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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务车评标方法提供公平的起跑线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网综合 发布于:2011-02-17 11:25: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公务车评标方法使用要量体裁衣

  春节过后,一些省份的汽车协议供货又将开始公开招标,怎么参与投标,参加要给出多少优惠率才合适,让汽车厂商备受纠结。汽车协议供货公开招标与批量采购公开招标有所不同,某厂商大客户负责人表示,协议供货没有明确的标的物,只是招一个入围范围,目前大多协议供货评标过程中,都将重点放在优惠率和价格上面,而将不同技术含量的车型都放在同一个标准上去比较优惠率,对一些技术先进的车型未免有失偏颇。“这就好比拿五星级酒店去跟三星级酒店比价格,怎么都是五星级吃亏。”

  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就是评标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了评标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以及性价比法,而在公务车采购项目中最常见的是综合评分法。也有厂家提出是不是性价比法更能体现所招车型的性价比呢?这就需要充分了解几种评标方法的特点,评标方法的设置是招标的重要环节,关系到评标的公平、公正性。

  综合评分法更为周全

  “目前的综合评分法是经过长期实践被证明的切实可行的评标办法。”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跃进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他认为到目前为止,综合评分法是比较能够体现公平又兼顾到采购人需求的一种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胡晓宏认为,它最大的特点是能兼顾价格和性能、技术以及销售业绩等多方面,并形成具体的权值,便于计算和评比。

  而性价比法,是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照表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王跃进认为,这种方法缺乏客观评定标准,同时太强调价格的主导作用,实际上对技术先进的车型是较为不利的。另外还有一种最低评标价法,用得就更少了,胡晓宏指出,关键是最低价评出的车型往往在质量上难以过关。

  设定分值需体现出产品竞争优势

  尽管经过实践摸索证明综合评分法较为实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如何更好地体现公平性,还有待加强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也认为,有的汽车采购项目的确没有很好地体现产品的竞争优势,而在综合评分法的分值的设置方面也有完善的空间。例如,综合评分法汽车价格所占比分应该是多少一直存在争议,而技术类分值设定究竟应该有多细也存在分歧。

  他认为,公平是相对的,很难做到绝对公平。一般的批量采购招标过程中,由于标的物明确,参数要求也都设置完整,在预算充裕的情况下,可能会侧重于供应商的服务和实力。而协议供货公开招标的标的物并不明确,因此优惠率成为大家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当然也不能一味追求优惠率而不顾品质和性价比,这就需要合理设计评标分值。

  王跃进认为,目前的综合评分法在技术性能评分分值设置上还不够细化,需要进一步明确各项分值所代表的不同技术优势,让先进技术的车型在这个环节真正拉开差距;而在分值比例的设置方面,则要根据不同项目需求量体裁衣。

  二次谈判增加灵活度

  目前公务车采购招标过程中的评标方法正在逐步完善,在接受了汽车厂商提出的反馈意见后,不少地方的评标方法都在作积极的改进。然而由于技术和性能的分值设置还不够专业,因此为了避免出现评标过程中的“误杀”,很多地方开始采用复合式评标法,即二次谈判。

  这种方式现在不仅仅出现在协议供货招标过程中,批量采购公开招标之后往往也会进行一轮二次谈判。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方法可以在谈判过程中了解到从标书文字中了解不到的东西,并弥补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疏漏,从而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同时也确保采购人买到确实需要的车型和服务。这种方式相对而言更加灵活,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企业观点:公务车评标方法应力求公平

  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供应商更关注评标方法是否体现公平,是否符合不同产品的特性。汽车相对来说是技术含量较高、品质差距较大的货物,同一类型的汽车往往因为品牌价值大小、技术水平高低、材料优劣、性能配置多寡、服务网路疏密等因素导致价格相差巨大。所以,即使招标采购同一类型的汽车,在选择评标方法时也要考虑上述各种因素,真正体现公平。

  目前,很多汽车招标采购项目大都使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不可否认,综合评分法综合考虑了汽车的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因素,相对比较公平、公正。

  但很多汽车供应商表示,综合评分法比较适合需求明确、批量采购的汽车项目。而在其他项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价格分在综合评分法中所占的比重较大,一些不同档次的车型,品质不同,却只对价格优惠率进行评比,结果并不能真正公平。

  综合评分法更适合批量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了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性价比法为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很多汽车采购项目也都是从这三种方法中择其一而用之的。但由于法规并没有明确何种条件下具体采用哪种评标方法,所以最终使用哪种方法往往由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目前,使用较多的是综合评分法。

  一位合资车企大用户经理表示,现在公务车采购项目要体现扶持自主品牌、促进节能环保、节约财政资金等众多目的和导向,在这种情况下,肯定是采用综合评分法比较好,因为在评标过程中它可以把上述因素通过评分权重体现出来。

  很多汽车供应商认为,综合评分法比较适用于那些要求明确、批量采购的汽车采购项目,这些项目在实际操作中受外界影响较小,能更好地发挥综合评分法的优势和效率。

  性价比或更符合协议供货

  当前,绝大多数招标采购的汽车项目都采用综合评分法,这无可厚非,但也有不少汽车供应商反映,有些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有失公平。有些供应商就表示,目前各地汽车协议供货大都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但协议供货项目的最终采购车型往往并不明确,只是把不同档次、不同品牌、不同技术水平、不同服务能力的车型放在统一的标准下进行评分,并且在产品品质不同的情况下,对优惠率进行对比,这种情况下,综合评分法不能体现公平。有些供应商认为,性价比法也许更适合协议供货招标评标。

  另外,有合资品牌车企认为现在不少汽车招标采购项目,尤其是协议供货项目,对自主品牌都有加分照顾,但事实上,即使自主品牌最终真的中标,在实际采购量上也表现平平。所以,他们认为,对自主品牌进行扶持可以理解,但也要有个度,而且要分具体项目。比如,自主品牌入围了协议供货项目却没有实际采购量,反而是对自主品牌品牌影响力的打击,恰恰弄巧成拙。

  现行评分法价格比重过大

  另外,还有不少汽车供应商反应,现行的评标办法还存在另一个问题,就是价格分值比重太大,很多项目太强调价格优惠率,技术类分值不能体现技术和性能优势。

  一位合资车企大用户经理表示,有些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过多地强调某一方面的因素--价格。“看谁便宜就买谁的话,那不要买汽车了,买拖拉机好了,拖拉机肯定比汽车便宜。政府采购不是买便宜的产品,准确地说应该是买低于市场价格且满足采购人需要的产品,可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但并不是越低越好,因为价格过低,就不能保证品质了。”这位大用户经理说。

  有汽车供应商认为,对于选择哪种评标方法不能一刀切,要根据实际项目进行选择,要做到既要使采购人采购到满意的车型,也要尽量体现公平、公正。

  官员回应:评标方法要体现政策功能

  目前汽车采购主要是协议供货和公开招标批量采购,而综合评分法已成为了主流的评标方法。但是,不少供应商提出综合评分法并不公平,推荐采用性价比法评标。评标作为决定政府采购结果和入围供应商的重要关卡,到底采用怎样的评分标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政府采购呢?

  《政策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供应商认为综合评分法不公平主要是因价格分值比重过大,价格分往往能占到总分值的40%~60%,而综合资质的分值就显得过低,有的甚至出现了技术性指标分值较低,过高的价格分值比重拉大了投标人之间的得分差距,有些供应商纵使资质再好、服务再优,最终可能会“栽”在价格问题上。

  “我们也理解供应商的难处,品质高、性能好的车型没有中标搁谁心里都会不舒服,我们也一直努力加强综合评标过程中的规范,尽可能地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 江苏省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施克俭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

  同档次车型看重价格优惠率

  “有些供应商不了解其中原由,没有中标就归结于综合评分法不公平,其实在整个评标过程中,供应商能否最终竞标成功,除了自身资质还取决于很多政策条件因素的影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解释,相比于性价比法,综合评分法将价格作为竞争因素加入评分当中,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体现集中采购的价格优势。

  他强调说:“近些年,随着国家对自主品牌扶持政策力度的加大,自主品牌在公务车采购中有着明显的价格优势,在价格评分中往往能取得领先优势,而且根据用车目的来区分,绝大多数公务车的用途主要是日常办公,对车辆性能并没有过多要求,针对这一情况采购中心往往会以价格优惠率为前提,尽可能选择综合分值高的供应商。”

  “出现有些资质好、车辆性能优越的供应商最终没能中标,往往不是其售价高导致的,根本原因是财政资金预算不够,没有了足够的资金,只能选择价格较低的车型。”施克俭表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购中心首先会以资金预算为基础进行评标,尽可能地在现有的预算基础上选择技术、商务得分高的供应商。

  优惠率应分包单独计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表明,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被称为性价比法。

  除了价格因素的表现方式不同外,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因素均相同。不难看出,两种评标方法的本质内容是相同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邓建成表示,之所以有些供应商认为性价比法优于综合评分法主要原因是,有些地区在公务车采购中采用的是平均优惠率算法,而不是分包进行单独计算,这样做容易造成一家供应商在竞标多个包时,出现优惠率偏低,这同时也会导致其在其他单个分包的竞标失败。

  “从目前来看,综合评分法在实际操作中的作用还是显而易见的,其作用跟性价比法一样,都是在价格和性能上寻求平衡点,找寻最佳性价比。”邓建成认为,性价比法没有广泛应用于公务车采购的主要原因是评分方法复杂,而且整个评分标准没有相应的客观依据。

  适当增加技术分值

  其实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也非常希望能够采购到质量好、性能高的公务车,质量上乘的公务车不仅造福于采购单位,同时对采购中心来说也是受益匪浅,既保证了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还赢得了口碑,同时可以赢得更多的采购项目。

  “某些供应商说得很有道理,有些公务车采购项目的确会出现价格分值比重过大,针对这一现象,采购中心会根据资金预算和参与供应商的多少对价格分值比进行微调,同时在此基础上还会增加技术额外分,以尽可能地保证供应商的利益。”施克俭认为,采购中心只有细化采购环节,坚持内部监督,本着为采购人、供应商认真负责的原则,才能够真正推行公务车阳光采购。

  解决之道:价格不是惟一 细化完善评分细则

  尽管许多汽车厂商认为现行的综合评分法不能很好地体现竞争的公平,但它确实是满足采购人对价格的需求又兼顾投标车型的技术、性能的最好方式之一。正如一位采购中心负责人所言:“没有绝对的公平,公平都是相对的。”只有在合理的游戏规则内才能保证相对的公平,而评标办法就是这个游戏规则,它需要大家一起不断地进行完善。

  避免“其他分值”得分相近现象

  在目前的汽车协议供货过程中,价格和优惠率成为汽车采购项目最被人关注的问题,而产品真正的品质和性能却往往被忽视了。某合资品牌汽车厂商大客户认为,综合评分法本来应该最能体现产品全方面价值,但优惠率在其中所占的比重过大,成为影响公平的一大因素。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胡晓宏认为,优惠率和价格在汽车采购招标过程中,尤其是近年来在协议供货招标过程中评分比重已经有所下调,之所以让人感觉价格分比重仍然过大,是因为技术部分分值没有很好地发挥它的作用,换言之就是技术部分分值并没有真正拉开供应商之间的距离。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跃进也表示,目前汽车协议供货招标过程中的评分设置,只有价格和优惠率能够拉开投标者之间的分值差距,而诸如加分政策以及技术性能和销售业绩等其他分值项目,基本上都是人人得分或者得分相近的。

  王跃进认为,应该聘请专业人员对技术性能分值的设置给出专业意见,将车辆性能和先进技术以及具有优势的零部件的分值细化,甚至可以邀请部分汽车厂商代表对技术性能分值的设置给出合理建议,以弥补采购中心人员汽车专业知识的不足。细化技术和性能分值项目设置可以凸显每个车型的技术优势,不至于让这一分项形同虚设,从而使评分结果更合理。

  分类区间可再细化

  关于部分汽车厂商认为不应将所有产品都放在同一竞争平台的说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指出,现在的汽车协议供货招标已经将不同价格的车型分成不同包项进行比较,这种区间式的评标方法初步解决了不同技术平台车型之间的竞争问题,同一包项之间的车型价格差距也只有5万元。

  但还是有汽车厂商表示,统一价格区间的车型在档次和技术上面仍然存在差距,而且目前汽车市场越来越细分,一个区间5万也能差出很远。例如,同样在20万~25万元区间内,有的汽车是2.0L、25万元的高配车型,有的却是1.8L、20万元的低配车型。对此,王跃进建议,根据国产化率或者技术类别进一步区分车型类别的方式,将共性更相似的车型划分到一个组类进行比较,当然这样也有可能给实际操作者带来更复杂的程序。

  王跃进认为,目前合资品牌认为自身有技术优势,而自主品牌正在受到鼓励扶持,按照国产化率进行分类,不仅可以起到扶持自主品牌的作用,也能让一些合资品牌实现他们所希望的“同门竞争”。

  为市场表现设置适当分值

  实际上现在还出现一种情况,就是一些市场上的紧俏车型由于无法给出适当的优惠率,甚至退出参与协议供货招标,或者在招标评标过程中由于优惠率不够高导致紧俏车型出局。胡晓宏认为,公务车采购在满足基本用车需求的情况下,以节约财政资金为宗旨,看重价格和优惠率无可厚非。但市场是对产品检验的标准,公务车市场也不能完全脱离市场规律,性价比高的车型也应该在协议供货范围内有所表现。因此,她建议在评分细则中,应该对车型在市场上的受欢迎程度和产品性能给予一定程度的加分。

  另外,针对有些厂商提出性价比法是否更适合协议供货招标,胡晓宏认为,性价比法和综合评分法都是为了找到采购人满意的车型,两者所考虑的综合因素均为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七个方面,只是计算的公式不同而已。但性价比法更强调价格,可能没有综合评分法考虑得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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