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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汽协董扬:反垄断不是禁止垄断

作者:董扬 发布于:2015-07-29 09:23:39 来源:中汽协官网

   近日,在审一本行业内很有影响的书稿。其中,有相当篇幅讲到反垄断。因此,联想到业内对这个问题一方面相当关注,另一方面又有很多混淆不清之处。现将笔者的看法录出,与大家商讨。

 

中汽协董扬

 
  第一,垄断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现象。据我了解,垄断有很多种:生产者集中、横向垄断、纵向垄断、行政性垄断、价格垄新、非价格垄断等等。最初,垄断这个词的含义是独家经营,后来在商法范畴内被扩展为影响自由竞争的一类特定行为。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计划经济就是全国大垄断。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在还不完善,垄断现象还很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政府管理造成的行政性垄断。
 
  第二,反垄断不是禁止垄断,而是限制垄断,特别是不允许因垄断而损害消费者权益。比如,政府规定商品油、水、电等价格,是垄断,但对国民经济有巨大的稳定作用。又比如业界很热衷的兼并重组,都是带有垄断倾向的行为,只要不明显影响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就允许进行。
 
  第三,汽车销售领域的授权经营,是一种纵向垄断行为,但是在一定范围内是允许的。不但是允许的,而且还是世界各国汽车产品销售的主要形式。对此,欧盟的规定最全面:汽车产品的授权经营必须满足两个正向条件和两个负向条件。正向条件是,应有利于技术进步,应有利于对消费者负责;负向条件是,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美国、日本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应该成为我们制定新的销售管理办法和反垄断实施细则的重要参考。
 
  第四,反垄断不但是对生产企业的限制,更是对经销商的“紧箍咒”。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原则,更是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任务。当前,经销商常有对畅销车型加价和搭售行为,也有经销商利用维修的机会过度维修和以换代修的情况。这些行为也是反垄断的主要对象。反垄断不具有劫富济贫的含义,也不应成为限制外国品牌发展的工具。现阶段,反垄断是我们合理界定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关系的重要原则,而在更长的时间里和更广的范围内,应成为规范经销商行为的利器。
 
  由于法律非笔者所长,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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