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号文解读:公务车采购 评审方法更“阳光”
编者按 年初,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新掀起了“如何避免高价中标”的规范高潮。公务车采购不同于一般的货物,是否也同样适应于此《通知》?各地在公务车采购中是如何具体实施的?
价格始终是评判中标、成交与否以及衡量是否节约资金的重要因素。目前在政府采购领域某些项目中,价格因素逐渐被淡化,价格最低分往往首先被去掉。此举引起很多供应商的不满,认为自己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价格又较低,为何价高的供应商反而中标?据了解,“高价中标”也是各地质疑和投诉的高发问题,让监管部门头痛不已。
为此,国家财政部进一步出台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通知》出台后,对公务车采购也带来不少影响。
评审因素明确
在公务车这种特殊的商品采购中,对汽车厂商来说,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一直是一位“神秘女郎”,而在《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却揭开了这层神秘面纱。从此以后,汽车厂商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看到具体的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对自己是否有胜算也会有针对性估计。
《通知》中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
汽车厂商对此规定表示“非常赞同”,长丰汽车大客户部负责人提出,以前汽车采购中,很少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只是简单写采用什么评审方法,以及价格占多少分,技术占多少分,服务占多少分,企业完全处于被动状态,这不公平。最让人担心的是,详细的评审因素和分值没有公开,有时采购人为了某些个人原因,可能会联合专家修改评审标准,而企业并不知情。现在有了强制规定,要求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写出评审因素和分值,透明度大大增加,相信汽车厂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也会大大提高。
分值设置清晰
其实不少地方已经走在前列,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汽车采购项目,已经公开了详细的评审因素和分值。例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等等,这些地方汽车采购项目的做法,获得汽车厂商的一致好评,认为“公开、透明,没有暗箱操作”。
虽然各地公开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各不相同,使汽车厂商也产生了一些困惑,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央、各省市都在互相交流经验,再根据每个地方的具体特点,制定详细的评审因素和分值。长安福特相关负责人表示:“汽车招标正在不断规范,各地做法虽然存异,但都在原来基础上有新的改进。”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可以明确具体的评分标准,但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的应该怎么办呢?
《通知》并没有“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对其进行了区别,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说,公务车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的,主要就是价格竞争。采购人已经明确了要采购的品牌,同品牌的质量肯定一样,服务可能会稍有差别,主要表现在经销商之间为了拉业务,在厂家提供的统一服务基础上,再增加一定的服务,但这类服务的成本一般都比较低。鉴于此,采用这两种采购方式的,就没有必要和综合评分法一样,在招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评标标准,只需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即可。
解读:
新办法更强调价廉物美
综合评分法
低价优先≠低价中标
在公务车采购中,存在大量的零散采购,且大都指定品牌。据各地集采机构工作人员称:“汽车采购很难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此也很少用到综合评分法这种评审方法。”正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所言,由于一个品牌在一个地区只有一家或两家经销商,采用公开招标法往往达不到法律要求的要有三家以上厂家参与的条件。
为了解决公务车零散采购、指定品牌带来的效率低下、价格高等问题,现在很多地方都在实行汽车协议供货。通过协议供货,形成一定的采购规模,对厂商的吸引力大了,就能达到公开招标的条件,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方法也会被运用。
据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部经理邓建成分析,《通知》中对综合评分法的要求主要包括三层意思:第一,规定了价格权重,即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第二,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第三,统一了投标人价格分的计算公式。即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大部分人认为,综合评分法价格分的评审方法给出了一个统一计算公式,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但具体到公务车采购中,还需要一定的“变通”。因为汽车不同于一般的货物采购,单纯以价格论英雄,很难执行下去。
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蔡涌啸也提出:“《通知》中只是说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这和最低价中标不是一个概念。”汽车采购中价格分的分值一般不高,大都在35分左右,避免价格分在其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据悉,即将举行汽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的浙江省,也是如此。
业内专家提醒汽车厂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占主导地位的依然不是价格,质量和服务还是很重要的。价格适中、给政府采购一定的折扣率、质量和服务让人信得过的产品,依然是公务车采购的宠儿。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
最低价中标
在省市(地)公务车采购中运用最多的采购方式是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此次《通知》中对这两种采购方式也给出了统一的评审方法,即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上述两种采购方式时,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最低价中标的前提条件是,要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条件下。浙江嵊州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部主任张晓宇认为,公务车采购比较适合这种新的评审方法。因为采用谈判和询价方式的汽车采购项目大都已经指定品牌,同一品牌的质量和服务都是相等的,剩下的就是同品牌经销商之间的价格之争了。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部经理邓建成也认为新的评审方法比较适合公务车采购,就是“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服务,同等服务比价格”。
企业视角:
《通知》体现“三公”原则
在汽车采购中,高价成交的项目也不少见。《通知》的发布则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采购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
多数供应商认为,《通知》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于统一了综合评分法价格分的评审方法,并制定了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加上对竞争性谈判和询价评审方法的统一,使低价成交无论在重要性上还是在可操作性都变得明确清晰。报低价的供应商可以根据相关计算公式及评审方法,清楚地估计在价格方面的得分。
另外,《通知》明确了加强评审活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条款,汽车供应商可以对可能出现的违反《通知》的做法,据理力争,维护权益。
低价优先可以理解
此前,各地汽车采购项目对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计算公式不断进行着探索,各地评标中价格分值的计算方法也五花八门,低价优先、平均价优先、高价优先、复合价等方法,给各方的工作带来了不便和困扰。
《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并列出了统一的公式: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也就是说,供应商报价越低,价格分就得分越高,也就越利于中标。同时,《通知》还规定,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对此,一汽大众大用户相关人士表示,汽车采购低价优先可以理解,在早期欧洲,这种方法已经被使用。在今年“两会”上,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也是各方关注的热点之一。低价优先可以减少高价成交,有利于政府采购宗旨的实现。
《通知》规定不得去掉最低报价。对此,有供应商表示担忧,认为有可能出现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陪标,或低价中标后在服务上打折扣。
资格条件不加分更公平
当前,汽车品牌众多,汽车供应商在产品、服务网络、维修技术等方面的实力也千差万别。因此,在不少汽车采购项目中,有些条款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提出了要求,并对资格条件好的供应商进行加分。“比如,同一个品牌以厂家身份参与就比以代理商身份参与多加分2~3分。”北京奔驰戴克招标采购项目经理孙学军透露。
以后,这种加分将不复存在了。《通知》第四条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孙学军认为,这体现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无论再大的汽车供应商还是再小的汽车供应商,只要符合了参与项目的基本要求,都应该公平参与竞争。这对小品牌的供应商是件好事,他们将有更多机会。
《通知》还规定: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很多供应商均表示,这种明确的规定使供应商对自己的得分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因此整个项目的评分也将更透明,减少了不公平现象。
确保评审标准不被改变
一些汽车供应商反映,一些汽车采购项目评审过程很不严谨,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不明,评审纪律涣散,评审工作规则缺失。整个评审活动,让人看得云里雾里。
《通知》实施后,这种现象有望减少。因为《通知》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强调了加强评审活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并规定采购文件要明确载明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即使是制定评审工作规则也不得改变,否则,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采购。同时,给相关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或评审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
某知名汽车品牌大用户总监表示,该规定虽然比较明确地强调了评审方法和标准,并对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作出规定,但在实际落实中会有难度。首先,除非触及自身利益,否则供应商一般不会主动反映出现的问题;其次,《通知》只强调加强监督检查,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执行。
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销售部大宗客户科邓继良认为,在评标过程中,有一个明确的评分标准,当然有利于政府采购“三公”原则的实施。但是,该文件是否能够得到落实,关键在采购人,因此,重点应该放在怎样约束采购人的行为上。
各地采购项目评标标准一览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因素和分值,但每个因素的分值如何分配?政府采购人士在不断探索。
业内人士认为,质量、服务和价格等方面都是重要的评审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借鉴一些单位及地方的具体采购项目的评审经验。以下四个表格的内容来源于中央国家机关2007~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招标文件、江苏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汽车协议供货(2007年第一期)招标文件、浙江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007年第二、三季度公务用车品牌预入围招标文件,把中央国家机关、江苏、浙江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因素和评标标准简单列了出来,从中可以看到,他们的评审因素中有值得借鉴的地方。
单位/地方
关于价格在评标标准里面的细分因素和分值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价格部分45分。其中,优惠率报价得分20分;优惠率报价与同包同系列车型平均优惠率报价差值得分20分;2006年协议供货企业同系列车型优惠率与本次同系列车型优惠率报价差值得分5分(仅限2006年协议供货企业)。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价格分35分。其中,折扣率25分;选配件优惠率2分;其他优惠政策3分;工时费优惠比例或工时单价2分;配件进销差价率3分。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价格分30分。其中,车型报价 15分,以有效投标单位的最低报价为基准价。优惠率15分,有效投标单位的最高投标优惠率为满分。
单位/地方
关于服务在评标标准里面的细分因素和分值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共15分。服务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10分,其他5分。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共27分。服务承诺以及免费质量保证期16分,其他11分。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售后服务15分。其中,服务承诺8分,其他7分。
单位/地方
关于质量在评标标准里面的细分因素和分值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技术部分25分。其中,技术响应5分;整车性能(动力性、稳定性、可靠性、经济性、安全性能)20分。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共34分。车辆配置及技术参数22分,汽车实物样品评价以及评委综合评价12。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共42分。车辆的主要技术性能30分,样品12分。
单位/地方
关于商务部分在评标标准里面的细分因素和分值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商务部分15分,其中,企业净资产0~2分;ISO质量体系认证、环保认证0~4分;研发、核心技术0~3分;同类业绩(2006年中央级政府采购)0~4分;绿色采购认证0~2分。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符合国家政策得4分,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得2分;中国自主品牌得2分。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投标方及代理商基本情况10分。投标商及代理商基本情况4分,包括技术人员的比重、纳税情况及近几年的销售业绩、财务状况、公司规模等;政府采购业绩4分;标书制作情况2分。
浙江招标体现“新办法”
3月22日,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就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007年度第二、三季度公务用车品牌预入围进行公开招标。
此次公开招标采用的就是综合评分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要求,价格分要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并按照统一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毛激翔介绍,此次招标完全按照新的价格评审管理通知来操作,价格分占30分,招标文件中也有详细的评审因素和分值。
此次招标按照价格区间来分包,但每个厂家在每个价格区间都有很多车型,每个车型的价格都不一样,虽然有固定的公式计算,但工作量非常庞大,如何能科学有效地解决此问题?
据了解,浙江省也考虑到了此问题,所以在此次招标中要求厂商在参加投标时,每个标项推荐一款投标人认为性价比最高、竞争力最强的车型,并提供1辆该款车型的样车参与评审,但必须在投标书中明确该价格区间内所含的其他车型。该标项一旦入围,标书中已明确的该价格区间内所有车型一起入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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