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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作者: 发布于:2016-05-06 11:07:02 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对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带动经济增长,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36号),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广应用基本思路和原则
 
  一)基本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总体部署,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领导体系和推广应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企业主体作用;坚持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相结合,以示范促研发,以研发促产业;以地区适配技术研发与运行示范为重点,努力把我市建成东北地区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与运营的示范基地。
 
  二)推广应用原则。
 
  坚持依法推进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政策,积极稳妥地制定并落实地方配套支持政策。
 
  坚持统筹协调原则。与创建国家公交都市相结合,与实施“蓝天工程”相结合,与促进我市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以实现城市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
 
  坚持示范引领原则。推动公共服务行业率先推广应用,选择对城市大气污染严重的领域,如公交、出租、物流车辆等,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其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坚持开拓创新原则。积极鼓励企业通过产、学、研、用等多种形式实现技术创新,鼓励进行“融资租赁”、“车电分离”和“以租代售”运营示范,加强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行模式创新。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以多种模式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坚持市场开放原则。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坚持市场开放、择优使用的原则,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外地产品比例不低于30%。
 
  坚持适度超前原则。优先发展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将充电站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形成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服务设施体系,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
 
  二、推广应用总体目标
 
  以公共服务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为突破口,以城市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领域为重点,同时在汽车租赁、邮政、环卫、通勤及私家车等领域推广。推广应用的车型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以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为主。新增和更新的公交、出租、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新增和更新的公务车及租赁用于公务使用的车辆,除特殊需要外,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淘汰报废的黄标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完成1万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目标,同时进行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建设充电站120座、充电桩7200个。
 
  三、组织领导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涉及到能源、环保、交通、财政、安全等多个领域,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推广应用任务。
 
  一)建立责任制,明确分工。沈阳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广应用总体方案的制定、综合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推广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分管领导、工作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于每月底前将承担工作推进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政府要建立本地区的新能源汽车组织机构,制定推广应用工作方案,落实由区政府管理的公务用车、环卫用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研究审定各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制定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相关政策,部署工作任务,解决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车辆推广应用。
 
  公交车。与创建国家公交都市工作相结合,更新和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以插电式混合动力(气电混合)汽车为主,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市交通局、国资委负责,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建委、规划国土局、沈阳供电公司及相关单位配合
 
  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出租行业使用新能源汽车,并牵头制定鼓励政策。按照创建国家公交都市要求,更新和新增的出租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市交通局负责,市财政局、规划国土局、沈阳供电公司及有关单位配合
 
  公务车。在市、区县(市)政府机关和社会公共机构中同时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和新增的公务车及租赁用于公务使用的车辆除特殊需要外,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市本级公务用车由市财政局负责,各区县(市)公务用车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沈阳供电公司及相关部门配合
 
  快递、通勤及物流车。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企业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安部门适当放宽新能源货运车辆在市内通行的禁行限制政策。我市更新和新增的物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逐年提高。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市邮政管理局、交通局负责,市公安局、规划国土局、沈阳供电公司及相关部门配合
 
  环卫车。选择适合我市的新能源车型,纳入年度车辆采购计划。可先行少量采购,确定适用车型后组织各区集中采购。我市更新和新增的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市城建局负责,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沈阳供电公司及相关单位配合。
 
  私人用车。通过大力宣传、政府补助、建设新能源汽车体验场等办法,让广大市民了解新能源汽车,积极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沈阳供电公司及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淘汰报废黄标车辆。制定鼓励性政策,引导淘汰报废的黄标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市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充电、节约用地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编制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建委、规划国土局、发展改革委、沈阳供电公司负责,市交通局、城建局、公安局、邮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利用现有停车场(位)、加油(气)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保持现有用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新建充电站用地性质要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性质确定,土地价格给予优惠。(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规划国土局负责,市质监局、沈阳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配合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电价执行国家统一的电费标准,鼓励利用低谷电和可再生能源电力资源;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建公用、自用、专用停车场站的规划审批及设计中,充电桩与车位配套率不低于10%。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规划建设适当规模的公共充电设施,在商场、车站(地铁口)、机场等公共场所停车场建设一定数量的充电终端;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内部停车场所要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终端。(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规划国土局、公安局负责,市交通局、沈阳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配合。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可发挥电力企业、整车生产企业和运营企业的技术、管理、资金和服务网络等优势,也可以联合组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形成合力,做好配套服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环保局、交通局等部门负责。
 
  三)积极促进产业发展。
 
  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理念和技术,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谋划培育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及科技扶持政策,提高我市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水平,根据我市新能源汽车技术发展的需要,每年安排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产品研发、技术更新改造、推广应用、数据统计和效果评估等,推动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和产业快速发展。对新能源汽车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按照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推动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生产、制造、检测、试验和推广应用等综合性功能于一体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市汽车生产企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加快研发、生产适应市场需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实现智能化转型升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政策和要求,拟定我市在新能源汽车采购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地方补助和奖励政策;同时积极申请新能源汽车中央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拨付。(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五)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探索车辆推广使用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商业模式,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注重商业模式效益分析,使其在经营上具有可持续性。(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财政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六)开展运行监测。每年将新能源汽车发展计划纳入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要点和“蓝天行动”实施计划中。对新能源汽车的运行成本、环保指标等数据进行监测,年末对新能源汽车的应用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市环保局、交通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地方补助标准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一)车辆采购补助标准。按照地方与中央07~09:1的比例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全价的60%,对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再给予适当奖励。
 
  二)基础设施补助标准。将中央财政对基础设施的奖励资金与地方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合计不超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设备投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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