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投资新规三大调整你怎么看?
作者:韩忠楠 发布于:2018-07-11 11:12:17 来源:中国汽车报
7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4日。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项目产品主要技术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际上,在此之前,发改委已经向有关部门进行过一次内部的意见征集。今年5月25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独家获悉了这份内部文件,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深度解析,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讨论。
时隔一个月,关于《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的意见征求工作从行业内部迈向了全社会。那么这两份征求意见稿究竟有哪些区别呢?国家发改委在对汽车产业的投资管理上是否存在思路上的调整?
区别一:动力电池回收成为重点发展领域
记者注意到,发改委最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重点发展领域”部分做出了调整,表明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制造装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领域。
其中,在对内的征求意见稿中,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并没有囊括在重点发展领域当中,而新版的文件,则将其作为重点单独列出,并明确指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的重点是发展动力电池高效回收利用技术和专用装备,推动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能力建设。
这一调整表明,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日渐成熟,动力电池的回收开始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据相关咨询机构的研究数据表明:预计到2022年我国动力电池回收量将达到42.2万吨。然而目前我国的电池回收利用的技术和体系建设还没有十分完备。近日,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理事长陈清泰曾一次论坛中指出:我国动力电池的相关技术还不算成熟,管理措施也不够健全,要想加快电池的回收与再利用,必须要从战略高度布局。
结合此前工业与信息化部制定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可以看出,动力电池的回收已成为国家关注的重点,行业和企业都应该提高重视程度,做好相关的布局工作。
区别二:对僵尸企业的清理更加细化
记者逐条对比了两份征求意见稿后发现,在燃油车汽车投资项目的规定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调整了关于清理僵尸企业的内容。在对内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显示:禁止投资燃油汽车僵尸企业股权变更的项目,如果要进行扩能项目需要满足项目所在省份燃油汽车僵尸企业清理工作全部完成的条件。而在公开的征求意见稿中,记者却找不到了同样的表述。
不过,仔细研读后就会发现,虽然“僵尸企业”这样的字眼消失了,但并不意味着燃油车汽车投资项目的条件放宽了。在公开的征求意见稿中,对禁止建设的燃油车投资项目是这样规定的:
(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整车企业。
(二)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
(三)未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的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
(四)对行业主管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整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的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整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除外)。
从“僵尸企业”到“行业主管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整车企业”,这个表述变得更加细致也更加明确,这意味着未来企业要想投资或扩能传统燃油车汽车项目,所在省份必须将已经在公示范围的僵尸企业进行清理。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更加有利于清理工作的落实。
同时记者还注意到,在燃油车的扩能条件中特别增加了一条内容,即:现有整车企业兼并其他同产品类别独立整车生产企业,并将其转为非独立整车生产企业且不增加其原有产能的,可不受扩能项目及燃油乘用车扩能投资项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二、十三条)条例的约束。由此看出,对于传统燃油车方面,国家鼓励兼并重组的味道变得更加浓厚。
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副主任、研究员 王小广告诉记者,目前汽车产业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即自主品牌能够崛起。在他看来,目前国内缺少世界级的品牌,投资管理新规中鼓励进行兼并重组,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进行优胜劣汰,这是个非常好的方向。
区别三:取消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要求
在对内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项目区域需满足四点条件,其中包括电动汽车充电桩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桩车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一项要求,曾在业内引发了一定争议。有业内专家认为这个要求过于细致,行政干预的色彩有些浓厚。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工业发展室主任赵英告诉记者,各个地区新能源汽车的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不同,硬要通过充电桩的数量来设置投资门槛,只会使得那些走得快的省份永远处于前列,而相对落后的省份则会失去发展机会。
记者发现,在公开的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删除了关于充电桩建设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更多的省份以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机遇,尤其是中西部地区。此外,在对内的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到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的规定,都是从“项目区域”的角度来要求的,但在公开的文件中,则变“项目区域”为“项目限制区域”,更加吻合“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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