为落实我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天津市对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行了调整,并向社会公示最新修订版本。新办法规定:
天津新能源汽车补助办法有调整
对每款新能源汽车,国家和地方补助总额不得高于车辆指导价格的50%。
个人用户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给予补助,非租赁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由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财政给予补助。租赁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和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个人用户购车每年补助不超过2辆。非个人用户购车原则上每年补助不超过10辆,年度购车超过10辆的,应于购车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进行规模性购车备案,说明车辆用途。
申报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在本市初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跨省(市、自治区)转让过户。
个人用户购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非个人用户存续期内,所购车辆2年内不得转让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