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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厂商参与政府采购六大热点问题聚焦(四):集采机构 挺起你的腰板来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07-02-09 16:25: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以每年100亿元左右规模迅速递增的公务车市场诱惑力也在持续膨胀,汽车厂商希望能在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下,各自凭实力抢占市场,但采购人在其中或明或暗的“强势”身影,影响了汽车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热情。同时,汽车企业对某些采购人汽车采购项目交给社会中介机构操作表示不安和担心,他们普遍认为汽车采购具有特殊性,交由集采机构操作更规范,更有助于实现政策功能,服务也会更到位。
 
现状直击 :
       中介为趋利 操作难规范
 
  前段时间,某部委欲采购上千辆公务车,采购单位把此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交给一社会中介机构操作,由于招标文件对报价规则没有陈述清楚,导致很多厂商报错价格,招来诸多汽车厂商的抱怨:“这是一次失败的招标。” 

  离谱的是,此中介机构看到很多主流厂商报错价格,怕招标失败,私下通知相关厂家重新报价。按操作流程,出现这样的问题有两种解决方法,或是按原有招标文件条件淘汰厂商,或是向监管部门申请此次招标“废标”,按照程序重新招标。

  一厂商代表说:“这对我们这些报对价格的企业很不公平,严格的程序不是保证政府采购规范的一个重要砝码吗?” 

          中介机构部分不规范行为

1

过早地将不应该透露出去的采购信息透露给某些汽车厂商,如采购预算、评审专家名单、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谈判价格等内容。

2

与供应商串通编制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招标文件。

3

为了取得更多地“主动权”,评审标准不对外公开。

4

评审标准不够全面、细化,或依特定供应商的资质、信誉、技术等条件设定评审标准。

5

按照采购人的意愿有选择地抽取评审专家。


  同样是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相对集采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在实际业务中有种种不规范行为,让厂商对中介机构操作的汽车采购项目充满质疑。

  完全迎合采购人

  中介机构和集采机构的最大不同点是前者是赢利性的,利润与业务量紧密挂钩,而且业务量的多少要靠向采购人争取,所以一般对采购人提出的要求“来者不拒”,尽量迎合采购人的喜好,满足其对产品的倾向性。例如在抽取评标专家阶段,某些中介机构会按照采购人的意愿有选择的抽取评审专家。
 
  标书发售时间玩猫腻

  对汽车企业来讲,如果能提前拿到标书,就有“公关”余地,例如,某中介机构接了一个几十辆的汽车采购项目,如果消息走露出去,会成为不少厂商的追逐目标。而中介机构在事前就已经与一家厂商达成了一致,并让其提前介入该项目,并刻意对其他厂商保密,直到开标前两天,才让其他人知道有这个项目。而且项目的采购公告是在该单位的网站上公布的,上午发出,发售标书的时间就是当天下午的短短几个小时,致使买到标书的寥寥无几。 

  招标文件有倾向

  标书原本是为了让投标商了解招标需求而制定的,事实上,不少标书除了传达需求信息外,通常还传递某些“潜规则”。分辨招标文件是否有倾向性,一是看标书中是否含有过多的准入条件,二是看技术参数的要求。有经验的汽车厂商往往可以从这些准入条件和技术参数的要求中判断出该招标项目的“内定厂商或内定品牌“”。

  评审标准太“粗糙”

  在比较多家中介机构和集采机构的招标文件后,记者发现前者的标书制作更“粗糙”一些,尤其表现在评审标准中,只有简单的几个打分点。汽车厂商表示:“看完后,对自己能否中标一点信心都没有,有一种‘任人宰割’的感觉。即使觉得不公平,也没有办法质疑或投诉,因为没有证据。” 
 



          强势采购人 干预招投标 
 
  江苏是第一个在全国实行汽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的省份,2006年第一期汽车协议供货共有8个厂家的45个主流车型入围,南北两家大众合资厂没有参与竞争,也就没有中标。

  招标完毕后,不少采购人却罔顾招标结果,执意采购南北大众的车辆。有那么多自主和合资品牌的车型可供选择,为什么定要采购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车型呢?难道南北大众的车型真的那么好?

  诸多采购人主观意愿干预汽车招投标的事实,影响了汽车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热情,破坏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有倾向地透露采购需求

  近日,听某汽车厂商介绍经验:“如果能得到某部委或某单位的汽车采购需求和预算就好了。去年就是因为得到某部委的采购需求,提前做了‘工作’,结果大获全胜。”可见,采购人提前把采购需求和预算透露给个别汽车企业的现象不在少数。

          采购人部分不规范行为

1


过早将不应该透露的采购信息透露给供应商,影响招标文件的编制。

2

强制要求代理机构有选择地抽取评审专家。

3

参与评标的“用户代表”干预或诱导其他评标专家意见。

4

不按评标专家推荐排序确定中标人。

5

拒签或延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验收或延迟验收;到期不付
款或延迟付款。


  采购需求和预算只有采购人最清楚,某些采购人为了某种利益关系或使自己中意的车型中标,提前把项目的重要信息透露给特定的企业。某厂商代表认为,这就像是考试一样,有人知道了考试内容,有人却一点都不知道,准备情况当然不一样。
 
  另外,某些采购人只将采购信息给希望竞标的供应商,而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例如,有一次,当汽车厂商听到记者问:某部委几百辆的公务车招标活动在后天就要召开,是否做好了准备?愕然和震惊是此厂商的第一反应,因为他根本不知道此事。
 
  干预招标文件编制

  某些采购人对招标文件有“诸多要求”,有时甚至把某汽车企业的企业情况和产品技术参数提供给代理机构,要求按照此企业的产品规格来编制招标文件。如果拒绝,采购人就说招标文件制作不符合需求。

  “我们看招标文件时,首先看技术参数是否有倾向性”,东风雪铁龙整车销售部相关人员介绍,“看出有倾向性,就询问代理机构,实际大都是采购人的意愿。”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人员无奈地表示,招标文件是否有倾向性,汽车企业一眼就能看出来。为了不被质疑和投诉,采购中心不愿意接受采购人提出来的不合理要求,但采购人也有自己的理由,认为法律中有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却忽视了“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强势引导评标专家

  “某某品牌的实力不错,售后服务也很好”、“我们驾驶人员都说了,还是某车型更好用”、“这个车型刚参与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还不好说”……参与过政府采购评标过程的人,对某些采购人这种倾向性语言或许并不陌生。

  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采购人只拥有一票权力,但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人往往掌握着强势话语权,不是按评标标准客观打分,而是以用户的身份干预或引导其他专家。

  一次汽车评标中,就因为采购人说了一句“此车我们以前买过,但售后服务不及时”,用这句没有经过考证的话给这个厂商判了死刑。

  执意修改评标结果

  某汽车企业透露,一汽车采购项目设定了三个中标人,该企业是第三名,但采购人中意的厂商没有中标,拒绝在招标结果上面签字,还执意要修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顺序。“真是担忧,不知道是否会牺牲掉我们。”企业人员还表示,就是知道中标顺序被修改,也没有证据投诉,因为评标过程都是保密的。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说,这种事情确实存在,面对不如意的招标结果,采购人会陈述很多理由来说中标商的种种不好,但采购中心会尊重评标结果,除非采购人的理由很充分,是建立在客观缜密的调查基础上。

  据厂商反映,更改中标结果的事情更多发生在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项目中。 



原因剖析 
            采购人 强势之中有疑云 
 
  通过政府采购,价格便宜,服务有保障,采购人在招投标中的“不和谐声音”越来越少。唯独在公务车采购中,采购人依旧很强势。

  “要买什么品牌的车由我们决定,采购中心代为采购即可”,这是大部分汽车采购单位的写照,采购人为什么会有如此强势的表现?

  领导意志是根源

  “一次,某品牌的一个车型出了问题,厂家都做了召回公告,采购单位却执意采购此车型,怎么劝说都不听,经办人说这是领导的意思,就要购买这个车型”,采购中心面对采购人的“强势”无可奈何。
 
  众多采购中心人士认为,采购人的强势在于公车用户一般是领导,而领导的想法往往具有一定的“权威”,“必须为之”。此外,汽车不同于电脑等一般的货物采购,代表了官员的级别和品位,一般不会更换,所以会掺杂更多的个人偏好在里面。

  一位长期负责汽车采购的采购中心人员提出:财政厅厅长要采购一辆协议供货外的车型,你能不采购吗?“我们也认为通过汽车协议供货,入围的厂商价格便宜,服务也到位,但主管领导就是要采购协议供货外的车型,所以我们地市并没有共享招标结果”。可见,领导意志造就了采购人的强势态度。

  利益猫腻难排除

  另一种值得警惕的因素是,个别采购人和汽车厂商是经销商之间是否有“猫腻”。

  政府采购中心一工作人员介绍,有时候采购人的坚持让人莫名其妙,因为要采购的品牌价格既不便宜,质量也不是最好,还可以有更好的选择,采购人的坚持不得不让人联想到幕后的事情。

  一汽车厂商透露,在和采购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后,厂商会和个别采购单位的具体经办人达成一种协议,例如,车辆实际购买价格是22万元,厂商给采购人开25万元的发票,其中差价就是给采购人的猫腻。

  因为汽车价格比较贵,所以汽车厂商给个别具体经办人的猫腻也很“大方”,这也是导致个别采购人愿意强势介入的一个重要原因。 
 



          集采机构PK中介机构 
 
  据调查,汽车采购和其他货物类采购不同,较少交给社会中介机构操作,大部分委托给集采机构。同为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为什么集采机构更受青睐呢?
 
  规模效益PK分散价高

  公务车采购和其他货物类项目不同,日常两三辆、五六辆的采购比较多。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汽车采购的廉纹认为,如果今天甲中介机构代理两三辆的汽车采购项目,明天乙代理一个五六辆的汽车项目,这样采购价格会比较高,无法形成规模效益。

  廉纹介绍,山东省的公务车采购都是由采购中心操作。第一,招投标只是汽车采购的一部分,后期的维修、加油等一系列工作也很重要,不能割裂开来,否则使用后期会有后遗症,现在公车维修、加油的招标一般都由采购中心负责,如果把汽车采购分散的交给中介机构,无法做到一条龙服务。第二,中介机构分散采购,不易形成规模。采购中心根据每年的采购大盘子,可以出面直接跟汽车厂家谈判,要求给予更优惠的价格,同时采购中心是非营利的事业法人,能把服务做得更到位。
 
  采购人也认为,公务车采购首先是一种政府行为,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采购等需要长期监控管理的项目,由集采机构来操作比中介机构更为可行。

  政策功能PK单一功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齐新梅提出:“要实现政府的政策功能,是把公务车采购交给集采机构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汽车工业代表着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所以公务车采购要体现出支持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的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法》赋予了政府采购制度“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功能,而采购代理机构是实现这些政策功能的重要推动者。”有位专家说:“以营利为目标的社会中介并不适合去承担实现政策功能的重任。社会中介和采购中心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后者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能帮助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前者行使的只是专业化的社会服务。”

  众多汽车厂商也认为,相对而言,集采机构的不营利性,更能做好服务,帮助政府实现各种政策目标。
 
  无偿服务PK高额费用

  按照公务车的配备标准,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汽车;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
 
  按照货物类项目100万元以下收取1.5%的代理费用,委托4辆一般公务用车的服务费就是1.5万元,如果采购100辆,代理费用就是12.5万元。前段时间,某部委委托中介机构采购2000辆公务车,代理费用就高达125万元。如果由集采机构操作,则不需付任何费用。 
 



解决方案 
           制度不能少  监管要到位 

  中介机构受利益所驱,容易造成汽车招投标的不规范,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鉴于汽车工业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公务车采购交给集采机构操作更能实现政府的政策功能,形成规模效益,所以应给集采机构更多的话语权。

  而采购人的强势是造成汽车采购不规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怎样才能尽量避免采购人的干预,实现规范操作呢?

  细化政策约束采购人

  “利用政策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约束采购人的目的”,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廉纹建议,“例如国家现在提倡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品牌汽车,财政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出台了汽车绿色采购清单,进入清单中的产品,我们就采购。如采购人要采购清单外的产品,就有理由反对”。她还表示,自主创新采购目录也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这样通过细化的政策功能就会逐步约束采购人。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费率

100以下

1.5%

100-500

1.1%

500-1000

0.8%

1000-5000

0.5%

5000-10000

0.25%

10000-100000

0.05%

          数据来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通用负责大客户采购的相关人员也认同此观点,认为现在国家通过制定各种采购目录,其一推动了政策功能的实现,其二还达到了规范采购人的目的。   

  针对小汽车配备标准招品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提出了“按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使用标准来招品牌”的概念,以约束采购人的行为。

  例如,新疆规定了厅级可配备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小轿车、55万元以内的越野车;处级可配备20万元以内的小轿车、40万元以内的越野车;科级可配备15万元以内的小轿车、20万元以内的越野车,在这个标准下,通过公开招标,可确定三个以上入围品牌,采购单位只能在入围的品牌里面进行选择,其他车型不能采购。招标结果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选择范围之外的产品。为了让各厂家达到充分竞争,有效期限为一年。
 
  “通过这种方式,一是让厂商之间充分竞争,能得到更大优惠;二是在公开招标的基础上,缩小了采购人的选择范围,规范了采购人的行为。”

  加强对领导的政策培训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因为公务车采购的特殊性,不能仅仅停留在对采购单位具体经办人的培训,对采购单位领导的宣传和培训似乎更重要。

  据了解,现在采购单位具体经办人对政府采购有比较深刻的理解,领导却还比较陌生,对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说的“政府采购价格高,服务差”信以为真。所以,如果对政府采购的宣传和培训能做到厅级以上领导的层次,会更有效果。

  形成监管合力

  “采购人强势,归根到底还是监管不到位”,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认为。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必须与纪检、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执法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从不同角度,在更大范围内对政府采购活动形成一种“立体式”的监督合力,并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法规制度在执行上不偏差。

  针对采购人的倾向性和不规范行为,无论是政府采购监管人员,还是操作人员都应该予以提醒并制止,以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震慑”作用,让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在体制严密控制下消失殆尽,使政府采购事业真正走上规范操作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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