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情老品牌 采购人自律更需他律

政府采购信息报 葛胜征 2008-07-04 09:37:27


在汽车采购中,采购人因为使用习惯和维修方便等方面的原因,喜欢采购已经使用过的老品牌,可以理解,这也从侧面表明该品牌的忠诚度较高,值得其他品牌借鉴。

在很多私人消费行为中,品牌偏向也很明显。

但问题是,政府采购并非私人消费,而是采用国家财政资金的公共支出行为,因此,采购人不能仅凭个人的喜好,来决定采购的倾向性,而是必须遵循相关法规的规定。

采购中有品牌倾向性,在《政府采购法》刚实施时比较普遍,经过5年的规范,这种情况已经逐渐减少,但在个别地方和项目中,仍然存在。

当前,在全国进行的执法大检查则是对政府采购机制的全面检查和纠正。主要形式是以自查自纠为主。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三方当事人之一,由于是采购需求的真正源头,并有固定预算资金,所以其话语权相对比较强势。在相关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的背景下,采购人必须对自己的采购行为进行“自律”,以免违反相关法规而受到惩处。

当然,“自律”对当事人的个人素质和修养要求很高,有时往往出现行为“失控”的现象。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真正完善机制,通过“他律”来规范采购当事人的行为。

国家相关部门也早已注意到完善机制的重要性,这次全国执法大检查,就是要检查《政府采购法》实施5年来的执行情况,同时搜集和整理其中的问题和困惑,以作为改善和完善的基础。

针对汽车采购,各地也从实际出发,出台了很多地方性法规,规范各方采购行为,尤其是要给供应商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机会。

虽然供应商相对话语权较弱,但在政府采购行为中,也应该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当遇到指定品牌或暗定品牌的项目时,应该及时依据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质疑及诉讼,而不能“睁一眼,闭一眼”。否则,不仅自己利益受损,也不利于政府采购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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