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不应再强势
作者:希文 发布于:2006-09-14 14:31: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了节约资金,实现规模效益,现在很多地方都对汽车实行协议供货的方式。实行协议供货一般是先公开招标选择入围企业,然后采购单位可以在入围的企业中自行选择中意的品牌。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仍有不少采购单位一定要采购协议供货外的品牌。对此,很多汽车企业颇有微词,认为既然没有中标的品牌依然有市场,那又何必费尽心思入围呢?
一集采机构工作人员愤愤不平地表示:汽车采购中出现的指定品牌、不认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拒签合同、不执行采购结果等问题,均因采购人太过强势而导致。
因为车辆采购的特殊性,似乎更注重采购人的意见,因为其中涉及到领导用车,也因此出现了不少的“特例”。此路一开,种种“特殊情况”就一发不可收拾。而此“特例”却让集采机构以后的工作很难开展,使得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市场缺乏信心。
采购人的强势表现在多个方面。在一次救护车招标项目中,虽然有评标委员会进行项目评比,但采购人的意念却时时刻刻都在影响着专家。例如,采购人会对专家说,上次采购的某汽车品牌非常不错,或某品牌质量不行等等。当看到专家的评比结果正是自己意料中的结局时,就签字确认,相反却吹毛求疵,或者拒签确认书,把供应商的利益置于脑后。
采购人的强势,很容易给企业造成一种错觉,认为只要一门心思“攻关”采购单位即可,只要“搞定”采购人,就能中标。面对此种情况,集采机构也很无奈,“只能要求采购单位尽量执行招标结果,却不能够强制”。原因很简单,就是采购人太强势。
采购人的强势,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很多不错的方案也无法得以实施。采购人之所以如此强势,最主要是因为没有行之有效的法规对其进行约束。《政府采购法》提倡诸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只有平等,采购结果才会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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