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2016-04-18 16:29:5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9月,市政府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市政发〔2014〕32号),明确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从7个方面采取32条优惠措施,支持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实施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快速增加,市场规模不断拓展,政策效果逐步显现。

按照中、省有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市政发〔2014〕32号)一年,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优惠政策延续执行期内,如中、省、市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各区县、开发区、市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实施细则,加大执行力度,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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