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广西交安条例》)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审查稿第五十二条〈人身损害赔偿特例〉确定了农村、城镇居民在交通事故赔偿按统一标准,这意味着广西交通事故有望实现“同命同价”。这是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的。
《广西交安条例》审查稿第五十二条〈人身损害赔偿特例〉规定: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这意味着交通事故赔偿长期存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将告别广西。
据悉,8日通过审查的《广西交安条例》将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审议,人大审议通过后将在广西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