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5项措施严控公务车价格
作者:张哲 发布于:2007-07-16 09:58: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协议供货以其采购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逐渐成为各地公车采购的主要方式。但其在价格控制方面却表现滞后,针对这个问题,青岛的公车采购自实施协议供货以来,通过积极探索,多措施并举,严格控制公务车协议供货价格取得明显成效。
据青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尹兆宗处长介绍,主要通过以下5点控制汽车协议供货价格,保证所购车型为最低价格。
一、直接与汽车生产厂家协商价格。在确定协议供货的车型之初,通过积极协调生产厂家,直接拿到最低出厂优惠价格,所供车辆不受当地零售价格涨跌的影响,仍然保持最低供货价格。如长安福特汽车的优惠幅度为10%、江淮瑞风汽车优惠幅度为5%、上海大众的优惠幅度为5%,此外,加价销售的上汽荣威汽车直接优惠3%。
二、执行中央部委联动价格。对通过购车审批的各相关单位直接执行联动价格,按照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部委,与有关生产厂家协商的本系统采购直供价格,由厂家直接供货,即确保了用车的及时需要,又切实降低了财政支出。
三、运用网络及时更新信息。所有完成审批的车辆均通过互联网上的采购系统,进行填单采购。各定点供应商对有关厂家价格调整以及优惠活动等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同步更改,时刻保证采购价格最新,确保了协议供货价格的时效性。
四、四联单盖章严控供货价格。收到采购单的定点供应商须将采购单打印四份,依次通过供应商、采购人、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的盖章审核,有关协议供货车型和价格确认无误后,方可供车收款,各单位则分别留存采购单已备检查。
五、合同明确约定违约处罚。在订立的协议供货合同中,针对价格控制问题,就有关价格、服务人员和服务项目等信息的调整更新,明确约定了违约事项。对单次违规行为扣除5%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三次的除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外,三年内不得参与本级政府采购。
尹处长表示,通过规范采购、严格审核、公开价格、明确处罚等多项有力措施的实施,各个环节的严格监控,使青岛的公车协议供货采购工作有序、透明、规范、节约,自实施汽车协议供货以来,未发生一例高于协议价格供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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