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作者: 发布于:2016-12-09 15:13:38 来源:第一电动
12月2日,湖州市发布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说明受补贴的企业为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新购买(行驶证注册日期为准)的、在市本级上牌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对出租车企业购买快充技术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对购买非快充技术的,按照以下标准的80%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湖州市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乘用车2017年最高补5.5万
注:中央和我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补助前价格的50%,2017年按照2016年的标准执行。车辆补助前价格(一般不高于国家指导价)等于销售机构销售价格(开票价)加中央补助。
对城市公交、城乡公交、班车客运、旅游客运等企业购买使用快充技术的新能源客车,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对非快充技术的新能源客车,按照以下标准的60%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辆)
湖州市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乘用车2017年最高补5.5万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8-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2016年、2017年按上述标准执行,2018年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下降20%。
对物流快递车、商超配用车、环卫车等专业公司购买使用快充技术的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2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40000元。对非快充技术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0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0元。2016年、2017年按上述标准执行,2018年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下降20%。
公告原文如下:
湖州市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为鼓励本市个人和单位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条件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补助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新购买(行驶证注册日期为准)的、在市本级上牌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助的充电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个人用户是指吴兴区、南浔区户籍人员,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市本级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吴兴区、南浔区户籍人员,驻湖部队(含武警警察部队)现役军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单位用户是指在吴兴区、南浔区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在市本级登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适用本办法。销售机构需建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配备专业维修、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并向市推广办(设在市经信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等。销售机构需每月3日前向市推广办上报上月新能源乘用车的销售情况。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销售机构按中央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乘用车,个人和单位按照销售价格扣减地方补助后支付购车款。销售价格(开票价)等于消费者实际支付购车款加地方配套补助。
第六条 对个人和单位(不含出租车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对出租车企业购买快充技术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对购买非快充技术的,按照以下标准的80%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湖州市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乘用车2017年最高补5.5万
注:中央和我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补助前价格的50%,2017年按照2016年的标准执行。车辆补助前价格(一般不高于国家指导价)等于销售机构销售价格(开票价)加中央补助。
第七条 对城市公交、城乡公交、班车客运、旅游客运等企业购买使用快充技术的新能源客车,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对非快充技术的新能源客车,按照以下标准的60%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辆)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8-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2016年、2017年按上述标准执行,2018年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下降20%。
第八条 对物流快递车、商超配用车、环卫车等专业公司购买使用快充技术的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2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40000元。对非快充技术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0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0元。2016年、2017年按上述标准执行,2018年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下降20%。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按充电设备的实际投资给予财政补助。
1.对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充电设施,给予设备投资25%的资金补助。
2.对公交企业自建的充电设施,其对外开放充电并纳入全市统一平台的,充电桩功率≥150千瓦给予设备投资30%的资金补助,充电桩功率<150千瓦给予设备投资20%的资金补助。
3.对城市出租车、专业物流快递企业自建的充电设施并对外开放的,以及社区专用充电设施并对外开放的,给予设备投资15%的资金补助。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按设备投资一次性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建立以充电量为基准的奖励补助政策,对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各类充电设施,以实际提供的公共充电量为基数,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充电补贴,充电功率每千瓦每年补贴电量上限为1000千瓦时。
第十二条 对专门从事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和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的企业,企业当年运营收入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达到200万以上,给予地方留存部分80%的补助。
第四章 差异化交通政策
第十三条 在公安部正式下发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号牌式样前,对新能源乘用车设置统一的号牌号段,实行专用号段管理,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标识。
第十四条 建立新能源汽车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于新能源物流快递车辆,优先发放市区通行证,物流车辆为采用新能源的1.25吨以上(含)的载货汽车的,由交警部门发放长期通行证。
第十五条 对列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免收新车号牌费。对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咪表停车位,新能源汽车停车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
第五章 优化推广环境
第十六条 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减免等财政税收政策。落实国家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提高公交企业积极性。争取国家和省相关专项财政资金、产业基金等对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和推广应用的支持,并统筹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贷款支持,适当降低新能源汽车贷款首付比例。鼓励保险公司制定更符合新能源汽车风险特征的专属保险产品,并适当降低保险费率。鼓励各类投融资公司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形式参加全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章 补助申请流程
第十八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购车地方补助资金的,由销售机构、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再由行业主管部门送市推广办、市财政联合审核。公交车、物流车等按批次申报,乘用车按季度申报,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湖州市新能源乘用车购车补助资金申请表》、《湖州市新能源乘用车购车补助确认表》和《湖州市新能源乘用车购车补助确认汇总表》;
2.《湖州市新能源客车购车补助资金申请表》、《湖州市新能源客车购车补助确认汇总表》;
3.《湖州市纯电动物流车等专用车购车补助资金申请表》、《湖州市纯电动物流车等专用车购车补助确认汇总表》;
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5.销售给单位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
6.销售给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其中:吴兴区、南浔区户籍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非吴兴区、南浔区户籍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市本级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社保证明)、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
第十九条 申请充电基础设施设备投资补助的企业,每半年申报,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湖州市充电基础设施设备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3.项目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报告;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含设备投资明细表)。
5.设备发票等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充电量奖励补助的企业,次年初申报,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湖州市充电基础设施充电量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3.站点充电桩功率大小、站点电量清单、电费凭证等;
4.充电设施基本数据自愿接入统一平台的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充电智能服务平台补助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湖州市企业充电智能服务平台补助资金申请表》;
3.当年度本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行分析报告;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含设备投资明细表)。
5.设备发票等其他材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应依法对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不得将各级财政补助纳入销售优惠额度,不得因购车者已享受价格优惠而拒不兑付财政补助,不得因购车者已享受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销售机构要及时垫付地方补助资金,不得因故拖延。
第二十四条 享受政策的新能源汽车自登记上牌之日起2年内过户的,应先退回地方配套补助,并提供市财政局收到退回补助的证明材料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用于在外地实施经营的,收回购车主体已取得的市配套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财政补助的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以及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收回已取得的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市经信委负责新能源乘用车和充电设施投资运营等补助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市发改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新能源物流车等专用车补助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能源客车、出租车补助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受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过户,以及车辆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核实;市财政局负责申报补助材料的审核与资金拨付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充电基础设施和充电量补助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等其他政策有效期到2018年12月31日。今后上级文件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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