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汽车协议供货在全国各地被广泛使用,已成为公务车的主流采购形式。虽然实践证明协议供货在现阶段是一种比较有效的采购形式,但同时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能得到改善或者解决,协议供货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给政府采购这项事业带来影响。本专题从政府采购部门以及汽车厂商的角度,来剖析当前汽车协议供货存在的困惑。
领导责问单位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人:“上个月买的车为何比我一个朋友同期买的一样的车型贵了5千块钱?”答:“我是按照集中采购机构的协议供货价格买的。”采购人领导从此对政府采购抱有偏见,认为“政府采购的价格高”。
现在从中央到各省再到各地市,越来越多地在实行汽车协议供货。存在即合理,汽车协议供货确实解决了诸多公务车采购中的难题。例如,减弱了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的抵触心理,提高了采购效率,形成了规模效益,节约了财政资金等等。但随着深入实施,在后期执行阶段,协议供货被异化和扭曲,开始出现一些让人困惑的问题。
最高限价当成交价
汽车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大多是一年,期间各个车型的价格变动会很大。因此,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早就声明:汽车协议供货价格并不是政府采购的中标或者成交价格。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曹银发就曾反复强调:“汽车协议供货招标时的价格并不是政府采购的最终价格,只是最高限价。采购人在买车时,应该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结合汽车协议供货的优惠率和最高限价,进行再次竞价。”
“并不是采购人不知道汽车协议供货价是最高限价,可以再和厂商进行价格谈判,而是部分采购人另有想法”,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说。有些采购人会和经销商谈好条件,采购人按照协议供货的价格购买,但经销商要给此人相当于差价的好处。这样,如果单位领导对车辆价格有异议,采购人就会把问题抛给集中采购机构,个人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就相安无事。
政府采购部门人员普遍反映,现在很多汽车采购价格高都是协议供货惹的祸。招标完毕后,具体采购就由采购人和厂商进行,经常会出现执行不到位的现象。某些采购人会和厂商搞一些暗箱操作,一旦出现问题就把责任推给政府采购。
不够公开透明
“实行协议供货一次公开招标后,很多项目就不会再进行招标,走的是协议供货的招标结果,所以很多采购项目我们都不知道”,奇瑞汽车大客户部相关人员对汽车协议供货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颇有微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董信军则从另外角度表示了汽车协议供货在公开、公平方面的欠缺。他认为,《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就是要给各汽车厂商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但汽车协议供货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厂商的参与权。协议供货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每年的协议供货招标都会有一些汽车厂商因为商务部分或者小失误,被淘汰出局,意味着此厂商一年中都无缘此地的公务车采购。
同品牌竞争优惠幅度低
在同一品牌间进行竞价和在不同品牌间进行竞价,谁的降价幅度会大?
无疑,后者的降价幅度会大,消费者会更受益,但现在汽车协议供货招标后,采购人普遍是在同一品牌间进行竞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董信军认为,实施协议供货后,采购人一般会事先想好购买什么品牌、车型,然后在招标结果中进行选择。作为政府采购部门,会要求成交价格一定要低于社会零售价,作为厂商也会按照要求执行,但降价幅度绝对不会大,因为厂商知道采购人已经指定品牌。所以,汽车协议供货招标后的结果,价格更多是社会零售价和政府采购价之间的对比。但如果实行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就是不同品牌间的竞争,厂商让利的幅度会非常大。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价格要低于社会平均采购价格,但现在不少厂商推出专供政府采购的车型,政府采购部门无法进行比较,没办法衡量出这些车型的性价比。如果在这些车型中进行同品牌的竞价,没有和社会零售的对比,降价幅度会更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