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官员借用其他单位汽车须向纪监部门报告
作者:郑成桑 翁键 郭黎 发布于:2007-07-17 09:16:3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广东省纪委近日发出通知,在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清理纠正违规配备使用小汽车工作,要求各地各单位严格执行小汽车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清理纠正领导干部以借为名占用他人小汽车的行为。
《通知》重申,要严格执行小汽车配备标准。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先定编后购车的原则。广东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依据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核定编制安排购车款项;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凭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核发车辆购置许可证受理采购;公安车管部门凭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核准的证件办理牌照手续。各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以及省属企业的党政“一把手”配备或更换公务用车前,要向省委党廉办、省小汽车定编办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才能配备或更换。
《通知》要求,广东各市、县党委、政府“一把手”和省直局以上单位以及省属企业的党政“一把手”可配有一辆相对固定用车,不准变相多配或多占小汽车。新任领导干部的相对固定用车原则上在现有车辆中调配;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不准车随人走,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借用原工作单位车辆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以“三防”应急指挥为由申购的专用车辆必须喷有“三防”标志,确保专车专用,严禁领导干部个人占用。
《通知》强调,领导干部如有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汽车的,须向其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核实后汇总填写《领导干部借用他人小汽车情况登记表》,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各地各单位要抓紧落实整改,限期一个月内作出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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