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机动车维修实行合同制 维修出厂要有合格证

广州日报 杜娟 2006-11-10 14:03:00


11月9日从广东省交通厅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广东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在加强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方面提出了多项新措施,要求维修经营者与车主订立维修合同,汽车维修出厂时要有全国统一式样的合格证等。 

办法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机动车维修档案和配件维修登记档案,实行合同维修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主动与托修方订立维修合同,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所承修项目的维修质量负责,维修竣工出厂应当由承修单位签发合格证明;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当签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出厂合格证或合格证明的,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者接车。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应当在所承修作业范围内予以规定,并在维修经营场所公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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