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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过程中汽车协议供货的“长”与“短”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08-10-23 09:13: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在816期的“汽车主要采购方式探究”专题中,本报重点对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进行了探索。汽车协议供货作为《政府采购法》规定之外的另外一种采购形式,现在在公车采购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也有不少声音对协议供货持不赞同态度。本期将请政府采购方面的各方人士重点探讨汽车协议供货的利与弊,以及如何面对协议供货中存在的短板。



图为山西省汽车协议供货评标现场

  近年来,汽车协议供货公开招标会不时出现在“政府采购信息网”的标讯栏目中,汽车协议供货这一采购形式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普遍展开。不过,只有少数几个省份如江苏、浙江、山西、河南等地实行了汽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其他省份实行的都是省本级或地市级汽车协议供货。
  
  由于公务车采购的特殊性,汽车协议供货作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之外的采购形式,从最初的尝试到现在的被接受,经历了各种“考验”。经过长时间的检验,汽车协议供货的各种“长”、“短”也开始展现出来。
  
  采购方式公开公平
  
  据了解,汽车协议供货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浙江和山西的汽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还把两种采购方式结合起来使用,首先进行预入围的公开招标,然后在预入围厂商中主要针对价格进行竞争性谈判。
  
  无论使用公开招标还是竞争性谈判,这两种采购方式的透明度都较高,最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理念。
  
  江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志国认为,这比某些汽车项目招标,经常采用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平多。
  
  广州本田销售科大客户经理李晓锁也表示,汽车协议供货面向所有的汽车厂商招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实行,此种方式相对来说更能体现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
  
  另外,汽车协议供货的周期一般为一年,所以政府采购部门一般要求汽车厂家直接参与投标,不接受经销商的投标,因为厂家给出的优惠幅度会比经销商大。
  
  解决了两个问题
  
  “汽车协议供货之所以诞生,与解决和采购人之间的矛盾有直接关系”,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饶建国认为,由于公车采购涉及到很多领导用车,以及中国特殊的官车概念和品牌情结,公务车采购大都要求“现说现买”、“指定品牌”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汽车协议供货便应运而生。
  
  由于很多车辆都是领导用车,要求快速实现购买。但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在网上发布信息、卖标书,再实施招标,可能需要一个月。另外,之前采购人购车都是指定品牌,而且属于零散采购,所以价格一点都不便宜,这与实行政府采购的初衷不符。
  
  而汽车协议供货可通过一次招标,采购人在协议供货的有限期限内就可以无限次的使用此次招标结果,只要有需求,采购人就可以在招标结果中自由选择需要的车型,采购的车型在一天内就可以拿到。因实行汽车协议供货实现了公务车采购的规模效益,特别是全省联动,所以在解决效率的同时,价格还比个人市场便宜。
  
  “采购人觉得采用政府采购在购车方面的‘不便’,使用汽车协议供货这一形式都可以解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财政局籍建辙介绍。
  
  协议供货也有“短板”
  
  汽车协议供货虽然现在被广泛使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国税总局的相关负责人就对这种方式持有不同看法,认为“这是变相指定品牌”。
  
  很多省市政府采购部门也发现汽车协议供货的“短板”越来越多,可能对缓合和采购人之间的矛盾,推进政府采购的顺利开展有一定利处,却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协议供货对汽车厂商的吸引力也在减弱。一开始,汽车厂商纷纷给出最优的价格和服务参与汽车协议供货,在发现此种形式并不能带来具体的销量,有些车型入围后,甚至一年内也卖不出几辆的现状下,某些汽车厂商的参与热情开始减弱,价格优惠率也并不那么高了。
  
  此外,某些地方的汽车协议供货设置的淘汰率太低,汽车厂商没有竞争的压力,所以并没有达到规模效益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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