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推动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呼和浩特市举办了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其中,汽车采购、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业务在此次培训班上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讲解。
图为培训现场,采购人正在认真听讲。 摄影/王巍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党委书记 李金芳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处处长 张立慧
8月18日,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在呼和浩特市举办。
为期两天的培训班共有58家部委和行政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近230人参与培训,内容涉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汽车采购和定点保险、加油、维修等内容。许多采购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通过此次采购中心的培训,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了汽车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汽车定点服务的整体情况,将对今后汽车采购工作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集中采购 优势凸显
“汽车采购是采购中心核心的采购业务之一,也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尤其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来说,汽车采购已经超出了简单的采购范畴,其具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和很强的示范效应。”培训主讲人之一罗少伟在汽车采购培训开始时就明确表示了公务车采购的重要性。
据悉,近两年的汽车采购规模和数量较2008年有一定降幅。罗少伟指出,下降趋势并非是政府集中采购集中度的降低,而是国家政策功能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说,汽车采购数量和金额的降低是一种进步。
罗少伟举例表示,汽车采购排名前10位的单位的采购金额占到汽车协议供货总金额的60%以上,集中度依然很高。而从车型的选择上,也能直接反映,2008年至2010年,采购金额排名前五名的品牌占采购总金额的54%以上,集中的优势体现在采购人在采购车辆时能够得到更高优惠率,进一步节约了财政资金。
适应新标准 更新车型入围目录
培训中,罗少伟详细介绍了我国政府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的调整情况。
我国公务车配备标准的调整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至上世纪90年代初,这期间我国基本实现了公务用车的编制管理,但各单位在编制数内需要配什么车,并没有明确规范。并且公务车的增减和处置,也是由各单位自行办理,缺乏明确的购置标准,所以购买豪车、进口车的问题时有发生。
第二个阶段是1994年至2010年,国家陆续出台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等文件,对公务用车的购置标准进行了明确。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沿用16年之久的公务用车购置标准已经不再适用,公务用车在2011年也迎来了它的第三个阶段。2011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出台了新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调低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标准。同时,由中纪委牵头,展开了全国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的专项治理工作。国家已经在进一步加强并规范公务用车的购置和使用的各项工作,公务用车的采购面临新的形势。
罗少伟表示,新《办法》更加严格了采购环节,一是一般公务用车的采购必须符合排量不得超过1.8L、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的标准;二是原则上要求不得采购越野车,如果工作确有需要,须报主管部门审批。他向各采购人介绍,采购中心根据配备标准的变化已经对汽车协议供货作出调整,年初就停止采购排气量超过1.8L、价格超过18万元的公务车,并且按照新标准,采购中心已于8月初完成了汽车协议供货入围车型的系统更新工作,最新一批车型已经补入到系统中。
而针对原则上不采购越野车,采购中心也是第一时间响应并作出调整。罗少伟表示,各单位如果要采购越野车,须在采购用户平台中下载《越野车采购申请表》,填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车须报批
今年年初,北京市出台了缓解交通拥堵的一系列措施,根据相关精神,今年国管局资产司印发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在车辆购置或更新前须按《办法》规定向国管局报批,不得通过参加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摇号方式购置公务车。
罗少伟还特别强调,北京市出台的小客车摇号指标申请针对的是10座以下汽车,购买10座以上客车不用申请指标,“有些采购人经常打电话问我,买10座以上的客车是不是就不用向国管局报批了?答案是不行的,因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是按照《办法》执行的,并不同样适用于私人购车指标规定。《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购买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都需要向国管局报批,在执行采购前必须向采购中心提供国管局同意采购的函件,作为启动车辆采购的依据,否则将无法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