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加分切实触动销量
《政府采购法》规定货物类政府采购应以集中采购为主,采购方式应以公开招标为主。
一般情况下,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小批量(合同总金额不足40万元)采购的公务车实行协议供货。
所谓协议供货采购,是指对采购金额小、数量多、次数频繁的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手段。由于公务车采购数量较为零散,并且采购时间相对不集中,所以目前我国公务车采购大多实行协议供货,只有少部分进行批量采购。
随着协议供货的广泛推行,有些地方关于是否需要批量采购的界定不明,从而导致公务车采购项目中公开招标的批量采购项目减少。政策功能加分在这些采购项目中得以体现的机会微乎其微。
另一方面,许多地方在实行公务车协议供货时,为了尽可能地满足采购人需求,选择降低入围门槛,甚至取消淘汰率,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投标供应商都能入围,政策功能加分形同虚设。
即使一些地方设置淘汰率,部分自主品牌凭借政策功能加分取得了协议供货入围门票,但在实际采购过程中,自主品牌入围后采购量为零的情况比比皆是。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朱文英认为,要充分发挥政策功能还需要政策法规上的进一步细化,加分条款要落到实处。且不说加分依据应该及时出台,政策功能加分的体现形式也可以多样化,而不仅仅局限在综合评分法之内。
业内专家认为,目前大多数公务车公开招标都实行综合评分法,这种方法在某种意义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其授予评标人员的权力过大,人为因素干扰中标结果,容易造成不正当交易。因此对于大多数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公务车采购项目,可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这其中,对于自主创新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功能加分可以体现在价格加分上或者优惠率加分环节。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2009年公务车协议供货招标中,就将自主品牌和节能环保政策功能体现在优惠率环节,通过最高优惠率选择供应商。这不失为一个值得借鉴的方法。
总而言之,政策功能加分更应该落在可以触动受扶持企业实际销量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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