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油价上涨压力,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将自6月1日零时起,每次在运价外加收1元临时燃油附加费。
5月25日,太原市物价局与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关于启动太原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临时燃油附加费方案的通知》,计划自2010年6月1日零时起,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加收临时燃油附加费。
《通知》规定,太原市出租汽车现行运价标准不变,从6月1日零时起,客运出租汽车每次在计价器显示金额的基础上加收1元临时燃油附加费。实行临时燃油附加费期间,客运出租汽车应统一张贴由物价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签。
《通知》特别指出,出租汽车运价外向乘客收取临时燃油附加费,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定额发票,出租汽车驾驶员不主动出示发票,乘客有权拒付。
太原市客运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加收临时燃油附加费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上涨导致营运成本增加的经济补偿,1元的价格是基于对太原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进行调查分析,并结合当地实际做出的决定。作为政府价格调控的临时性措施,临时燃油附加费将视成品油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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