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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发布

作者:张静 发布于:2019-01-31 17:59: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日前,江西发布了《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并且,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特点和内容上做了一些解释。
 
  该《实施办法》主要体现3个特点:
 
  一是严格执行中央要求。江西省《实施办法》明确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做到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不走样、不变形。
 
  二是认真结合江西实际。由于中央国家机关公车改革与地方公车改革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省直机关与市、县保留车辆也有所区别,为此,《实施办法》充分结合了江西省公车改革与公车管理实际,实现了与车改政策的有序衔接。
 
  三是重在突出操作可行。《实施办法》明确了编制和标准管理、配备和经费、使用、处置等方面管理要求,并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更加便于实际操作,做到了工作责任明确、政策切实可行。
 
  该《实施办法》共7章45条,以全面加强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管理为核心,坚持从严从紧,强化配备、使用、处置等全流程管理,着力健全完善公务用车管理体制机制。
 
  规范编制和标准管理
 
  根据《实施办法》,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统一配备标准,分类明确了机要通信、应急保障、执法执勤等各类公务用车的购置价格和排气量要求。
 
  严格配备和经费管理
 
  明确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将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此外,对非垂直管理部门配车、使用国产和新能源汽车、上牌管理、更新标准、注册登记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工作程序。
 
  细化车辆使用政策
 
  明确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禁止以长期租用等形式变相配备公务用车。结合公车改革政策,规定了普通公务出行和特殊用车情形的保障方式。推进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建设,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监管。
 
  明确车辆处置要求
 
  明确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时,车辆使用单位应及时将旧车交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处置,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资产审批手续。旧车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从该《实施办法》中不难发现,对于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这两类车的管理,有两种变化,一是执法执勤用车定义有变化。旧办法中,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新办法中,执法执勤用车仅指旧办法中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不再包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二是财政部门管理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范围有变化。旧办法中,财政部门负责执法执勤部门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新办法中,增加了执法执勤部门以外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管理职责。
 
  因此,公车改革后,江西省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将使用管理进行了细化。
 
  严格落实车改政策
 
  根据公车改革政策,明确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在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其个人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得使用公务用车,单位不得报销费用。
 
  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根据中央车改办《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江西省坚持以保障工作需要、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明确公务用车在优先保障规定用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用于安排执行普通公务出行之外的六类特殊用车保障情形,确保相关公务活动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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