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品牌能否界定为国货
编者按 关于什么是国货,国货究竟应该如何界定的讨论由来已久,200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由于没有确切的界定标准,这一条在执行的过程中,往往模棱两可没有准绳,尤其是在公务车市场中,合资品牌和自主品牌关于谁才算真正的国货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
2010年1月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这样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
一个新的标准即将诞生,一批企业生产的产品将被划入国货的圈子,同时也意味着一批企业将被挡在门外。这样一份标准,牵动着无数汽车厂商的神经,也意味着一个新的政策导向。进口价格成为界定国货的关键,从汽车行业的角度分析,进口价格将由什么组成,知识产权、技术还是零部件?一辆汽车有上万个零部件,如何计算这些零部件的价格,由谁来进行计算和统计,这些都是业内所关注的焦点。
《政府采购信息报》汽车周刊将站在汽车行业的角度,邀请政府采购专家、汽车行业代表及学者对国货究竟应该如何界定进行系列专题讨论。
在汽车市场有着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就是在市场换技术宗旨引导下,国际汽车巨头与国内汽车企业合作诞生的合资企业。我们都知道,与其他行业不一样的是,这些特殊的品牌群体为我国市场和海外市场同时贡献利润,并解决了我国很大一部分就业,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担起了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重要使命,在公务车市场更是盘踞重要地位,占取了绝大部分份额。
那么这样的合资品牌车型是否能被界定为本国货物?
合资品牌不属于狭义国货范畴
有这样一种声音,判断一种产品属不属于国货,关键在于该种产品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只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为中国资本所控制的企业或为中国本土企业自行研发、设计、制造的产品才能定义为国货。这种观点为许多业内专家和自主品牌所认可。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马海涛认为,从狭义角度讲,所谓国货应该是中国自主品牌产品和中国本土企业自研自产的产品,即纯粹的国货。
所谓纯粹的国货,从汽车市场的角度分析,就是那些自主品牌自主研发和生产,拥有资本和利润分配主导权的汽车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按照这种标准合资品牌产品显然是被划在外的。
奇瑞汽车总经理助理金弋波对此非常赞同,他认为,品牌所属权和商标所有权应该成为界定国货的首要前提,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国内生产成本比例的计算才有意义。而所有合资品牌生产的汽车都贴着国外品牌的商标。
我国市场的火爆为合资品牌所带来的巨大销售额和市场利润都被统计进所属国际汽车巨头的业绩之内,这成为自主品牌企业对外资企业借合资品牌攫取中国汽车市场暴利的有利指控。
金弋波指出,作为国货怎么可能为国外品牌获利作贡献?
江淮乘用车总经理助理黄长江进一步认为,国货的界定应该从资本层面、商标所有权、品牌使用权以及法人的国籍等多方面展开。
而在民族汽车工业振兴之时,国家对民族汽车品牌的支持更应该是明确和坚定的。他认为,即使在短时间能不能优先采购狭义上的国货,标准的出台也代表了一种导向的声音,是所有汽车企业的风向标。
马海涛认为,政府采购事业在我国还年轻,不应该夸大它的功能,但在国货界定上可以先制定出严格的标准,代表政府行为导向,在这一点上应该是全力支持民族企业进行自主研发,至于优先采购的实施过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广义国货应该对国民经济有利
然而存在另外一种声音认为,从广义角度讲,受我国资本控制的制造商所生产的产品就是国货,包括一些合资品牌。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国货界定标准设定的初衷和根本目的就是为我国经济作贡献,需要有利于我国市场完善发展,而这种有利于不仅仅是扶持民族企业和获得高额利润为目的的。还要考虑我国经济的发展均衡、解决就业以及对其他产业的带动。
在我国汽车市场中,合资品牌恰好承担了这样一个重要的使命。一汽丰田市场部部长苏涛认为,不论国货界定的标准是什么,对国民经济发展有利是第一前提。而合资品牌的血统中,仍然存在很大一部分“中国制造”,而这些企业同时也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苏涛认为,简单的公式并不能很好地概括出国货的概念,也很难成为界定国货的标准,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世界工厂所带来的最大便捷就是利用规模生产效应,有效地分配和利用资源,降低生产成本。他指出,一辆汽车涉及上万个零部件,零部件是专业化生产的产物,并不是所有零部件都一定要在国内生产,集中采购进口零部件对一个企业来说甚至成本更低。丰田、通用这些汽车品牌的大部分零部件也来自全球不同国家生产提供,因此,他认为,简单地以国内生产成本比例来界定国货,并不能适应现有的经济模式。
东风日产大客户部部长洪浩表示,合资品牌的原材料和原产地都在中国,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中国制造,应该属于国货范畴。他认为,除了CKD(以全散件形式作为进口整车车型)和SKD(整车出口国的汽车公司把成品予以拆散,而以半成品或零部件的方式出口,再由进口厂商在所在国以自行装配方式完成整车成品)两种模式外的合资品牌生产的产品,应该都算国货。洪浩认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品牌之于国家归属权的概念应该开始淡化,而中国自己的品牌也应该日趋国际化。
国货标准要降低进口率
国货究竟该如何界定?财政部相关人员表示,不妨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以及关于本国货物界定的目的进行分析。
国货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提出的,根据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国内产品采取《联邦采购条例》(以下简称FAR)的定义。国内终端产品定义为:1.在美国开采或生产的未加工的终端产品;2.在美国制造的终端产品,国内构成成本超过该产品所有构成件成本的50%。我们了解到,美国提出政府采购国货概念之时,正值经济萧条时期。政府采购事业从1929经济大危机伊始到现在已发展近八十年,并已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黄长江认为,国货概念的提出,让美国的政府采购发挥了降低进口、保证就业的职能。
从我国目前公务车市场的情况来看,合资品牌仍然占据了绝大部分市场,尽管2009年底已然传出将要求自主品牌汽车在政府采购中比例不得低于50%的消息,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合资品牌仍然将占据公务车市场半壁江山。用国内生产成本比例来界定国货,至少可以有效控制零部件的进口,加强企业在国内进行内部消化。
洪浩认为,如若公式中的进口价格主要根据专利权和自主知识产权以及核心零部件的价格来进行计算,则将进一步加速合资企业对核心技术的掌握。
他表示,若按照国内生产成本比例来界定国货,对于国产化进程日益加速的合资品牌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数据标明,已经有很大一部分合资品牌所生产的产品国产化率开始达到40%~50%。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工程、服务,是指由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工程、服务。
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政策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是指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低报价高于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最低报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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