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采购 领导应起带头作用
作者:希 文 发布于:2008-10-16 09: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我们领导指定要采购丰田皇冠”;“我们领导坐的天籁,我们下面的也要配备‘小一号’的天籁”;“之前我们的执法用车都是桑塔纳,为了便利起见,我们领导要求这次采购的150辆车还要是桑塔纳”……
上述采购人的各种“要求”都是各省、地市政府采购中心汽车采购负责人向记者阐述的。 这些要求使得本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变成了指定品牌采购,使得本来踌躇满志要“奋战”一番的汽车厂商无缘参战。
《政府采购法》对何种情况下应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都有严格规定,汽车采购项目应该按照规定实行。但遇到公车采购这一特殊产品,采购方式的合理运用屡次遭到挑战。
几十辆的公车项目就是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某些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用途的项目就需要用到竞争性谈判,有一定的灵活性;通用类的产品,同时采购量又少的,采用询价方式比较合适;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就需要用到单一来源采购。
据记者了解,各地对公车采购何种情况下应该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都有相关规定,但被真正落实贯彻的,却不是很多,特别是在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规定上。更多时候公开招标项目被“演义”成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人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采购人干预采购方式,一般说是“领导如此交待的”。可见,只要领导起到带头作用,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不合理采购方式出现的几率应该会有所减弱。领导可以提需求,但需求不能“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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