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筹资金购车问题多
“根据我们了解,这个购车项目所用资金来源是贷款,属于自筹资金采购项目,根据相关法规此类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办公室监管。”面对某汽车企业的质疑,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刘女士口头答复道。
今年6月25日,天津市执法专用车辆购置项目(以下简称天津执法车项目)由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泛亚公司)代理并在一家网站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但上述汽车公司没有在第一时间获悉招标公告,几天后,当该公司大客户销售经理到天津泛亚公司购买标书时,被告知:投标人必须事先进行报名才能出售标书,现在报名时间已过,不能再买标书。
招标公告称,天津执法车项目定于7月16日上午9:30开标。当本报记者采访相关当事方,试图了解更多项目细节时,更多疑问浮出水面。
企业买车政府用 合理吗?
经过多方努力,本报记者拿到了天津执法车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显示,该项目需采购吉普车(越野车)、小客车等车型共271辆,原因是天津调整组建了市、区两级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现有执法车辆不论是数量还是应急反应能力都已经满足不了执法要求”。
据悉,两级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指刚被批准成立的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天津城管局),也就是执法车的真正使用单位。
让该企业不解的是,该项目的招标人是天津市市容环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个政府部门购置执法专用车,为什么由一家公司来执行呢?
网上资料显示,天津市市容环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环卫建设公司)注册于2003年12月19日,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投资及管理咨询服务;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环保产品的开发、销售;清洁服务;工程设计、施工及工程技术咨询(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相关人士透露,“天津环卫建设公司和天津城管局都归天津市容管理委员会管”。
7月13日,记者分别致电天津环卫建设公司、天津城管局和天津泛亚公司。天津环卫建设公司两位接电话的人士异口同声地对所有问题都“不知道”,天津城管局相关人士则表示,该项目由天津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有问题问他们,截至到记者发稿时,天津市容管理委员会电话无人接。天津泛亚公司该项目负责人刘洋表示,此项目是自筹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专家、知名律师谷辽海认为,由一家公司为招标人招标采购政府部门执法用车,不论这家公司与政府部门是何种关系,这种行为都值得商榷。
信息披露规范吗?
根据相关法律,招标信息必须在国家指定网站发布。但该招标信息只在一家网站发布信息,该网站自称是国家发改委指定的网站,他们对一些重要的采购信息实行有偿提供。一些企业要想看到招标信息,就先花钱注册成为收费会员。
谷辽海认为,根据国际惯例,大多数招标项目的信息发布应该是免费和多渠道的,这样才能让更多企业获悉招标信息,也体现了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精神。
而只在一家收费的网站刊登招标信息,使信息的传播受到限制,也不能让更多优秀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如何自筹这么多资金?
招标文件显示该项目共采购271辆执法车,按每辆平均15万元的价格算,需要资金4000万元。如此多的资金是如何自筹来的呢?
“这么多资金不可能一点财政资金都没有,”《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组副组长、原财政部条法司司长王家林表示,“而只要有一点财政资金就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刘女士在调查后说,“我们查看了今年的预算,天津城管局的上级部门天津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我们的一级预算单位,没有查到有这个项目的预算资金,应该是属于自筹资金。”至于这笔巨额资金是哪来的,“他们说是贷款。”
业内人士分析,如果真是贷款,他们又是拿什么作为抵押呢?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朱建元认为,如果该企业是政府出资企业,如果用国有资产抵押贷款的话,这个资金应该是跟财政有关。相关法律人士表示,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具体规定。如果不是政府出资企业,又为什么如此“好心”要贷款给政府执法部门买车呢?
排斥潜在投标人?
本项目采购规模不小,很多汽车厂家都想参与竞争。但对于一些错过报名时间的企业来说,该项目已经对他们关上了门。
“没有报名的企业不能购买标书,” 天津泛亚公司表示,“如果一定要买,要经得招标人同意。”一些错过报名时间而没有买到标书的企业认为,这种规定不合理,“为什么一定要先报名?这不公平。”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即使是自筹资金项目,只要招标,也要接受《招标投标法》的规范。《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不过,《招标投标法》也在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谷辽海认为,关键要看报名与资格审查是否是一码事。
变相指定品牌?
该项目招标文件还有一个特别之处,在第四页的招标内容中,用表格的形式对各标段的名称、燃油类型和数量进行了说明的,值得一提的是,在每个标段的数量后面,还列出了参考车型。
一些汽车企业表示,这就是变相的指定品牌。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谷辽海认为,指定品牌就是排斥潜在投标人,法律是不允许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据悉,该项目已延期到7月26日开标。“企业可以向招标人质疑,向其监管部门投诉,或进行民事诉讼。”谷辽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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