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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

作者: 发布于:2017-03-29 16:41:59 来源:百度
   所谓汽车产品召回(Automobile Recall),就是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以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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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汽车产品召回已经成为一种成熟的解决汽车产品缺陷的机制,为保障社会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各国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汽车产品召回起源于美国。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National Traffic and Motor Vehicle Safety Act),主管部门为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厂商、管理部门、管理程序和召回方式,并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向消费者、管理当局公开发布汽车召回的信息。随后,日本、英国、法国分别于1969年、1979年和1984年,开始实施汽车产品召回。2004年,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致着中国开始实施汽车产品召回管理。
 
  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召回方式各不相同,根据认证和召回方式可分为自主型、强制型和自主强制结合型。自主型汽车召回是指企业自行按照国家提出的标准进行研发和生产,企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国家在市场进行质量的抽查,如果发现有缺陷汽车产品的存在,就进入汽车召回管理的相关程序,其鼓励主动召回,消除缺陷影响,代表国家为美国。强制型汽车召回是指国家生产厂商提出产品的各项标准,并到国家相关机构进行认证,合格后保证产品标准和生产一致性后,可以投入大规模生产和使用,国家对社会承担责任,保证汽车安全使用,欧洲大部分国家和日本采用强制型认证方式。而中国在参考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的模式后,使用企业自行发现缺陷提出召回和根据国家指令进行召回二者结合的自主和强制结合型的召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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