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立企业准入和新产品开发奖励制度
作者:胡晓蓉 发布于:2016-12-08 09:47:13 来源:云南网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支持新能源汽车项目建设,建立企业准入和新产品开发奖励制度,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力度,组织实施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全面推进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
《意见》提出,整合各部门有关产业发展资金,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省内建设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鼓励引导先进装备制造业等重点产业发展基金以及国家有关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加大对新能源汽车项目投入力度。对整车和动力电池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企一策”研究项目用地、资金补助等支持政策。建立企业准入和新产品开发奖励制度。对新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发新车型且实现市场销售的,按照每增加1个乘用车产品目录补助100万元,每增加1个其他类别车辆产品目录补助50万元,对单个企业补贴5个产品后开发的新产品,补贴标准减半。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配套企业发展,动力电池企业取得国家《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准入后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在充电设施建设方面,《意见》明确,实施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政策。由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对充电设施建设的设备投入给予15%的财政补贴。全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交通枢纽、超市、酒店、商务楼宇、旅游景区、学校、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满足规定的基础上增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原则上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现有小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或改造。大力推进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站。
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运用方面,实施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实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备案制度。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及公共机构示范作用,从2017年起,省本级国家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新增或更新的市内交通用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0年达到70%。鼓励国有企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要积极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2016年至2020年,昆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和城市物流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丽江、玉溪、大理、曲靖、红河、楚雄6个州、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5年应分别达到10%、15%、20%、25%、30%;保山、德宏、普洱、昭通、文山、西双版纳等6个州、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5年应分别达到5%、10%、1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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