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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作者:刘轩赫/整理 发布于:2020-08-19 16:41: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www.caigou2003.com)8月19日电:工业和信息化部今日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据悉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本次发布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有以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予以修改。
 
  下图为修改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55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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