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充电设施运营商不得转包充电设施

人民网-汽车频道 2015-09-08 11:34:02

记者从深圳市发改委获悉:近日,深圳市发布《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商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否则将取消其备案。

《办法》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取消其备案: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或者不对外开放经营的;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办法》对申请备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提出要求:(一)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二)快速充电设施运营商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三)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四)具有10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五)能够在1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8000KW的充电设施;(六)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七)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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