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制度 在希望与质疑中前行
汽车召回潮2010年,席卷全球、频繁涌现,国内车企召回事件也趋于频繁,由此引发了人们对汽车质量及汽车召回的更多关注。
公开数据显示,今年1~5月,国内共实施汽车召回33起,召回车辆已超过58万辆。
召回规模少则数千辆,多则数百万辆,面对全球汽车召回风潮,当中国消费者遭遇用车风险时,是否有完善的法律来“第一时间”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召回制度没有强制召回
从2004年开始,我国相继实施了汽车产品、儿童玩具和食品的召回管理规定,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只对这三类产品的缺陷调查和指令召回具备了法律依据,由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仍未出台,因此我国召回缺陷产品的范围仍十分有限。
此外,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属于部门法规,由于没有相关配套法规,对企业没有强制效力,因此目前汽车召回制度一般是管理部门建议,汽车企业自愿召回。业内人士称,随着汽车投诉案件的增多和消费者投诉解决难度的增大,自愿召回已经不能解决汽车市场快速发展造成的问题。
而所谓强制召回,在国际上一种普遍的定义是指,一国的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对产品召回进行详细规定,包括制造商必须承担的成本,必须强制召回的条件以及未召回的处罚。
汽车投诉网专家大陈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近年来关于召回的投诉不胜枚举,这正反映出中国汽车整体的召回环境都不好,很多召回成了作秀。“其实就拿最近某品牌的召回来说吧,据本人了解,目前召回率不到三成,甚至更有4S店公然建议消费者忽略召回。”大陈说。
大陈介绍,还有一部分召回则因为企业的疏于管理,最终成了口号。绍兴的一位陈先生在汽车投诉网发表“一汽丰田锐志召回通知缘何遗漏我?”这样的投诉,就是因为4S店“无意”的遗漏,使车主差点成了冤大头。
召回制度罚款过轻
“丰田公司因未及时通知美国政府有关汽车缺陷并采取召回措施,将面临超过1600万美元的罚款。”大陈说。而丰田事件假如发生在中国,按照中国相关法规规定,最高的赔偿额度仅有三万元。
在差额巨大的赔偿背后,折射出的是汽车厂家在中国违法违规成本的廉价。有业内人士指出,之所以汽车厂商在中国并不重视召回,很大原因就在于汽车厂商违法违规的成本太低。从目前的情形来看,对于违规的行为,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罚款最高额度仅为三万元,对汽车厂家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本构不成威胁。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另据了解,在美国,对不实施汽车强制召回的厂家罚款标准则是1500万美元,而厂家隐瞒严重质量缺陷及真相的,负责人可能被判处15年的徒刑,厂家可能罚款1500万至上亿美元。分析人士表示,部分汽车企业不愿召回有缺陷的车辆,除了民众的负面看法之外,更多的是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标准和处罚措施。在美国市场,一个企业一次性召回百万辆以上的车型的案例比比皆是,但中国没有一起这样的案例,美国累计召回的车辆为两亿多辆,为中国的近80倍。在我国,目前仅依靠《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部规章约束相关汽车企业,企业在中国受到的约束远远小于海外。【详细】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通告,为了规范和加强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预防和消除汽车产品因存在缺陷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质检总局以2004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起草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质检总局已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一旦顺利升级为管理条例,意味着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罚则上限等全面升级。
召回处罚力度全面升级
已递交的“新规”送审稿提出:“生产者违反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意见将处罚金额升级为原来标准的数十倍。
正在酝酿的《召回条例》可以说是给汽车厂家快速发展开出的一味苦口良药。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对确认缺陷的汽车,生产商要立即停售,而不是像以前那样有10天的“缓冲期”。
总结本次征求意见,有三大亮点。亮点一:确认缺陷停止进口。生产商确认汽车存在缺陷或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产品,通知销售者停售,告知用户产品的缺陷、风险、安全使用建议和预防措施,必要时应告知用户停用。亮点二:罚款额度大幅提高 ,对于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存在缺陷的,未构成违法的将处以货值金额的2%以上50%以下的罚款。亮点三:必要时可查扣缺陷车,监管部门有权进入生产者、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销售者、修理者、租赁者等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
新制度考核汽车厂商竞争力
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蓬勃发展,中国去年已经以1300多万辆的销量成为全球最大市场,今年则有可能奔向1500万辆的规模,国内召回的案例越来越多,召回的车辆也越来越多。
在丰田召回事件将“召回话题”推向顶峰之时,政府也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完善召回制度的重要性。而召回制度升级后,随之而来的是对汽车厂商的新一轮考核。
上海通用汽车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利于提高中国汽车工业的竞争水平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也将进一步改善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环境,规范行业准入标准。
对应召回制度的升级,目前国内有些企业已开始实施相当于召回的做法,实施内容上应具备可操作性。
作为参与本次制度的修改与制定的汽车厂商,东风雪铁龙相关负责人表示很早就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在售后服务方面进行了一些转变。实际上东风雪铁龙的服务模式是从法国雪铁龙那里学习过来的,法国雪铁龙的召回措施早就有了,只是召回模式与国内不同。
然而,目前中国车企仍有半数以上未实现过一次召回,而大规模的召回更是凤毛麟角。新的召回制度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无疑成为一次重大的考验。【详细】
尽管合资品牌在中国市场大规模高调召回缺陷汽车已经稀松平常,有的合资车企甚至把召回作为宣传企业社会责任的噱头,但对广大的自主品牌车企来说,还没有勇气直面召回,它们宁愿通过其他遮掩的方式对问题车辆进行维修更新也不愿公开召回缺陷汽车。
自主品牌“零召回”
自召回制度于2004年国内实施以来,敢于公开召回的大多数是合资品牌车企,质检总局公告的召回统计数据显示,召回数量前十名的均为主流合资品牌车企,有的甚至是国内乘用车企业的10强企业。召回数量排名前10名的企业有7家是日系车企业,说明日系车更加正视汽车召回。
令人意外的是,国内自主品牌车企很少对汽车实施召回,有些品牌如天津一汽、比亚迪等车企对其生产销售的汽车为零召回。但业内普遍认为,自主品牌的汽车质量与日系车等合资品牌车型还有一定差距,自主品牌召回汽车少,只能说明他们对召回制度还很忌讳。对此,贾新光认为,主要是国内很多自主品牌车企对召回制度还不熟悉,认为汽车一召回,就说明品质差,销量就下降,其实并非如此。
奇瑞汽车大用户经理谢文林则认为,自主品牌忌讳召回,主要是因为现在自主品牌的影响力还很脆弱,一般消费者本来就对自主品牌的质量不放心,一旦实施召回,正迎合了消费者的潜在判断,以至于可能让其打消购买自主品牌车型的意愿。
慎言召回并非“不负责任”
虽然自主品牌很少召回汽车,而自主品牌的品质也并非完美无缺,但是,很少有消费者对此抓住不放或提出质疑,自主品牌到底是如何解决问题汽车的呢?
原来,尽管慎言召回,但大多数自主品牌并非像外界想象的那样“不负责任”,而是通过比较隐晦和替换的方式来解决缺陷汽车问题。
一位自主品牌车企代理商透露,自主品牌虽然不用召回这种说法,但对品质有缺陷的汽车也会很重视地进行解决,比如通过免费功能升级,或免费优化产品等方式,电话或短信通知车主回站免费更换零部件,“其实跟召回也差不多”。
长安轿车总经理助理隋全辉表示,自主品牌不召回汽车并不表示对问题汽车回避不解决,大多数自主品牌车企其实很重视问题汽车的解决,否则自主品牌也不会有这么快速的发展,只是有些厂家并没有用“召回”这种说法。
“召回”是态度 “品质”才是关键
事实上,经过数年的艰苦发展,自主品牌汽车的质量已今非昔比,但这并不能说明自主品牌的质量就已达到完美程度。那些技术比较成熟的合资品牌车型都经常召回缺陷汽车,自主品牌车型召回问题汽车一点也不丢人。
敢于面对召回汽车只是自主品牌的一种态度转变,自主品牌厂商更应该利用召回制度,努力提升产品品质,争取让召回车型的缺陷问题只出现在越来越微不足道的地方,而不是出现重大设计、技术等品质缺陷。
谢文林认为,自主品牌汽车品质近几年已得到了广泛认可,在政府采购中也有体现,比如现在很多地方的集采机构都对自主品牌有了较大认可,大多数项目都不再像以前一样排斥自主品牌。召回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自主品牌进一步提升品质。
浙江青年乘用车销售公司副总经理解伟也表示,自主品牌作为有责任感的企业,必须向市场提供高品质、高质量的好车。各家一定要把好产品出厂检验关,不放过任何一辆问题车, 当然除了这个外,最关键的是技术。“所以自主品牌应该强化提升自己的研发能力或整合利用全球先进技术资源,像莲花汽车一样通过与国际高端品牌的战略合作,引入国际一流产品和技术。”
媒体:请宽容对待自主品牌召回
在国外的成熟汽车市场,汽车企业能够从容面对汽车召回,因为召回并不完全等于质量差。召回的增多,在某种意义上表明企业的责任感越来越强,是一种进步的表现。而消费者也越来越认可车企的这种态度,认为这是负责任的表现,对召回的车企反而更加认可,召回品牌的车型销量通常不会受影响。
但是,不少消费者对自主品牌很难报以“宽容”的态度,他们认为,合资企业车型召回汽车只是因为小毛病,是负责任的态度,而自主品牌召回汽车就真的是可能出现了大的品质问题,坚决不能买。
正是消费者的这种截然不同的态度,让多数自主品牌车企慎言召回,有的更是对召回采取回避的态度,或者宁愿采取其他温和的补救措施,但就是不提“召回”两字。
其实,自主品牌经过这么多年发展,早就走过了“低价取胜”发展阶段,现在的自主品牌都在向高端市场发力,也越来越重视对品质和品牌的提高,连吉利汽车都成功收购了沃尔沃轿车,并把造车理念由“造老百姓买得起的车”,改为“造老百姓买得起的好车”,虽只多了一个“好”字,却体现了吉利汽车对品质的重视,这其实也是整个自主品牌车企对品质重视的一个缩影。国内消费者理应对自主品牌更多宽容,对自主品牌的召回车型也要更多宽容,包括政府用户也更多地扶持自主品牌,因为,从长远来看,召回使自主品牌不断提升品质,而最终得到实惠的还是广大消费者。【详细】
期待:新规助力企业提高汽车质量
消费者:
张奥:“在我看来,与2004年发布的《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最大的改进在于惩罚力度的加强。《规定》对于车企隐瞒召回最多处以30000元罚款,这更像是企业逃避召回的保护伞,完全起不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确实,在征求意见稿中,隐瞒缺陷责任可能会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百分之50%以下的罚款;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可能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奥对于这样巨额惩罚表示赞同。他说:“这样一种处罚力度必然让更多车企更好地建立自己的质量观,生产出更安全可靠的汽车。”
企业:
丰田:“丰田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必将对其中内容100%地支持。因为一家国外企业在中国发展,就必须首先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作为厂商,理应尽一切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一旦发生安全隐患,我们肯定会遵照优先考虑顾客安全的原则进行召回。”
一汽-大众奥迪:中国经济和汽车业都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需要有相关法律来规范行为和解决问题。之前的《法规》的确有不健全的地方,征求意见稿中的多项条款,可以实行对产品设计、生产等环节更为严格的监管,这对厂商来说无疑是件好事。
某合资企业:公关部门的朱经理表示“这类规章制度的出台是很有必要的。有问题企业肯定会作出应对的,主要看问题范围有多大,够不够召回级别。”她认为消费者对企业存在误解,认为只要他们投诉并要求召回,企业就该召回,但很多投诉和抱怨中其实有不少是竞品攻击,甚至有部分人是凑热闹,“事实上企业有自己的程序,要对返修率、投诉量等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然后确定是否实施召回。”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每家企业对什么样的问题应该召回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说各有各的道,所以如果大家的标准都一样,有助于召回程序的公正、透明。【详细】
质疑:可操作性不强
处罚金额额度过高
新规与2004版规定最明显的变化,就是惩罚力度的加大。根据征求意见稿,生产者故意隐瞒、虚报或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处以召回产品货值金额2%~50%的罚款;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未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处以产品货值金额2%~20%的罚款;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50%的罚款。
而2004年出台的《规定》中,制造商故意隐瞒车辆缺陷的严重性,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国家质检总局也曾表示,区区3万元基本起不到威慑企业加强自律的作用。
对于调整之后的处罚力度,大多数汽车企业认为额度过高。“产品货值金额2%~50%的罚款之间空间很大,如果真按最高限额实施,对企业的影响相当大。”一汽集团相关人士忧心忡忡。
执法尺度需细化
《条例》中提到,召回范围由整车扩大至重要零部件,此条款被视为强化召回管理的重要举措,但北京现代质保部相关人士认为,最好能将重要零部件种类细化,列出具体清单,否则过于模糊。
独立汽车缺陷鉴定机构欠缺
这一难题在召回新规中仍然没有解决。目前有能力进行43项汽车强制性标准检验的几家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大多与国内汽车制造商有隶属关系,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大打折扣。
消费者举证难
“《条例》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对责令召回的调查部分不够明确,什么情况属于'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怎么进行界定?如何启动责令召回调查?”苏晖坦言。
“在提起汽车缺陷调查程序中,消费者被排除在外。谁最了解车的情况?使用过它的消费者!没有驾驶过,甚至乘坐过的调查人员,他怎么会清楚这款车的问题严重到何种程度?”维权车主张奥认为,这也必将导致消费者的投诉仍然要“抱团”才能有希望解决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应当赋予消费者一个直接“途径”,使他们能启动汽车缺陷调查程序。比如,可以建立一个开放的互动信息平台,消费者可以实名注册,对其投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而信息平台对同一品牌类似问题的投诉达到一定数量,政府部门就可以责令厂家作出说明,如果数量继续增加,就可以启动听证程序,最终启动汽车召回。
“多头管理”的尴尬
今后汽车召回的主管部门,有望上升到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统一负责,由国家发改委、工信、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卫生、工商、海关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看似加大了监管力度,但汽车行业“多头管理”的尴尬在召回问题上再次得到充分体现。
对此,北京现代质保部人士表示,希望召回管理能有一个专门的统一机构来管理,这样会使工作更加顺畅,减少企业的运作成本。
法理上的遗憾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生产者的违规成本,这是进步的一面。不过我也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虽然明确‘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如何上升到刑罚角度,什么样的违法构成触犯刑法的条件,都没有明确。”
邱宝昌律师还对“保密”规定表达了质疑。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规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管理机构、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缺陷调查、风险评估、缺陷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依法保守商业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等相关信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他认为:汽车召回调查涉及公众利益,商业秘密和公众利益相比,后者应该优先。该规定将限制消费者对信息的知情权。
邱宝昌还认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听证会值得商榷。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如果对缺陷调查存在争议,必要时可以听证”的内容。邱宝昌说:“在举行风险评估和召回听证会上,当事各方都应该参加,最先发现问题的往往是车主而不是专家,他们不应被排除在听证之外。”
另外,厂家从调查到召回应该有时间限定。邱宝昌的解释为:“有些企业可能通过延长质保来代替本来应该的召回。所以投诉达到一定量时车企就应该召回,调查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否则应该强制召回,不能总是等待汽车企业做主,这样才能他们为逃避召回而拖延时间。”
媒体:汽车召回新政应让消费者受益最大化
汽车作为一种攸关生命的交通工具,任何一处出现缺陷或者问题,都可能随时成为夺人性命的“定时炸弹”。其实,目前正在热议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显得相对滞后了,但是无论如何,制定新条例后,消费者将有可以找寻的、更加严格的政策保障。
但是,政策的出台能否得到有效落实是政策执行中的根本问题。征求意见稿将监督、管理的职责完全寄托在有关部门身上,包括所有的举证和确认等相关环节。虽然确保了召回确认的权威性,却也使召回程序变得异常繁琐。
既然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就应该让消费者受益最大化。但意见稿中却没有赋予普通消费者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举证权。其中,比较受关注的是,问题产品的调查过程是要求保密的,这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大抹杀。既然消费者才是汽车缺陷最大的、最根本的受害者,那么相关条例就应该在更大程度上以这些人为主体,还他们应有的权利。应以他们的利益为利益,让他们成为最大受益者。【详细】
召回制度实际上是消费者吃够了不法厂家和商人的亏,并向政府管理部门不断反映后,经过多年逐渐形成的保护行为。召回制度是欧洲国家及美国、日本的普遍做法。这些国家不仅有较成熟的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而且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在召回管理中,政府如何进行行政管理?企业如何实施召回过程?国外召回管理机制可以为我国的召回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日本
案例 震惊全国的“事故米”召回案
几乎与“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同时,2008年9月5日,位于日本大阪的粮食加工公司三笠食品公司被发现将工业大米当做食用米销售的勾当,从而引发了震惊日本全国的“事故米事件”。
“事故米”是指由日本农林水产省统一管理的、已发霉或农药含量超标并准备用于日化工业用途的大米。因为在“事故米”销售工程中,农林水产省一度取消了只许日用化工厂投标的限定,致使钻到空子的三笠食品公司得以低价买进“事故米”,并伪装成食用米销售给造酒厂及糕点制造厂,流向普通消费市场。
事件曝光后,除人事处分外,三笠食品公司被勒令将合计1400余吨“事故米”进行具体流向说明和自主回收。当年9月中旬,农林水产省公布了491家曾从三笠食品公司购买过“事故米”的企业名单。各地方都道府也将涉及到本地的“事故米”流向及处理办法,通过网站公开或派发宣传单进行宣传。此外,标有具体吨数及流通商名单的说明内容,以较容易理解的图示方式被各家媒体广泛报道,帮助消费者辨别。
尽管经证实,即使误食“事故米”制成的食品也不会影响健康,但将“事故米”用作食用米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日本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包括朝日啤酒等流通商企业相继展开了自主召回活动。
同时,为补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入“事故米”的企业,日本政府在负担部分回收费用外,还对因营业额骤减而导致经营难行的企业实施了经营支援政策。截至2009年8月,日本政府共为此付出了27亿日元的代价。
按照日本食品卫生法规定,召回食品需由企业集中废弃处理,因为“事故米事件”在日本引起极大社会反响,除已制成产品的“事故米”由企业处理外,当年10月3日,日本农林水产省将回收上来的“事故米”进行了集体烧毁处理。农林水产省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后发现的“事故米”都仿效此法处理。截至当年11月末,由政府集中销毁的“事故米”共计238吨。
此后,农林水产省修改了对于违反日本食品卫生法的“事故米”的处理办法,更加明确地规定了“事故米”的适用范围,“因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购买商再度非法转手。”农林水产省的相关负责人表示。
事件平息之后,农林水产省还从2008年末开始,将所有进口大米的数量、“事故米”购买商的名单在网络上进行公示,加强了对于购买商的检查次数与监督力度。
而因为农林水产省之前在对于三笠食品公司的例行检查中存在纰漏,才导致“事故米”的非法转卖没能被及时发现。2008年10月,新的“事故米”管理检查制度应运而出,公布在网络上供社会监督。与此同时,为消除日本国民的不信任感,自“事故米事件”之后,农林水产省还停止了与之前一直负责“事故米”储藏的公益法人日本全国粮食保管协会之间的契约关系。
管理
司法经济行政三种手段
分工明确并且相互补充
目前日本有《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电气产品和材料安全法》、《家庭用品含有有害物质管理法》等5部法律授权有关部门责令制造商对缺陷产品负有实施召回的义务。日本在处理大量与缺陷产品有关的公共安全问题时,政府行政力量已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分工比较明确,体系比较完备,三种方式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形成了解决缺陷产品问题的比较成熟的机制。本报驻日本特约赚稿 张迪
英国
案例 “西红柿辣酱”召回案
今年2月26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公布报告宣布,该国第一食品公司正在召回Loyd Grossman牌瓶装“西红柿辣酱”,因为酱中可能混有玻璃碎片。
在英国国家新闻和网上公告里,英国标准局逐项列出该产品的名称、规格、批次编码、保质期、包装形式等重要信息,并且告诉民众如果买了这样的西红柿辣酱,请不要食用,而应立刻与英国客户关系部联系,退回产品,并将获得全额退款。
问题产品管理
召回政策细致而且清楚
消费者遇问题有章可循
英国政府所制定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中,对伪劣、污染、有毒和有害产品的召回政策都有专属规定,细致而且清楚。产品召回分为自主召回和强制召回。一般情况下,英国的产品召回都是生产者或进口商自主实施,而强制召回是在《公平交易法》规定的两种情况下,由主管消费者事务的大臣发布召回令:一是,产品不符合其描述的安全标准;二是,主管大臣认为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
同时英国也有一些具体分管产品召回的部门,如负责电子产品的、负责食品、药品、医用设备和有毒物质的、主管汽车、座椅安全带、头盔等产品的。消费者面对问题产品时有章可循,因而不会笼统拒绝该公司的所有产品,显然将双方的损失都保持在最小值。
美国
案例 花生酱召回案
2009年2月,美国前进食品公司向德拉华州法庭提出破产法保护,因为该企业在他们生产的一种食品中,使用了受到严重污染的花生酱,而该食品的销售量占前进食品公司的75%。同年1月份,该公司被责成召回这种食品,他们所负担的退款数额巨大,库存积压严重,难以维持正常资金流转,所以请求法律保护。
在破产法保护法执行期间,该企业可以继续经营,但是要在法官的监督下整顿内部,并清理债务。此外,向“前进食品公司”提供问题花生的美国花生公司,在卫生部门的检查时,发现花生原料里有鼠类尸体,还被杀门氏菌污染,因此多次大量召回产品,向20多个各种公司交付数目巨大的赔偿。美国花生公司也已经申请了破产,并开始资产清理。
管理
政府惩罚力道强
企业支付召回费
在美国,每年召回的食品、农产品等都能列出一份不短的名单。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及相关部门,根据民众举报和消费者协会的要求,对问题产品发出召回令。对于直接危及民众生命的产品,有关管理部门会勒令生产厂家在召回后立即全部销毁,避免恶性事件再度发生。
在召回产品时,有一项重要措施,就是由始作俑者支付召回费用,包括对购买者的退款。生产厂家的经济代价相当沉重,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正因为管理及时和惩罚力道强,所以对企业以次充好和瞒天过海的投机做法的打击效果明显。
1、什么是汽车召回?
所谓汽车召回,是指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汽车召回程序示意图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第八条,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凡是符合以上原则的汽车,都应当进入召回程序。这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会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主动召回是指: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主管部门指令召回是指: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汽车召回
2、汽车召回相关名词解释
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可以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
车主: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3、汽车召回是否等于退货?
汽车召回不等于退货。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绝大多数召回通过免费修理或零件更换的方式就能解决。一旦发现产品需要召回,厂家将根据缺陷的具体情况制订消除缺陷的技术方案,一般情况下通过修理或换件都能解决问题,很少有整车收回的情况。
4、我发现我的车有质量问题,应该怎么办?
车主反映的“问题”是主管部门和汽车制造商判断是否有缺陷的最重要线索。因此,您如果发现车辆可能存在影响安全的问题后,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1) 如果条件允许,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车辆交给制造商指定的维修站进行诊断和维修。
2) 如果您认为该问题可能影响安全,应立即将此问题的详细情况报告给国家缺陷汽车信息系统,并查询制造商是否已就此问题实施召回。
3) 除了向国家缺陷汽车信息系统投诉外,还应当将此问题报告给汽车生产商。
4) 如果该车型正在进行召回,您应当尽快将车开到制造商指定的地方,制造商将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为您免费消除缺陷。
5、汽车召回的费用由谁承担,消费者因此发生的其它费用怎么办?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用于消除产品缺陷的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如维修费,包括工时费、配件费等。
汽车召回刚刚发布,过去买的车如果有缺陷,还能召回吗?
汽车召回的根本目的是消除产品缺陷,维护公共安全。因此,符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要求的,制造商都应按照《规定》进行召回,以消除车辆的安全隐患,防止缺陷车辆给消费者和社会造成危害。
6、我买的是进口汽车,也能召回吗?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第二条: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的活动的,适用本规定。汽车进口商视为生产商。 因此,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进口商应该按照《规定》,对相关汽车产品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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