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条例》 汽车厂商应该看什么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修霄云 2015-06-18 10:31:22

终于中标了,但被其他供应商质疑甚至投诉了,怎么处理?中标通知书应该在什么时间发放?汽车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告实际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对评审专家有哪些制约和惩罚措施?供应商的恶意质疑和投诉应该怎么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应该如何发挥……


上述这些典型问题,每个参与政府采购的汽车厂商都或多或少面对过、困惑过。政府采购有一套自己的采购规则,汽车厂商必须遵循,但很多人无暇仔细研究,出现问题时才临时抱佛脚。


酝酿了12年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今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的一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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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参与政府采购的汽车厂商理应对《条例》中的一些要点、新点进行了解,便于了解政府采购的导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信息报》作为专业媒体,为您解读《条例》中汽车厂商应该关注的焦点。


透明度提高的四大表现


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时通过隐瞒汽车采购信息、改变采购方式、不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等手段,达到虚假采购或者让内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目的。针对此类问题,《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项目信息须公开。首先,汽车采购项目信息要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其次,预算金额要在采购文件中公开;再者,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将惟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第二,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也要同时公告。


第三,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采购合同须公开。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empirenews.page--]   政策功能的发挥更灵活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征求意见稿)》中几乎都是自主品牌车;自主品牌采购比例不低于50%;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三个管理办法等等,都是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品牌的政策法规,遗憾的是,前面两个夭折了,自主创新的办法出台后又被废止了,因为有保护本国产品的嫌疑,不符合GPA精神。


事实上,习大大已经身体力行在支持自主品牌的发展,亲自乘坐自主品牌车,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果。但实践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不够充分,影响了国家特定目标的实现。此次《条例》中一个很明显的变化就是把权限下放给了具体的采购单位。


第一,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第二,采购人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经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第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业内专家认为,就如何支持自主品牌车,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能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采购单位可以通过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来实现,涉及到具体采购项目,GPA就发挥不了作用了。


汽车采购的两种评分办法


之前的政府采购评标办法有3种,〈条例〉中变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汽车采购中,一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的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但像同品牌间的竞争、询价等零星车辆采购,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谁价格低谁就中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empirenews.page--]   中标通知书发放最多不超过9工作日


正常情况下,汽车厂商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从评审结束之日起算,应该不超过9个工作日。而且,中标、成交通知书必须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也很详尽,包括金额、数量、型号、单价和评审专家名单等。


《条例》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关于质疑和投诉


质疑和投诉不仅令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单位头痛,同样也令预中标、成交供应商头痛。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调查,大部分质疑和投诉都是没有依据或是臆想的,还有一些是恶意的。


第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另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二,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虽然给供应商提供了救济机制,但也是有时限的,具体如何界定呢?(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最后,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empirenews.page--] 建立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平台


面对一些供应商的恶意投诉,应该如何处理?《条例》中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驳回;建立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禁止在一定时间内采纳与政府采购。


第一,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第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三,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不得随意更改评审结果


有些采购人因为不满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会找来各种理由,要求重新招标。《条例》是不允许了,原则上评标结果不能被随意修改,不能随意重新组织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获得批准后才可以。另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评审专家违规的成本加大了


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对中标结果的影响很大,,因此,评审专家这一领域一直存在一些问题,责、权不对等,容易导致腐败的发生。此次《条例》除了尽量减少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还加大了评审专家违规操作的成本,除了警告,还有各种罚款,如果收受贿赂,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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