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印发2018年新能源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
作者: 发布于:2018-03-27 15:31:24 来源:中国证券网
工信部印发《2018年新能源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旨在加快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提质增效、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出发,突出抓好重点标准领域和关键标准项目,着力优化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标准法规的参与和协调,支撑汽车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健康可持续发展。
要点提出,要开展重点标准研究,优化体系建设。完成电动汽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完成传导充电电磁兼容性标准起草,开展碰撞后安全和电子电器环境适应性标准预研。 完成锂离子动力电池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审查和报批,完成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卸要求、包装运输和材料回收标准审查和报批,完成电池管理系统和车载充电机标准起草,开展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燃料电池发动机耐久、燃料电池堆性能、轮毂电机、高压熔断器及高压接触器标准预研。 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和行业需求,组织开展《中国电动汽车标准化工作路线图》修订,加快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子体系的建立,有序、协调、科学地推进新能源汽车标准化工作。
下附原文
2018年新能源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缓解我国能源和环境压力、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提升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举措,是我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我国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推进,目前已发布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现行有效标准100多项,建立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有力地支撑了产业的健康发展。2018年新能源汽车标准化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从加快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提质增效、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出发,突出抓好重点标准领域和关键标准项目,着力优化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标准法规的参与和协调,支撑汽车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开展重点标准研究,优化体系建设
1.基础通用领域:完成电动汽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完成传导充电电磁兼容性标准起草,开展碰撞后安全和电子电器环境适应性标准预研。
2.整车领域:完成电动客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完成燃料电池汽车安全标准审查和报批,推进四轮低速电动车标准制定,推动纯电动汽车、轻型混合动力汽车和重型混合动力汽车能耗测试标准修订。
3.关键系统部件领域:完成锂离子动力电池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审查和报批,完成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卸要求、包装运输和材料回收标准审查和报批,完成电池管理系统和车载充电机标准起草,开展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燃料电池发动机耐久、燃料电池堆性能、轮毂电机、高压熔断器及高压接触器标准预研。
4.充电基础设施领域:开展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现行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探索研究大功率传导充电技术方案,开展无线充电互操作性测试活动和标准预研,推进电动客车接触式充电系统标准制定,推动传导放电、充电信息安全、加氢通信协议及加氢口标准预研与立项。
5.标准体系优化完善: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和行业需求,组织开展《中国电动汽车标准化工作路线图》修订,加快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子体系的建立,有序、协调、科学地推进新能源汽车标准化工作。
二、加强国际交流协调,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
1.进一步发挥中国在联合国世界车辆协调论坛(WP29)电动汽车安全(EVS)、电动汽车与环境(EVE)及燃料电池汽车(GTR13)技术法规制定中的主导作用,深入参与EVS第二阶段法规的研究和协调工作。
2.全面参与ISO/TC22/SC37和IEC/TC69电动汽车国际标准活动,在动力电池及充电等重点领域积极提出中国提案,积极担任国际标准的召集人与牵头方,发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效应优势。
3.密切跟踪研究全球新能源汽车行业动态,积极利用好中德、中欧、中美、中日、APEC汽车对话等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沟通与交流,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标准的兼容与开放。
三、强化组织保障,积极发挥行业力量
1.进一步优化标准组织建设,完成新一届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4/SC27)的换届工作,强化与相关标准化委员会的沟通,促进新能源汽车相关领域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
2.充分调动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部件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发挥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核心作用。依托行业组织、检测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行业力量,保障标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3.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进一步提升企业标准水平,鼓励骨干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形成结构合理、衔接配套、覆盖全面、适应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的新型标准体系。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