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公务用车超标将处分责任人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佚名 2008-08-18 09:56:54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该条例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公共机构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退还等方式处理。《条例》还特别强调,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点评:近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公务用车改革的法规条例。“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大力扶持自主品牌,细化并严格执行各项法规”是政府近期公务车改革的主要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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