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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成本是否太低?

作者:刘轩赫 发布于:2020-03-17 18:11: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小编近日在浏览军队采购网时,看到两条对企业的处罚决定,原文如下。
 
  第一条是福州锐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原福州总院新建病房电梯项采购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依据《军队物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想定》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九条规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作出了处理决定:
 
  一是终身禁止福州锐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参加军队采购活动;
 
  二是福州锐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靖华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终身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
 
  三是项目代理人代文飞终身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
 
  第二条是山东东惠青岛公司在联勤保障部队第二采购服务站组织的南部战区空军理疗康复设备采购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依据《军队物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想定》第三十三、三十九条规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作出了处理决定:
 
  一是终身禁止该公司参加军队采购活动;
 
  二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控股或者管理的其他企业,终身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
 
  三是项目搭理人任崇政终身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
 
  值得关注的是,依据《军队物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想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相当严格的。不单单禁止违法企业终身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连法人控股或者管理的企业都终身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甚至连代理人都要求终身禁止代理军队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中对供应商和代理机构是如何处罚的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违法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除了一定数额的罚款之外,最严重的处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会超过三年。两者对比,可见军队采购的处罚力度之严格。
 
  小编之前也就如何防止供应商以虚假材料投标,采访过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刘亚利女士。她表示防止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是需要多方协助的,适当的处罚力度是可以避免减少供应商的违法活动。处罚对象延伸到违法企业法人的实际控股企业,这点是可以借鉴的。而处罚终身制是否太过严格还需研究。
 
  有网友给小编留言表示,目前对违法供应商处罚力度太轻,一家公司被限制2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法人转身再注册一家新公司继续经营,这样的处罚根本起不到作用;也有网友建议,要罚就罚的胆战心惊,提高罚金比例,并把法定代表、公司高管、采购人代表等纳入诚信体系,随时可查。
 
  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成本是否太低的问题,您的看法是什么呢?欢迎各位网友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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