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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引发评分新争议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07-08-15 15:10: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我们要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12辆公务用车,在制作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环节出现了争议”,日前,浙江省一地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向记者诉说,“我们把投标人的资金状况、政府采购业绩等作为供应商投标的资格条件,在细化评分标准时,欲把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业绩的多少作为一个打分点。有人却反对,认为这些都是属于资格条件,不能作为打分因素”。

  今年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其中要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此条规定在各地却演绎出各种不同的理解,到底哪些属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哪些才能列为评分因素?记者采访了一些政府采购方面的资深人士以及汽车厂商。

入门条件不应成为打分因素

  据了解,现在一些汽车招标项目中,除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外,大部分采购人“会根据采购人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而这些特定条件也在很多时候成为了打分因素。

  例如,必须中标了几次省级和地市级的公务车采购项目;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多少等都是采购人对投标商的特殊要求。在后面的打分标准中,谁中标的多就加分;谁的注册资金多也加分。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人员孙超并不认同这种做法,他认为,把中标多少次政府采购项目作为入门和打分的条件是不公平的。那些刚参与政府采购的汽车厂商,积极性很高,却苦于没有表现的机会。其实政府采购“放宽”条件,也是在为自己增加选择的范围,对政府和厂商都有利处。

不满足资格条件视为无效标

  “所谓资格条件,其实就是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为此次项目所设定的投标商的投标资格要求。通俗的说,就是门槛。把一些资格条件理所当然地列入评分因素是不对的。”湖南国联采购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曹石林介绍。

  资格条件即入门条件,不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是不能进入公务车评审环节的。不少地方都会在招标公告中明示资格条件,且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进行验证;没在招标公告明示的也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对评标工作程序的规定,是要先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的。其具体操作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保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而根据第56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简单地说,参加了投标但不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会在资格性检查中被作为无效标处理。

  因此,曹石林认为,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就只能按照通过或不通过进行评审,满足要求是通过,不满足要求就是不通过,不能列为打分因素。例如,某汽车项目把“三个政府采购的中标业绩”作为入门条件,则三个业绩就是通过,不能给三个业绩的2分,四个业绩的4分。也就是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一旦进入评审环节,就应该享受同等的待遇,评标委员会只能从投标报价、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方面去考虑。

资格条件不能过于苛刻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琦认为,有些汽车项目把资格条件也作为评分因素,与现在某些采购人把厂商参与项目的资格条件苛刻化有很大关系。因为前面资格条件要求得太多,太细,有些内容就会和评分标准中的某些因素重合。

  曹石林也有同感,他进一步表示,某些项目中,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只是一部分,还有一部分隐藏在招标文件中,例如,列出了车型的具体尺寸;把参考车型也列出来,这些都是潜在的对投标人的资格约束。

  大部分人认为,其实只要满足《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要求即可,特别是汽车采购,都是大的厂家,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就消失,对资金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减少。

  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商务代表处销售代表王晓东认为,资格条件苛刻化,在厂商看来,有“屏蔽”嫌疑,除非是特殊用车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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