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廉政建设 浙江省遂昌县加强公务车相关管理
作者:江虹映 程昌文 发布于:2008-09-05 09:46: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相关管理,促进廉政建设,遂昌县结合实际从配备标准、定编管理、报废更新、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配备标准:公务用车的配备实行价格和排气量双项控制,在遵守双控标准的前提下,应该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的品牌和车型作为公务用车,鼓励采购小排量公务用车。同时限定了相应级别的配备标准。
其中:副县级以上单位配备的车辆价格不得超过25万元,排气量不得超过2.5L;各乡镇、县属各部门单位配备的车辆价格不得超过23万元,排气量不超过2.0L。一般不准配备商务用车,确需配备的,配备排气量不超过3.0L的国产车。原则上不得采购排气量在3.5L以上的吉普车等越野车辆。
第二,定编管理:按照工作实际需要,从严控制,不得超编配备。禁止以下属单位名义超编、超标购车;禁止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服务对象调换和借用各种车辆。
第三,报废更新:主要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更新。一是按照国家汽车报废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达到报废标准的;二是已使用8年以上且行驶里程超过25万公里的。另外,对副县以上领导公务用车的报废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第四,审批程序:单位应在报送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报送购车申请,财政根据车辆购置资金情况,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特殊情况另行按程序提交书记办公会议决定。未纳入年度车辆购置更新计划的,原则上年度内不得更新。特殊情况确需购车的单位,要在购车前三个月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抄送县反腐办、县控办。
第五,监督管理:一是建立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联席制度,二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党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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