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借鉴美国国货界定标准

政府采购信息报 修霄云 2010-03-19 09:50:07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对本国货物概念的界定,近段时间在汽车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大家就《征求意见稿》中对国货的界定进行深入剖析,研究国货界定标准的可行性等,部分行业人士认为界定标准不够完善,提出了不少意见。

但国家信息中心信息资源开发部主任徐长明认为:“不论《征求意见稿》中对国货界定标准是否成熟,只要有标准,就比没有强,这就是一种进步,我们应该支持。”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司)处长徐进也提出:“任何一种法律规章制度,都是在实践中不断被检验,国货标准的界定也是如此,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国货界定利于汽车产业发展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何为“本国货物”,一直没有定论,政府采购对本国货物的支持就无从谈起。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黄建钢表示,采购本国货物,并不是一种狭隘的民族主义观念。没有国货意识的对外开放,是一种不设防的拱手相让;不重视国货的民族,是一个难以长久立足于世界市场的民族。这也是为何我国现在仅是汽车大国而不是汽车强国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汽车角度来看,缺乏国货意识,对汽车产业的发展十分不利。首先,国内市场被外来品牌轻易挤占,国货市场份额萎缩,不利于实现我国汽车产业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其次,形成支柱产业和名牌产品,既需要企业不懈努力,也需要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的支持。如果大家不支持国货,有望成为知名品牌的产品,也可能销声匿迹。再次,缺乏国货意识,对进口商品盲目崇拜,容易对进口产品产生依赖,在经济安全方面放松警惕,为国家经济的稳定和繁荣埋下隐患。

美国标准可借鉴

《征求意见稿》中对国货的界定标准,主要借鉴美国的《联邦采购条例》。

美国是最早将政府采购作为一种产业和贸易政策使用的国家,而且美国是通过制定一整套完整法律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的。根据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国内产品采取《联邦采购条例》的定义。

《联邦采购条例》中规定,运用两步测试法来判断产品是否为美国货:第一,在美国开采或生产的未加工的终端产品;第二,在美国制造的终端产品,国内构成成本超过该产品所有构成件成本的50%。

当一次采购招标中的最低报价不是来自美国供应商时,只要最低的国内报价不高于最低报价6%或12%,则该国内报价仍被认为是合理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采购实体仍应将采购合同留给美国供应商。

据了解,这种规定产生的背景是美国上世纪经济危机背景下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以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复苏。事实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促进措施。

政府采购是扶持国货的重要工具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实际上,一直以来政府采购领域缺乏本国货物的界定标准,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界定了本国货物的标准,即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经理冯正风认为,美国对本国货物的界定标准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不能一概而论,毕竟美国与我国相比有很多差异。例如,美国来料加工很少,我国这方面的产品却很多,所以在制定国货标准时需把这些差异考虑进来。

徐长明认为,运用明确的法律规章形式来强化政府采购在扶持本国货物上的作用是有必要的。政府采购被当作扶持本国产业的重要工具,理应发挥它的作用。政府采购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并不需要在制度上强调保护本国产业的目标,因为它们已经在实践中贯彻和落实了。但对中国来说制定国货标准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时间很短,购买国货的法律条款一直没有实施细则,政府采购扶持本国货物的政策功能没有发挥出来;另一方面,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需要政府加以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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