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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采购应及时回款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网综合 发布于:2011-02-11 11:1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保护车企参与政采热情很重要

  在传统文化里,过春节有时被称为过年关。对企业来说,年底也是个要账的关口,因为很多行业都有押款的惯例,企业在年底才可以理直气壮地去要账。大多数公务车采购项目,都是先有预算资金才可以采购,只要供应商按合同履行义务,政府部门都会按时付款。

  不过也有个别项目,由于种种原因,供应商在年初履行合同交完车后,要等一段时间才能要到车款,有的甚至要等半年多,这对供应商造成很大的资金压力,也降低了车企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积极性。

  一位合资车企大用户经理表示,大多数公务车采购项目都能按时付款,但有个别项目付款很拖沓,下面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无法作主,找领导又经常找不到,有时资金都已经批复下来,但付款还是一拖再拖。汽车供应商普遍希望,采购人能严格按流程来付款。

  回款很麻烦

  在很多人看来,近几年汽车行业发展迅猛,车企应该也赚得盆满钵满。虽然车企近年来的效益的确不错,但由于生产成本较高,车企也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很多车企都是通过银行贷款来维持正常运营的,如果有些汽车项目不能及时要到采购款,车企就要承担不菲的银行利息。

  一位自主品牌车企大用户经理表示,他们中标某部委外地项目后,一直没收到货款,他们派人去当地催了好几次款,但需要当地财政厅领导签字,结果老找不到那位领导,只好不停地来回跑。“那位领导还烦我们老骚扰他,但找下面的人又办不了。”那位大用户经理有些无奈地说。

  这种情况,不是个案,不少车企大用户经理反映,一些外地的汽车采购项目,付款很麻烦,只有经高层领导签字才付款,但这些领导往往比较忙,有时很难碰到他们,就只好等着。

  提车很着急 付款不积极

  还有不少汽车供应商反映,一些汽车采购项目,采购部门特别着急,往往一签合同就不停地催着提车。等车企和经销商加班加点地把车及时交付了,开始跟采购单位要款的时候,他们反而又不着急了。

  某知名合资车企大用户经理表示,他们经常接到下面的经销商反映,有些地区的汽车采购项目付款特别慢,往往交车半年以后才给款,这给经销商造成了较大的资金压力。“后来我们经销商不愿意做政府采购了,说价格本来就低,款还回得慢,经销商的钱大都是从银行贷来的,银行又不会说因为把车卖给了政府,可以免半年的利息。”这位大用户经理说。

  希望建立公平约束机制

  其实,对政府采购项目来说,大都是先有预算后有采购的,也就是说,已经成交的汽车采购项目,肯定是有预算的。对政府采购部门来说,只要走一下手续和程序,就可以顺利给经销商付款。

  汽车项目付款慢主要是因为负责采购的和负责付款的大都不是一个部门,而走程序又找不同领导签字、审批,这样下来就比较慢了。

  汽车供应商希望,各采购相关部门能切实考虑供应商的利益,严格按流程及时付款。最好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车,即使有些项目不能全额付款,也应该先期支付一大部分,比如交车时付90%的款,在使用半年或一年后,如果没出现问题就付剩下的10%。另外,最好建立一套付款约束机制,不能只单方面约束供应商交车时间,也应约束政府部门付款的时间。当然,紧急采购项目和普通采购项目应当可特殊对待,普通日常采购提倡一次性付款。(葛胜征)

 官员回应:多方因素引发公务车采购付款不及时

  公务车采购回款滞后的问题,不仅仅让汽车供应商头疼不已,就连政府采购中心也被夹在中间,左右为难。江苏省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施克俭表示,近些年公务车采购回款慢的现象确实屡见不鲜,少则半年,多则数年的等待给供应商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据了解,公务车采购一般采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两种方式,采购程序主要包括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招标确定入围厂家,以及采购人根据预算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公务用车。

  相比集采机构的严格规范,采购单位经办人在采购环节中处于“强势”地位,供应商售后服务的不到位,以及财政部门预算不准确也是造成供应商回款滞后的原因所在。

  采购人拖延付款

  “在采购环节中,少数采购经办人常常以产品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标准,甚至在签订合同后私自附加要求为由,蓄意刁难供应商,如果供应商本身就有延迟交货的现象,采购人更会以此为由加以拖延。”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顾岳良指出,由于公务用车的采购合同的拨款是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的,因此采购单位与供应商才会产生强弱之分,从而出现回款滞后。

  “有些地市级单位用的是自有资金采购公务车,在采购中往往会出现采购人跟哪个供应商关系好就按时付款,跟哪个供应商关系不好就故意拖延付款。”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表示,由于没有相关制度、法规的约束,“通人情,走关系”的现象不少,同时这也侧面反映出供应商的无奈。

  施克俭向《政府采购信息报》向记者透露,出现回款滞后的主要是由于采购单位验收慢,准确地说是单位的某些人慢,面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某些做法,采购中心和供应商很无奈,而遇到这种情况供应商往往是敢怒不敢言,采购中心更是束手无策干着急。

  不过,施克俭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作出肯定答复:“如果在公务车采购过程中,南通市采购中心发现采购人蓄意拖延付款,采购中心会将采购单位拉入黑名单,一段时间内将不再受理采购单位的项目。”

  预算不准 供应商服务不到位

  “采购经办人在申请支付后,财政部门将进行审核,正常情况下,一周之内就能审核完毕,这个过程并不慢,而付款不及时主要是之前预算不准或者预算不到位造成的。”刘恒斌认为,部门预算、国库直接支付和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改革的三项核心内容,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犹如三驾马车,只有并驾齐驱,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才能快速前进。

  顾岳良表示,在政府完善财政支出管理体制的同时,供应商也应加强配套服务的能力,由于汽车采购有别于其他商品采购,采购单位除了关注一次性购车价格,还会考虑到今后一定时段内使用周期的维修、油耗成本,供应商只有做到了“以诚相待”,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采购单位对公务车的要求。

  采购监管部门重视不够

  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往往只重视采购程序的执行过程,而对公务车采购结束后的验收、付款方式监督等方面重视不够。

  政府采购法律专家王军表示,各部门“各自为政”可能会导致最后的合同结果和最初的采购结果不一致,而付款单位仅仅凭供应商和采购人出具的验收报告付款,对其中的变更无法进一步审查和核实,或者是供应商工程项目完工后,原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项目迟迟不能验收,从而人为地加大了供应商回款风险和难度。

  “目前公务车采购合同已明确汽车企业问责制,有交车延误惩罚,但对采购单位却没有回款问责制,这对供应商不公平。”王军建议,今后在公务车采购中应规范合同条款,明确相关细则,加大对甲乙双方的违约处罚,从而尽量避免回款滞后现象的再次发生。(见习记者 小 昕)


汽车采购付款方式及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09-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为: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为符合法定要求的用户采购的汽车的付款结算方式,除甲方书面同意由甲方代为收货及付款的情形外,均只应当由该最终用户直接与乙方(汽车供应商)付款结算,甲方不对其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及/或任何其他责任,在任何情形下乙方亦只能直接向该最终用户追索而不应当向甲方追索。

  如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赔偿时,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从上述付款中扣除该等款项。

  发生任何违约时,违约方在接到对方关于违约的通知时,均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当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当构成严重违约时,对方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违约方同时还应当承担违约及/或赔偿责任。

  采购人在采购网上确认供应商反馈的供货及结算信息。采购网上同时提供《供货合同》样本供各采购人、供应商参考使用,采购人、供应商双方也可在采购合同框架内协商拟订合同。

  采购人和供应商分别按签订的供货合同或采购网上确认的结果办理供货、验收、结算。

  验收完毕, 采购人登录系统打印验收单. 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是财务付款(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国有资产登记入账的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采购人应将货物验收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如未附货物验收单,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

  省级单位: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单位根据确认书中的支付形式进行货款的支付,如是财政性资金的,则应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请采购单位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申请财政直接支付;如是单位自筹资金的,应当实行单位其他支付,由单位财务部门自行将货款支付给供应商。

  地市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

  验收:公务车协议采购供应商办理完上牌手续后,购车单位应及时试车、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付款:购车单位凭区政府采购中心确认的《供货通知书》、购车合同和区车辆定编购车审批领导小组批准的相关文件、车辆定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到区会计核算中心办理付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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