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19)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6-04-15 16:25:11 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19)》已经2015 年11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27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 年12 月16 日
乌鲁木齐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19)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 号)精神,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战略、大气污染治理战略和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加快培育市场,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公交行业率先推广应用,进一步优化公交行业能源消费结构,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公交车发展政策体系,推动我市公交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以年度新增、更新公交车工作为契机,按一定比例逐步实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完善配套充电设施,努力将乌鲁木齐市建设成为北方寒冷地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
(二)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2015 年至2019 年,计划在我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车500 辆,平均每年推广100 辆左右。公交企业每年新增、更新的常规公交车辆中,新能源公交车所占比例不低于30%,新增的12 米BRT 车辆全部选购新能源公交车。
公交企业每年应选1—2 条线路应用新能源公交车。2015 年选购的新能源公交车以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为主。
(三)充电设施建设目标。按照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2015年至2019 年需配套建设充电桩125 个,平均每年建设25 个左右。
其中,市公交集团(含市城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公司)每年建设充电桩数量不少于17 个,市公交珍宝巴士公司每年建设充电桩数量不少于8 个。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乌鲁木齐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樊新和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张新平,市经信委主任程新建,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刘俊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客运统管办、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市公交集团、市公交珍宝巴士公司、市城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方勇担任,副主任由市经信委副主任童小芹、市财政局总会计师牛嘉担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工作;为领导小组制定推广应用政策提供决策参考;做好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督促落实实施方案各项要求,并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于新,联系电话(传真):4886353,电子邮箱:jtjkyc@163.com。
四、任务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制定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根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及现有公交首末站、停保场实际条件,制定全市新能源公交车线路和充电设施的布局方案;督促公交企业落实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工作要求。
(二)市发改委:负责制定我市新能源公交车充电电价,并及时办理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
(三)市经信委:负责制定支持新能源公交车产业发展、提升新能源装备制造业水平的政策措施。
(四)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财政补贴政策,落实相关补贴资金。
(五)市规划局:负责将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时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执行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政策,做好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七)市建委:负责及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设施的相关建设手续。
(八)市审计局:负责做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项目建设、车辆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审计工作。
(九)市安监局:负责做好新能源公交车及充电设施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负责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制定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设施布局方案;做好输配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充电桩电力供应保障;提供充电设施免费安装等服务。
(十一)各公交企业:负责根据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计划;根据现有公交首末站、停保场实际条件,制定充电设施建设方案;提出新能源公交车应用建议,实现运营线路安排与充电设施建设的有序衔接;积极开展纯电动公交车寒冷天气适应性实验。
五、政策保障
(一)为鼓励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对公交企业购买并在本市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市财政将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结合实际测算后制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列入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适合北方寒冷地区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贴。
(三)允许公交企业在具备条件的公交首末站、停保场规划建设公交专用充电桩,由市财政按建设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结合实际测算后制定。企业自建充电设施应对其他公交企业开放。
(四)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五)新能源公交车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动汽
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 号)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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