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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创新公务车管理体制 业务用车标准下调为1.8L

作者:雷伶俐 发布于:2008-12-19 09:17: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日前,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针对重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制定了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介绍,该办法的出台理顺了车辆管理体制,堵住了资产管理漏洞,杜绝了公务车辆超编的现象,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本着公平、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该办法适用于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公务车统一分类管理
  
  《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使重庆市公务车管理进入井然有序的管理轨道,除领导用车之外的业务车辆也正式纳入编制管理。
  
  重庆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此办法出台之前,重庆市公务车辆的管理一直按照《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核定的编制内公务车清单进行,但在核定编制之外,仍然有许多业务用车存在,诸如执法用车、警务车之类的专用车需求量大,往往原有的公务车核定编制内的公务车数量不能满足工作用车的需求,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编制外的工作业务用车,而这些车辆没有在公务车核定编制内,管理十分不便,缺乏明确的管理办法。
  
  这一次暂行办法的制定目标,主要是为了解决编制外业务车辆的管理问题,对没有纳入编制的公务车连同《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核定的编制内公务车一起,进行统一分类管理。
  
  办法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实行编制管理,单位配置(含上级配备)、更新、接受捐赠(含上级配备)的车辆均纳入编制管理。单位配置(含上级配备)、更新、接受捐赠(含上级配备)的车辆均纳入编制管理。
  
  标准下调为1.8L
  
  该资产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顺应我国节能减排方针政策导向,办法规定业务用车排量限制为1.8L以下(含1.8L)、价格20万元以内,原则上同车型手动档优先。
  
  他指出,这个排量和价格标准的限定主要是针对一般工作用车,而指挥、执法、救灾、救护等特种车辆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工作用车,需要经过报批后,方可配备规定标准以上车辆。
  
  他还对编制申报过程进行详细的解释,办法中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根据车辆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向市财政局申请配置车辆。而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单位业务工作需要,对申请配置业务用车单位的编制、资金来源、车型、排量、价格等逐项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规定的准予购买。其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业务车辆,全部纳入政府采购。
  
  业务车区别于公务车

  
  据该负责人介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而定,没有含区县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的管理。其中业务车辆跟《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中核定的公务车有着不同的概念。
  
  他解释,这里所说的业务车辆,很容易令人和公务车的概念混淆。按照文件表述,本办法所称业务车辆,是指上述单位按《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核定的公务车编制以外的、为满足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使用各类资金购置的各种型号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而《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中的公务车是指按行政级别划分领导配备用车,不包括执法、救护、检修需要而增加的额外工作用车。
  
  由此可见,《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整体公务车编制的一个补充,《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一起形成了完整的公务车编制体系和管理体制。
  
  他还指出,业务车辆和公务车的主管部门并不一样,这里办法中所提到的业务车辆主要归属财政部门管理,而公务车是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同时,二者的资金来源也不一致,公务车资金全部来源于财政拨款,而业务用车资金来源除了财政拨款,还包括专项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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