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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好落空 质疑有效吗

作者:李亭 发布于:2007-04-12 16:47: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想买的车型未入协议供货名单,采购推迟;评标结果公布后,采购人对评委的言行提出书面质疑……究竟是评委出了问题,还是采购人方面捕风捉影? 
  
  某省卫生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45辆卫生监督执法车,在核对项目需求时,采购人提出想采购桑塔纳,集中采购机构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告知采购人:桑塔纳未入围2006年全省的汽车协议供货,不能进入二次竞争。采购人最终还是希望桑塔纳品牌能进入参加竞争,该项目被要求暂缓。
 
  该省2007年第一期汽车协议供货,桑塔纳车型中标。卫生监督执法车项目按采购人的要求再次起动,该采购中心的领导和项目负责人主动上门和采购人再次就需求进行沟通,采购人表示只要桑塔纳品牌参加竞争,不管采购结果如何,他们都没有意见。

  集中采购机构通过调研、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后顺利发了采购公告(竞争性谈判方式)。评标委员会根据品牌市场销售业绩、品质质量、售后服务、性价比及卫生监督车的适用性,通过各评委独立打分,最后推荐中华2.0为中标候选车型。
 
  在评审过程中,桑塔纳品牌承诺的交货时间为60日历天,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20日历天的要求。评标委员会讨论是否作为重大负偏离处理时,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采购人代表表示,当初没有考虑到春节放假的因素,认为此处偏离不能作为重大负偏离处理,最终评标委员会一致同意交货期不做重大负偏离处理。

采购人质疑评委的公正性

  中标结果公示后的第二天,采购人(该省卫生厅)却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函,反映评委之一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专用车辆分公司的高级工程师李某在评标打分结束后说:“晨光集团在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或是南京朗驰集团金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那里有10%的股份。”当时主任委员还半认真地说:“那你应当回避。”

  质疑函同时反映,谈判小组组长说:“我打分就是有倾向性,等会儿你们就知道了。”

  针对采购人质疑,集采机构组织专人,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询问、书面传真以及查看现场录像等方式,进行了深入调查。

  调查一

  评委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吗?

  评委李某书面来函确认其当时并未说“晨光集团在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或是南京朗驰集团金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那里有10%的股份”,而是说了“晨光集团有三菱发动机10%的股份”之类的话。经调查了解,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母公司,评委李某所在单位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专用车辆分公司又是上述股份公司的分公司。

  关于“三菱发动机”有关股权的实际情况为: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了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所持中国航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34%的股份,中国航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又是沈阳航天三菱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李某表示,采购人代表断章取意了他的意思,李某所在单位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专用车辆分公司正式致函政府采购中心,明确表示其与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和南京朗驰集团金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没有股份关系;成交供应商南京朗驰集团金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所代表的汽车原厂商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也分别来函,明确表示其与晨光股份有限公司无任何股权关系。

  调查二

  谈判组长“打分有倾向性”吗?

  关于反映谈判小组组长说“我打分就是有倾向性”问题,经调查并请其出具书面解释意见。情况如下:本项目谈判小组组长为周某,他在打完分等待工作人员计算报价得分时,与另一位评委闲聊确实说了此话,但并没有说明倾向于某个具体品牌,因此不会影响其他评委的打分。同时周某解释其所谓的“倾向性”是指倾向于“性价比”好的车型。

集采机构的调查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确认评委李某没有需要回避的事项。同时,在调查过程中,李某认为采购人代表可能误解了他的原话。经查阅项目《评委打分明细表》,集采机构认为李某的评审打分是正常的,完全符合规定。
 
  同时,集采机构认为,每个评委在评标过程中都有自己的“倾向性”,这种“倾向性”是评委在观看了样车、听取了投标人的介绍、审阅了投标文件、经过比较和鉴别后得出的独立判断。按照财政部第18号令的规定,评委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周某也给集采机构正式来函说明,评委按照自己的职业判断独立打分属于正常现象。
 
  最后集采机构给该省卫生厅就反映的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告知本项目整个谈判评标过程是严谨和符合法定程序的,集采机构同时还把现场录像和文字记录提供给采购人一方审阅,告知不存在“客观上起到影响招标结果公正性的作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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