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7日,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召开了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购置定点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此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三年,从2007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
为了让企业给出更多的价格优惠,北京市汽车协议供货把优惠率分成不同的区间来打分数。优惠率≥10%得30分;5%≤优惠率<10%得20分;优惠率<5%得10分,这里的优惠率指投标人所投包内各车型优惠率的算术平均值。
但同时也存在一个问题,不少厂商提出,新车型的优惠率一般在5%~10%之间,或者小于5%,新车型入围的可能性就较小。但新车型在性能、技术方面比某些老车型好很多,难道政府采购只能采购老车型?
北京市汽车协议供货在招标过程中,对投标厂商的报价规定比较细化。例如,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价格为到京的交货价格。每种型号的货物只能有一个报价,其报价应不高于同时期投标货物制造厂家给予最高级别汽车品牌经销商及任何第三方的在京提货价,并不高于同时期销售该型号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等经营者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在京提货价。另外,在协议供货期内,如遇汽车供应商进行价格调整,优惠幅度不得低于投标时的优惠幅度。如遇汽车供应商下调货物价格或举行优惠促销活动,中标方应按下调价格或优惠促销价格及《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优惠率下调政府供货价格。
北京汽车协议供货的另一特色是:汽车厂商的报价时要谨慎,否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这也迫使汽车厂商在报价时要给政府足够的优惠幅度。例如,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而被拒绝;对于本项目中的多个分包,投标人可以投报其中一包,也可以投报多包。没有提供汽车供应商市场指导价和优惠幅度的投标为非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