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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建议:严控协议供货执行范围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10-05-21 11:16: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如何提高汽车厂商参与政府采购积极性

  案例:有供应商反映,中央某部委要采购10辆执法用车,整个项目采购金额已经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但该部委图省事,把整个项目分为两次,通过协议供货的渠道完成了采购。

  某省汽车协议供货做得不错,汽车供应商给的价格折扣率也较高。因此该省不少单位采购公务车喜欢直接通过协议供货采购,即使有些项目超过了当地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也通过分批采购的形式,进行协议供货采购。

  这就让之前没有入围协议供货名录的供应商失去参与机会,另外,也让整个项目竞争不充分。

  严禁分拆项目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采购人单位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种情况太多了,好多项目采购金额已经达到了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但采购人分批采购,说是不同的项目,单个项目的采购金额就降下来,就可以不用公开招标了。”某汽车供应商大用户经理介绍。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朱文英也表示,在一些部门的确存在规避公开招标的现象,他们觉得协议供货方便快捷、价格折扣率也高,喜欢通过协议供货来采购所需车辆。

  有专家认为,虽然通过协议供货进行采购方便快捷、价格较低,但那些没有进入协议供货目录的供应商就失去了公平参与的机会,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协议供货结果易被行政干预

  政府采购的原则就是倡导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竞争,公务车采购也应该给予所有达到要求的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

  但在一些项目中,除了用协议供货规避公开招标外,还有个别项目受到行政干预的影响。有的领导干部直接干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项目由谁中标,往往取决于供应商与该领导的关系密切程度,而协议供货也成为他们暗箱操作的工具。

  “有些部门尤其是中央一些部委的汽车采购项目,采购信息也不透明,等到我们知道了,他们很多内定的程序都已经走完了,通过协议供货只不过是最后的手续了。”某自主品牌汽车企业大用户经理表示。

  不是所有项目都适合协议供货

  协议供货这种模式经过多年发展,不断完善,在方便快捷、价格优惠方面都有一定优势,因此赢得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广泛认可。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的项目都适合协议供货,因为协议供货本质上是一次公开招标结果的多次使用,这种结果只是当时当地具体项目的体现,经过一定时间或者变化一种环境后,之前公开招标的结果会因为时过境迁与现在的环境和情况不相符,协议供货也就失去了正确实施的合适土壤。

  相关专家表示,根据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最能体现上述原则的采购方式仍然是公开招标。因为公开招标企业参与程度最高、竞争也最激烈,最能体现政府采购的原则和法律精神。

  事实上,大多数汽车供应商也愿意参与公开招标的项目,相比协议供货,公开招标参与的程度更高,也更公平。

  “在所有的采购方式中,公开招标是最公平、公开、公正的,供应商当然愿意参与,”某汽车企业大用户经理表示,“协议供货在一些零星采购项目中有优势,但并不是适合所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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