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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厂商参与政府采购六大热点问题聚焦(一):呼唤公开公平 期待有序竞争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07-02-01 14:02: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政府采购是个大市场,公务车采购更是以每年100亿元的规模迅速递增。巨大的市场份额和巨大的市场上升空间吸引着众多汽车厂商投身其中。然而,政府采购汽车的不和谐音符也时时响起,影响着汽车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热情以及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这些不和谐音符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第一,“三公”原则难落实,公平竞争难实现;第二,价格战过度,汽车全程使用成本和服务重视不够;第三,政策功能没发挥,自主创新、环保节能等导向作用不显著;第四,付款周期长,投标保证金多,企业压力大;第五,汽车采购招投标不够规范;第六,区域联动的采购模式不够普遍。

现状扫描
 
         信息披露不完整

  很多汽车厂商是如此看待采购公告的:“在网上看到后,一般不会去参加,除了汽车协议供货,大都只是让当地经销商去询问一下情况而已。不是不动心,而是根据以前的经验,‘内定’的可能性很大,去也只是做‘陪衬’而已。”

  信息是厂商最看重的东西,如此“小看”采购公告,值得让人深思。采购公告只是公开性的一部分,汽车厂商对公开透明的质疑还有很多方面。

  不公开透明面面观

  公开是指政府采购应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要公开采购信息,公开竞争规则及其结果,向每一个有兴趣或已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相同的资料,显然,公开主要是指信息方面的内容。

  据了解,汽车厂商认为的不公开透明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法律法规中部分关于“三公”原则规定的条文  序号 出处  公开信息类  公平、公正类   1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2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  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规定了公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内容  ——  5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6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7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善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  8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  9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 
  公告时间短 不少厂商反映,有时公告发出三四天后就开标,根本来不及准备。法律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公告时间。据了解,汽车采购公开和邀请招标比较少,更多的是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

  采购信息残缺不全 “采购公告很简单,最重要的简要技术要求、项目用途、数量却只字不提。等买了招标文件后才发现根本不适合投标”,某汽车经销商气愤地表示。法律规定了公开和邀请招标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但浏览招标公告,完全按照规定操作的比较少。据了解,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公告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更是简单。汽车厂商说:“信息的残缺不全,给我们造成的印象就是有暗箱操作。所以看到信息残缺不全的公告,很少参加。” 

  采购需求和预算没有提前公开 汽车厂商只有知晓采购人采购预算,才能提前知道采购人将采购什么,需要采购什么样的车辆,才能制订出合理的生产计划和组织参加政府采购的相关活动方案,可以计算出参加采购活动的代价和风险,从而提出最有竞争力的价格。但现在采购人完全掌握对采购预算和信息的发布权,高兴告诉谁就告诉谁,造成了各个厂商信息掌握不对称。就像平时考试,有人知道了考试的内容,有人却一点也不知道,两种人的准备情况必然不一样。

  某些采购信息不对外发布 一厂家爆料:某部委这几天要采购一批上百辆的执法用车。但记者查看了几遍“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却没有看到此部委的采购信息。事实上,这么一条有价值的采购信息根本没有“对外公布”。

  不在规定网站发布采购公告 现实中,当地的采购信息一般只发布在本地的政府采购网站上,遇到金额大一点的采购项目,顶多在省级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发布,这似乎成了不少地市的惯常做法,减少了信息传播的范围。从发布的内容看,有的地方只发布招标方式的采购公告,有的地方也只是把竞争性谈判补充进来。



         标书制作有倾向

  汽车厂家愤愤不平:“原以为实行政府采购后,可以凭实力在一个平台上竞争。实际上,依然存在不少不公平现象,像有些项目在公告时就宣称要采购什么品牌的车,根本就没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性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对其有歧视性行为。 

  据厂商反映,公务车采购中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采购公告上就已经指定了品牌,剥夺了竞争机会;二是招标文件中的倾向性。
 
  指定品牌 排斥竞争

  浏览网站中的采购公告,像“别克凯越1.8LE-MT,白色1辆”、“丰田,霸道4000 4.0,AT GX豪华DVD版,2007款越野车(排量:4.0L,自动档,墨绿色)1辆”等类似的描述不在少数。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法律已经对“指定品牌”说了“不”。

  但在汽车采购中,“指定品牌”这种本不该发生的“异象”竟成了家常便饭,并成为厂商之间公平竞争的最大障碍。

 汽车厂商的部分要求  序号 事项  理由   1  发布采购公告的时间不要太短  现在只是规定了招标方式公告的时间不是少于20日,其他采购方式公告时间还没有法律规定  2  采购信息内容要完整  不要只是简单的描述,技术要求、项目用途、投标人资格要求、采购数量等都要有明确陈述  3  采购信息要在财政部指定网站发布  所有信息首先要在财政部指定网站上发布,然后再在地方网站发布  4  采购信息不能隐匿不发  特别是量大的采购项目,一定要在网站发布公告,让广大厂商都知晓  5  公开采购需求和预算  汽车厂商只有知晓采购人采购预算,才能提前知道采购人将采购什么,需要采购什么样的车辆,才能制订出合理的活动方案,做到有的放矢  6  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各类政策性文件必须公开  可以随时了解和掌握  7  不要指定品牌  在采购公告中只是描述需求,让厂商凭实力竞争  8  公开政府采购的条件、竞争的规则  诸如合同的要求、投标商资格的审查标准、投标的评价标准等也要事先公布,并且只能按此标准评标  9  请财政、监察、审计以及特聘监督员和公众参与全部采购过程 重要项目的采购活动,不仅仅让监督人员参与开标和评标的过程 
  据有关人员介绍,在云南省几乎所有的汽车采购都指定品牌,甚至连汽车的型号及各项配置都事无巨细地进行要求。

  有的厂商指出,除了这种“光明正大”的指定品牌,还有“暗藏”的指定品牌。例如,一个项目要采购专用汽车6辆,要求了车身尺寸,两轮驱动、7座,排气量不低于2.4L,燃油类型为汽油。车上主要配备供配电系统、图像采集、存储、传输系统、集中控制系统等。长安福特相关人员表示,虽然没有指定品牌,但实际暗藏玄机。符合要求的厂家有很多,但如果我们的经销商事前没有去跟有关部门联系,一般也不会去投标,因为大部分都已经指定品牌了,去了也不会中标。

  招标文件缺失公平

  招标文件是汽车厂商参加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能否取得公平结果的关键。如果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厂商之间就不存在公平竞争。

  资格性检查中存在歧视 在技术评分前,首先要对投标厂商进行资格性检查。业内人士认为,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该具备的条件,然后再符合行业要求即可。但事实上,有不少项目利用资格性检查屏蔽掉一部分汽车厂商,例如,某地汽车招标中,把“必须在政府采购领域中标三次以上”作为必备条件,否则不予考虑。

  评分标准存在倾向性 从评分标准中可以看出此次招标,更看重价格、技术还是服务。汽车厂商反映,有时某些厂商做通了“工作”,就会把此企业的情况当作“模板”来制定评标标准,特别是技术参数方面。汽车厂商只要一看技术参数就知道是否有倾向性,而采购人给出的解释是,这是由采购需求决定的。

  缺乏评分细则 法律规定了招标文件应该包括的内容,其中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是必须要写入其中的,但现在各地汽车招标文件制作大都较简单,只是粗略写了价格、技术、服务各占多少分。长丰汽车大客户部部长焦晖认为,详细的规定评分标准和评分因素,企业才能有的放矢。所以应在招标文件中写出评分细则,让每个参与的厂商能大体知道自己的胜算。



原因分析:

        落实“三公”难在何处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性是政府采购坚持的三大原则,汽车采购也理应遵循此原则,然这三大原则在一些项目中严重缺位,原因何在?

  指定品牌是根源

  汽车采购中为何会出现信息不公开、竞争不公平的现象,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汽车采购的钱力建认为,指定品牌是根源。首先,大部分汽车采购在发布采购公告前,已经定下品牌了,无形中缩小了竞争范围;其次,每个品牌在当地经销商很少,最多有三家,很多都是一家,更多采用单一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说:“也想让各厂商之间达到充分竞争,采购价格会更便宜,但采购人已经定下品牌了,而每个品牌在当地的经销商往往只有一家,如何竞争?”

  众多集中采购机构人士提出,不是不遵循“三公”原则,而是在指定品牌这个不公平的前提下,做到“三公”很难。 

  “面子”因素在作祟

  一汽轿车销售部特殊业务室主任赵超提出,个别项目中存在的违背“三公”原则现象,主要是人为因素在作祟。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就是要让汽车采购走向程序化、制度化,但因汽车采购的特殊性,个人色彩依然较强烈。

  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公车采购的相关人士透露,领导对某种品牌的偏好,是造成指定品牌的原因之一,而领导用车事关“面子”和“权威”。

  一位政府采购人士道出了人为因素存在的无奈:“公车采购金额一般都较大,采购单位都很慎重。采购前会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查找相关产品信息,关注市场变化,会选择自己觉得不错的产品。”

  制度太粗缺细则

  公开、公平、公正是贯穿《政府采购法》始终的原则,但由于粗线条管理的法规,对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约束不到位,造成“三公”原则时有缺位的现象。
 
  例如,只是规定了公开和邀请招标的发布公告时间,其他采购方式却没有规定;对采购中心和供应商的规定比较多,对采购人的约束制度却很少……

  另外,虽然有法律规定,却没有实施细则,很难落到实处。例如,《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不能指定品牌,却没有出台如何制止指定品牌的细则,以及处罚措施。

  预算约束太软化

  按照法律要求,必须先编预算再行采购,但有些部门没有制定较为完整的年度采购计划,中途需再追加项目,影响了全盘计划;也有单位在制定计划中对购置要求不是很明确,甚至不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随意填写技术要求。

  据采购中心人士介绍,汽车采购也是如此,采购人一般都很着急,根本没有预算,除非大批量的采购,所以就不会形成规模效应。一个单位要采购3辆车,如采用招标方式,对供应商没有吸引力,还要等20天,而采购人一般都不能等,只能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例如询价,这样信息公开性就不强,厂商之间的竞争也不充分。



解决方案:

        创新模式 做实监督

  公务车采购中某些项目信息公开不够,没有做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让众多汽车厂商愤懑,如何能让“三公”原则真切落实到公车采购中?政府采购人士纷纷表示,现阶段,公务车采购必须贯彻“三公”原则。要加强创新,做实监督,不断完善各项配套细则,确保政府采购事业公开、公平、公正。

  落实“三公”有难度

  “三公”原则难以落到实处,源于公车采购的特殊性。
 
  首先,公车采购特别是轿车,都是领导用车,如果领导本身对某种品牌车型有偏好,此时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操作执行机构,很难干预领导的选择问题。

  其次,按照规定,采购人不得指定品牌,但事实上不指定品牌,很难操作。政府只能在车辆标准、价位、排气量和是否是国产车几个方面控制,不同的采购人对车有不同的嗜好,政府无法规定采购人必须买哪个品牌的车。指定品牌对其他汽车生产厂家而言不公平,但目前也没有更有效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再次,公开招标很难在汽车采购中使用,除了汽车协议供货,以及大批量的行业用车。如采购8辆桑塔纳轿车,一般情况下,一个品牌在一个地方只有一两家一级经销商,如要招标,不够三家条件。
 
  再者,很大层面上官车已不再是以一种交通工具而存在着了,已经是一种待遇和地位的象征。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一位采购人称,一辆汽车的价格少则十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所以在采购过程中很慎重,一般要在采购前按照编制规定的价格和排量,在几个品牌比较中进行初次选择。

  最后,每个品牌的车型都是不一样的,把它们放在同一个评价标准中评比,有难度。采购中心在编制汽车招标文件的评标因素时往往难以下手,因为没有范本,要制定出公平、公正的评标标准难度较大。
 
  这些特殊性的存在,都显示出要将“三公”原则落实处,比较困难。但业内专家也提出,有难度并不意味着任其发展,还是要通过各种手段尽量避免出现违背“三公”原则的现象。

  模式创新是出路

  目前采购人需要采购什么汽车都是自己说了算,对汽车厂商不公平。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黄石认为,香港政府对政府部门实行的“配给制”是一个较好的办法。采购人仅有需求权,供应权归政府所有,采购权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形成三权分立,并相互监督和制约。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厂商平等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另一方面又能保护自主品牌,形成公平竞争环境。同时还可以扩大采购量,节约采购成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齐新梅认为,公开、公平、公正的落实,需要有具体细则来约束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

  例如,只是从宏观方面规定采购人“不能”或者“不可以”,震慑力不够;采购程序制度方面也要细化…… 

  做实监督是关键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任务都做出了规定,目的就是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使政府采购能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问题是各个部门如何履行实施自己的监督职能。

  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汽车采购项目范围、信息发布、采购需求、采购方式、招标文件内容、采购评审程序、资金结算及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督管理;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计部门应对采购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规范审计;监察部门应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是否违纪行为进行监察;公证部门应在资质审查和评标过程中认真进行公证。如果以上部门都能做到,“三公”原则落到实处就不会困难。所以关键在于各司其职,认真监督,并相互监督和制约。

专家一席谈:

  协议供货一种好形式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汽车采购中,协议供货、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较能充分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其他采购方式大部分在采购前就已经指定品牌,所以就无法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控办”是福建省汽车采购中指定品牌的重要因素。采购人首先要到控办申请计划,控办不仅定下了采购价格和排量,还把品牌也定下来了。品牌都定好了,采购中自然就不存在公平竞争。

  汽车协议供货是目前能较好实现“三公”原则的一种采购手段,通过公开招标来定品牌、车型,给所有汽车厂商设置一个平台,让其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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