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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尽快明确校车经费分担比例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4-11 13:43:23 来源:南方日报

  历时4个多月的紧急部署、起草和论证,国务院日前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条例总共62条,分为总则、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条例明确规定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还就超载等违法行为专章规定了责任条款。

  最早提出校车安全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昨日在接受南方日报采访时表示,条例的出台只是一个起点,距离真正实现校车安全还有一段距离。条例出来后问责制也该建立起来,对事故严肃问责。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要尽快制定中央、地方财政在购买校车经费上的分担比例,避免地方政府等待观望,购买校车工作停摆。

  ●南方日报驻京记者 杨春 实习生 戴莲

  校车遇交通拥堵可优先通行

  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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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遇交通拥堵可优先通行

  专家:校车“优先”,需要形成“儿童优先”社会共识

  条例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遇交通拥堵时可优先通行,并且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条例具体规定,“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解读:周洪宇在此前就提出校车安全应遵循“儿童优先、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立法原则。他认为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校车安全的重视,其中规定校车“优先权”是充分考虑了社会呼声和专家建议,也是对学生权利的尊重。“条例规定‘优先权’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让‘儿童优先’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依靠社会公德心,否则条例难以得到落实。”周洪宇告诉记者。

  去年全国“两会”,周洪宇曾提出要把安全、教育、公安、交通有关部门组织起来,建立一个针对校车的监管部门。他认为不应把责任全放在消费校车的教育部门,应由专门的生产管理部门,比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担负更大的责任。

  “条例规定比较具体,负总责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安全生产部门都要根据条例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现在若出了问题可以追究分管的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各个部门也要各负其责。”周洪宇说。

  有专家指出,规定说明要优先发展教育、发展公共交通,都满足不了就必须提供校车服务。对农村地区有迫切需要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政府要采取措施保障他们获得校车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以改善学生住宿和交通条件解决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对校车超载等行为从重处罚

  专家:危害程度不同,笼统200元处罚不合适

  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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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校车超载等行为从重处罚

  专家:危害程度不同,笼统200元处罚不合适

  条例还加大对涉校车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条例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另外,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校车上下学生,不按规定在停靠站点停靠;未运载学生却使用校车标牌、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都可以处200元罚款。

  条例对违法使用拼装车辆充当校车的行为,处罚更加严厉。条例规定,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解读:“以上这几条带来的危害严重程度是不一样的,笼统以200元处罚不合适。比如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就很危险。在此基础上可按照造成结果的严重程度追责。”周洪宇说。

  周洪宇指出,“现在各种拼装车、改装车充当校车的情况很普遍,主要在城郊结合部或者农村。公办学校也有这种情况,但主要还是在民办学校。有些民办学校教学点设得比较偏僻,需要校车。再者为了保持竞争优势,校车被当做一个有利条件。对这种情况处罚严一点好,只要不和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出入太大,注意和上位法相衔接,不超越上位法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惩罚程度。”

  建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

  专家:尽快明确校车经费分担比例,让地方政府吃定心丸

  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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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

  专家:尽快明确校车经费分担比例,让地方政府吃定心丸

  条例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解读:周洪宇表示,目前公立学校校车的经费依靠国家财政,而民办学校更多的只能靠自己。《条例》的重点放在公立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生和初中生这一块,对民办学校可以采取税收优惠和其他方式支持。但不管是公立还是民办学校,《条例》都鼓励其购买合格校车,相信财政经费今后也可以为民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购买校车。

  “我们曾提出过校车经费这块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在东部发达地区,中央财政出30%,地方财政出70%;在中部一般发达地区,比如湖北、湖南、江西、安徽这些省份,中央和地方各分担50%;在西部欠发达地区,中央承担70%,地方承担30%。现在条例只是说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希望具体办法尽快出台。”周洪宇说。

  他认为,如果经费分担比例不明确,地方政府很可能等待观望,导致一些需要购买校车的公立中小学只能停摆。应该尽早明确经费分担比例,让地方政府吃一颗定心丸。

  使用按国标设计的专用校车

  专家:政府应出台政策支持校车生产企业

  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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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按国标设计的专用校车

  专家:政府应出台政策支持校车生产企业

  条例规定,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专用校车。考虑到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难以完全满足需求;同时,筹集购买专用校车的资金、对一些不适合专用校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等,也要有一个过程,需要有一个过渡期。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级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解读:周洪宇告诉记者,小学生专用校车标准已经出台,现在在制定幼儿园的校车标准,再就是初中生校车。“目前标准出台不久,专门的校车生产量不够,需要政府出台政策支持校车生产企业,生产出更多、更好的符合标准的校车。此外,涉及到道路安全的问题,比如路况不好,就要尽快改造。条例的出台只是一个起点、一个开端,距离真正实现校车安全还有一段距离,需要做很多的工作。”周洪宇说。

  ■权威说法

  高中生未纳入校车服务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解读《条例》,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规定

  备受社会关注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日前正式出台。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条例做了哪些修改

  问:去年12月,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现在出台的条例采纳了公众提出的哪些主要意见?

  答: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响强烈。

  起草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包括公众提出的7000多条意见,逐条梳理,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根据一些地方和公众的意见,增加了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

  此外,还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校车应配备的安全技术装备、使用专用校车的实施过渡期等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为何高中生未纳入

  问:条例第二条将本条例所称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为什么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如何解决好幼儿园幼儿的乘车安全问题?

  答: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于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普遍表示赞成。对高中学生上下学是否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意见不一致,有的赞成纳入,有的不赞成。

  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岁――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为体现这一制度导向,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何设定“过渡期”

  问:条例在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同时,还作了例外的规定,为何要这样规定?

  答:为尽快建立保障校车安全的统一制度规范,条例应在公布后即行实施;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制度的实施,需要有必要的准备时间和申请及审批办理的时间。

  为使条例尽快施行,同时又给依照本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留出必要时间,不致使已按现行有关规定开行的校车停开,影响学生上下学,条例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聘用的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按照条例规定,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专用校车。考虑到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难于完全满足需求;同时,筹集购买专用校车的资金、对一些不适合专用校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等,也要有一个过程。所以执行小学生、幼儿应使用专用校车的规定,需要有一个过渡期。

  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过渡期的期限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比较符合实际。因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级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据新华社电

  ■有此一说 校车停靠后车等待规定难以落实? 有交警担忧日常执法有难度

  南方日报讯 (记者/赵琦玉)昨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其中,关于校车停靠点、后方车辆避让的规定,有交警担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根据条例规定,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此外,“校车停靠后车应等待”。条例还对其它机动车辆避让校车作出要求,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有交警告诉记者,这样的规定是从学生的安全考虑,有道理,但是实行起来并不容易。“日常执法上存在有很大难度,就像没有安装红绿灯的斑马线一样,机动车照样横穿。我们不可能确定每辆校车后面都跟着交警,而电子警察不可能全方位覆盖。”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交警指出,在细则上也存在实操细节上的问题,比如怎么定义“停车等待”,应该距离上下车的学生多少米等。

  也有交警认为,政策原意很好――担心机动车冲撞上下车学生,但是更科学的做法是规定校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靠右边停车,面包车校车只能从右边打开车门让学生上下车。“后车等候更适合作为一种倡导。”该交警建议。

  针对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有交警认为这可能带来“证据固定”上的问题。

  “交警现场即便不执法,也必须告知校车司机违法行为,这两者之间相差时间并不多。如果先放行,再回来执法,不仅给管理工作带来更多的程序、花费更多的时间,直接增加执法成本,而且可能出现由于证据未及时固定而互相‘扯皮’的情况。”    昨日下午,记者也实地探访了位于广州东风东路756号的东风东小学,当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周围的机动车并未停车等待,依旧“各行其道”,呼啸而过。

  究加大 校车财政投入 正对照国家规定开展调研 细化规定有望尽快公布实施

  南方日报讯 (记者/毕嘉琪)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出台,而在广东,针对省内的校车管理细则仍在密锣紧鼓的制定中。经过全省各地区近来多次的地毯式摸查整改,大部分的学校已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校车,并对校车管理人员进行多番培训,但日前阳春校车车祸造成3死14伤的悲剧,再次敲响了校车管理的警钟。

  “这起车祸虽然肇事车辆双方都存在违法行为,但该校难逃在管理上的严重缺失,车内限载11人,但实载19人,其中17人是幼儿园学生。”省教育厅安保处负责人昨日对此事回应说,针对个别学校漠视“严禁超载”规定的现象,昨日省教育部门和安检部门立即组成了3个督查组,分赴各地市再次严查校车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力求做到万无一失。”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国家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刚出台,我省目前正对照国家的规定开展调研,具体的细化规定有望尽快公布实施。另一方面,“校车事故都是细节上的不重视造成的,因此,抓校车安全还会重点加大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并对跟车老师和驾驶员进行强化培训。”   

  该负责人透露,目前广东的校车缺口约在7000―8000辆左右,因此,下一步还将研究加大对校车配置的财政投入。

  不避让校车处罚有了依据 穗已实施有关校车管理规定或根据国家条例进行对应衔接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从本月1日起,《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已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广州的校车率先享有多项“特权”。

  对于校车安全问题,广州市法制办日前解释,新出台的《规定》参照国务院法制办的《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按照规定,校车在道路右侧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在此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法制办副主任林琦曾解释,由于地方政府规章无法创设处罚,目前针对校车停靠时超车的现象,暂无处罚措施,随着《校车安全条例》正式出台,或可进行对应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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