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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公务车配备标准——江苏省扬州市出台《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06-04-11 13:58: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出台了新的《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更加规范了扬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其中明文规定,扬州市厅级领导干部位配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小汽车;市级机关和县处级领导干部位配备价格不超过23万元的国产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车,不准摘超过原配置标准的装修。还有,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使用公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

  该《规定》的出台部门是扬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据该局范副局长透露,《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为规范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根据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办[2004]35号)具体出台的。另外,不止是扬州市,江苏其他地方也出台了适合本地实际的《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这是因为江苏各地的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并不相同,所以才各自出台适合自己的相关规定。

  县处级不能超过23万元

  《规定》中明文规定,扬州市厅级领导干部(含市厅级)小汽车的配备和使用,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市级机关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干部不配专车。根据工作需要,市级机关各部门现任正职领导干部,可相对固定工作用车;其他县处级现任领导干部保证工作用车。市级机关现任县处级领导于部按照实际人数的60%的比例配备小汽车;机关其他工作人员按照编制人数(扣除现任县处级领导干部数后)每20~25人配备一辆小汽车。具体配备比例根据各部门工作性质而定。

  另外,市厅级领导干部位配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小汽车;市级机关和县处级领导干部位配备价格不超过23万元的国产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车,不准摘超过原配置标准的装修。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价格在25万元以上小汽车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核准后,报市政府研究。

  据悉,在别的省市大都没有规定县处级领导干部位配备小汽车的价格标准,而扬州市对此有明确规定,就是不能超过23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擅自购置不上牌照

  据悉,有些政府部门会出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就自行采购小汽车的现象,对此《规定》明确了擅自购置后的处理规定。

  即市级机关各部门每年需配备、更新小汽车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部门购车申请进行汇总,依据本规定核准后,报市政府研究。同意购置的,其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未经同意擅自购置的,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开具“准领机关汽车牌照”介绍信,公安交管部门不上牌照。

  《规定》还强调,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兼职负责人由工资所在单位配车。不重复配备。对领导职数和人数偏少的单位,提倡租用社会车辆,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核定,实行租金包干使用。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新配备的小汽车,5年之内或行驶里程不足20万公里的不得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一律不准带车,新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的,不准配备新车。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小汽车,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公安交管部门鉴定后准予报废。

  公车私用收费

  在公务车的使用管理中,公车私用现象一直引人关注。对此范副局长表示,新的《规定》有比较具体的规定。

  那就是,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使用公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收费标准:小轿车每公里0.8元,旅行车每公里1.0元。车费由用车人直接向车辆单位交付,收取的费用应用于车辆维修、油耗等支出。

  另外,各部门配备的小汽车要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配到处(科)室和个人管理,要制定和完善车辆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市级机关小汽车的编制、配备与更新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负责。市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对象借车和换车。

  同时,《规定》还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试行公务用车改革。改革方案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核准,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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