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需求 实现执法车采购规模效益
法院系统
受编制影响大 可尝试省内集中采购
■ 本报记者 张小莎
法院对车辆的需求一直很旺盛,一般的公务车用于日常通信和办公,执法执勤车主要用于审判、执行、调查取证等。
虽然受国家对公务车的专项治理影响,多数法院系统从去年开始没有开展大规模的公务车采购,但今年下半年各地公务车专项治理逐渐接近尾声,法院系统执法用车需求有望释放。
另外,记者了解到,资金问题和车辆的编制问题是影响法院系统执法车采购的主要因素。各地法院系统希望用最少的资金尽量多地采购执法用车。
借鉴以往的车辆采购经验以及其他执法系统的做法,发挥执法用车规模效益,实行本系统集中采购或者全省的法院系统执法车集中采购是较好的解决模式。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薛国富表示,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实行的公安机关警用车辆协议供货,在一定程度上给法院系统提供了参考,即在全国范围或省级的法院系统也可以实行执法车集中采购。
执法车采购受编制影响大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目前车辆采购各地实行协议供货的较多,但大都是在全省政府部门范围内实行,并没有单独针对执法系统。
据了解,山西省实际的是全省联动公务车协议供货。该项目有近40家汽车供应商响应,取得较高的价格优惠率。
“最近一年内,由于受公务车专项治理的影响,公务车的采购项目暂时还没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薛国富说,“总结以往的公务车采购经验,协议供货这种模式是最快捷方便的,而且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实现规模效益。”
重庆市人民法院王战武在谈到目前的执法车采购情况时表示,由于受编制问题的影响,执法执勤车的数量达不到所需要求。
另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财务装备处曲建军透露,由于编制缺乏,该法院所需的特种车招标也受到影响。
可先尝试全省协议供货模式
当前,公安部警用车辆协议供货获得了各地公安机关和厂家的欢迎,因为通过集中采购公安机关不仅方便快捷地采购到所需车辆,而且还能享受更高的价格折扣和服务承诺,另外,厂家也因为可以获得公安机关稳定而数量可观的执法车采购而愿意报出更高价格折扣。
对于能否在全国的法院系统实行执法车协议供货,业内人士有不同的声音。“由于各个地区对执法车辆的具体需求的不统一,以及车辆报废和更新的时间也存在着差别,所以在法院系统实行大集中采购有一定的困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购办公室张十敏说。
业内人士表示,可以先尝试在一个省或一个地区的法院系统实行执法车集中采购,毕竟现在很多省份和地区都有现成的公务车协议供货模式,借鉴之前成熟的经验,可以比较容易地落实执行。
监狱系统
省级成功试水“大集中” 实现规模效益
■ 本报记者 张小莎
监狱系统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是司法部,属于司法行政系统。对执法执勤车的需求主要有追捕车辆、囚车、救护车和消防车等。随着国家对公检法司专项资金支持力度的加大,再加之基层执法部门对执法车的大量需求,如何更好地利用财政资金为执法部门采购满足需求的执法车日益备受关注。
据了解,早在20世纪80年代,监狱属于公安系统,是执法部门。之后随着司法系统的建立,监狱系统才被划分到司法行政系统。“所以,在执法执勤车的采购方面,监狱系统是可以参照公安系统的做法的,因为在执法功能上有一定的相关性和一致性。”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副处长张大勇如此说。
面临资金 标准困境
基层部门对执法执勤车的需求量很大,然而资金问题是个困扰,尤其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
张大勇介绍说,监狱系统采购的公务车主要集中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比如囚车。然而,面临的问题也有很多。主要存在的一些问题有:采购经费不足;车型选择有难度;采购标准不好把握等。
据悉,在购车方面,难度主要是选择车型。以往公务车采购的品牌比较单一,而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车型进入政府采购领域,使得更多的采购人在选择车型上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另外,从监狱系统来看,车辆采购的标准不细化,所以在具体的政府职能部门在采购时也很难把标准执行到位。”张大勇说。
成功借鉴公安部
“我们去年曾经参照省里的协议供货结果采购了19台汽车,”张大勇介绍道,“各个机关单位对采购的车辆十分满意。”
据了解,黑龙江政府采购部门组织过汽车协议供货招标,其中包括监狱系统在内的一些执法部门,共享省级采购结果,并受到了一致好评。
“借鉴公安部成立的公安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的做法,不仅使我们面临的困难得到解决,而且也使政府采购达到了一定的规模效益,尤其在价格方面,能够得到更大的优惠。”
借鉴公安部的做法如果针对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国家可以考虑成立一个统一的采购平台,对执法装备进行集中采购,”张大勇表示,“另外,如果在全国范围内不好操作,可以在一个省内进行集中采购,这也是一个集中的方法。”
独特优势适合集中采购
“监狱系统不同于法院等系统,有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级之分。一般来说,市县不设监狱,监狱主要由省级和国家设立。像黑龙江省有20余所监狱,分布在不同的地区,在车辆采购方面,考虑其用途会有其一致性,”张大勇在介绍监狱系统可以在省级集中进行车辆采购时说,“所以,在省级考虑成立一个统一采购平台,对执法装备进行集中采购,是容易操作的,而且是可行的。”
检察院系统
按资金源采用不同模式
■ 本报记者 葛胜征
全国检察系统每年对执法车辆的需求也非常大,不过与公安系统不同,目前全国的检察系统并没有实行统一的执法车辆协议供货。
现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综治委主任的周永康曾说过,我国80%以上的检察院在基层,80%以上的检察干警在基层,80%以上的检察工作任务在基层,基层检察院和检察官队伍的建设成败,对整个检察工作的成败有着决定性影响。在基层检察院的“四化”中,执法规范化是目标,管理科学化是手段,队伍专业化和保障现代化是基础。由此可见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重要意义。
事实上,全国检察院系统的执法车需求也大多集中在基层检察院,这也是由目前我国基层检察院的现状所决定的。与公安部实行全国的警用车辆协议供货不同的是,检察院系统目前没有实行整个系统的执法车协议供货,而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购。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科长罗伟介绍,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曾联合其他执法部门推行全国的执法车协议供货,但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推行下去。目前,各地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式。
厂家交车不及时延误基层购车
罗伟介绍,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执法部门推行全国执法车协议供货之所以没有成功,是因为参加协议供货的基层执法部门采购车辆后,汽车厂家交车并不及时。
“主要是当时是跟汽车厂家总部签订的采购合同,其中要求如果基层执法部门采购车辆需要自行到厂家总部提车,比如,基层执法部门采购了上海大众的桑塔纳3000,就需要自己到上海的上海大众总部去提车,这样各方面的成本都太高,所以基层执法部门不愿意通过协议供货采购。”罗伟说。
汽车厂家的这种做法在现在看来是不可思议的,面对检察院系统巨大的执法车需求,厂家竟然爱搭不理。
业内人士表示,这主要是因为早期汽车市场竞争不充分,汽车品牌和车型较少,大多数汽车厂家生产的车型供不应求,所以厂家对采购部门就比较强势,要求基层部门自行提车。但现在的市场形势已经发生巨变,好的品牌和车型层出不穷,让执法部门有了更多选择,厂家也就放下架子,不再强势。
“如果现在再实行整个部门的执法车协议供货,汽车厂家肯定不会再要求自行提车,公安部警用车辆协议供货就是证明。”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主任袁圣堂说。
资金来源不同采购模式不同
是不是说,现在再推行全国检察系统的执法车协议供货就非常顺利呢?业内人士表示,也不一定。不少人表示,以省为单位实行本地区的检察系统集中采购会较容易。
袁圣堂对实行全国检察系统的执法车集中采购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各地检察系统的执法车实际需求和市场环境各自不同,有时比较难统一。但如果在一个省或一个地区实行本系统的执法车采购反而更容易。
现实的确如此,目前不少地方的检察系统已经开始尝试实行本省或本地区的检察系统执法车集中采购。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处长穆汉勒就表示,目前广东省检察系统的执法车采购就是实行的全省协议供货。不过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各基层单位可以选择通过全省协议供货或自行采购,当然前提是必须有编制。
罗伟也认为,相对来说,一个省或一个地区的检察系统实行执法车协议供货较容易推行下去。另外,也还要看具体的落实情况,因为基层单位的需求非常细化。
司法系统
由“小集中”到“大集中”
■ 本报记者 王 巍
车辆集中采购不仅效率高,而且更节约财政资金,作为执法系统,目前只有公安系统采用集中采购。而作为另一个车辆采购大户,司法系统通常如何采购?怎样才能实现司法系统规模效益最大化呢?
省级和各地市资金来源不同
不同执法系统的车辆采购资金来源和采购形式都不尽相同,《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目前司法系统车辆采购资金来源主要由两方面组成:省级司法厅主要由省财政厅拨款进行采购,而各地市司法部门则直接由中央财政资金拨款,各部门自行实施采购。
由于资金来源不同,所以不同的司法部门选择具体的操作机构——采购中心也有所不同。河北省司法厅计财装备处处长王曙光告诉记者,在河北,省级司法厅主要通过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车型种类会参照河北省汽车协议供货范围选择车辆。而各地市则通过当地采购中心对执法车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与河北省形式相同的是,山东省司法系统同样分为省级和各地市车辆采购。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负责车辆采购负责人周厚健表示,山东各地市司法局直接由中央直接拨款,各部门自行采购,与省级司法厅车辆采购没有直接联系。
记者通过多地采访了解到,目前我国各省级和地市司法部门车辆采购大多各自为政,没有形成集中采购。
由省级牵头集中采购
司法系统是车辆采购大户,每年用于车辆采购的资金都多达几十亿元,如果能够将各司法部门集中起来一同采购,对提高采购效率,发挥规模效应有很大帮助。
对于如何才能发挥规模效益,王曙光认为,目前省、市各司法部门都自行采购,当需要更新少量执法车或公务车时,不仅节约资金的效果并不明显,并且费时费力。周厚健表达了同样观点,他说:“有时为了更新1~2辆公务车,还要公开招标很麻烦,供应商参与的热情也不高,价格自然下不来,如果省里能联合各地市一起做司法系统的车辆集中采购,能为采购人减轻不少负担。”
王曙光表示,司法用车需求量大的地区,往往不是省级而是地市,就地市而言,无论是采购中心还是供应商规模,都与省级有一定差距,各地市自行采购肯定没有通过省级集中采购的效果明显。他认为,司法系统通过省级区域联动进行汽车采购,更能体现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
借鉴公安系统采购方式
公安系统是目前公检法司等执法系统中,惟一独立拥有采购中心,为全国公安部门单独进行执法执勤用车的采购。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充分发挥了集中的优势,每年节省大量资金。
“公安系统的这种集中采购方式如果能运用到司法系统中来,对发挥规模效益而言是最行之有效的。”周厚健表示,如果将省级联动比作小集中的话,那么全国联动则是大集中,公安系统恰恰采用的就是大集中。“司法系统应该借鉴公安系统的优秀经验,将全国的司法系统资源整合起来,进行集中采购。”
王曙光也认为,公安系统的许多优秀做法是值得司法系统借鉴的,虽然短期内想要实现大集中采购有相当大的困难,但集中采购肯定是政府采购的发展方向,先从小集中做起,逐步到大集中不失为是一条正确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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