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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采购方式问题探讨

作者:林丰蕾 发布于:2005-10-31 14:05: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全国政府采购统计报告”显示,去年全国仅小汽车的政府采购总规模就达到154.7亿元。由此可见,标的额大的汽车采购在整个政府采购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位置。但是据了解,数额庞大的汽车采购的采购方式却往往不够规范,不能真正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进行。甚至,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汽车采购究竟该采用哪种方式等一系列最基本的问题在实践中却不能统一。

  那么,汽车采购中各种采购方式的使用情况如何呢?哪种采购方式又能够成为汽车采购的主流呢?本期我们将针对与汽车采购方式相关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汽车采购方式问题探讨(一)

             公开招标缘何遭冷遇 

  近日,一位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汽车采购中,他们采用了协议供货方式之后,采购工作效率提高,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倡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以此而论,采购数量和金额庞大的公务用汽车如果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精神应当切实地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那么,在实际的汽车采购运作中,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是挑起了“大梁”还是被另外的采购方式所取代?

  公开招标落马

  当被问及各地汽车采购主要采取何种采购方式时,各地采购中心主管汽车采购的人员给了我们这样的回答。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一部科长翁乐航说:“深圳市汽车采购主要采取的是询价和协议供货的方式。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比较少,一般是采购特种车时较多。”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二部副经理肖广勤说:“福建省汽车采购主要采取的是协议供货和询价的方式。”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刘正光也表示:“四川主要采取协议供货、竞争性谈判及询价的方式进行汽车采购。”

  另外,江西、宁夏、内蒙古、河北、江苏等地采购中心主管汽车采购的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这些地区在进行政府汽车采购时一般不使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而协议供货和(网上)询价等采购方式却成了汽车采购最常用的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在汽车采购中,这种优先受到了冷落。
 
  公开招标同实际“脱节”

  《政府采购法》所倡导的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各地的汽车采购中如此“低调”,反之,询价以及尚未写入《政府采购法》的协议供货却在大行其道。

  一位省级招标公司主要负责汽车采购的人士曾经感叹道:“从法律制定者到政府采购工作的操作者都知道,公开招标是一种可以保持公开、透明、公平的很好的采购方式。但这种采购方式最大的问题便是与当前中国汽车采购的实际情况相脱节。” 

  “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表现之一便是所谓的“效率低下”。

  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汽车采购的陈玉增说:“完全根据《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汽车采购,需要有一定的周期。而在实际操作中,因为预算执行的无计划性,很多单位的采购人特别是领导用车需求往往非常急切,甚至会出现今天申请,明天车就要到位的情况,这与公开招标所需的采购环节及时间发生冲突。如果非得实行公开招标,采购人就会说政府采购‘效率低下’。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只能实行非公开招标的其他方式,才能保证采购人的用车需求。”

  “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表现之二便是实际采购数量分散。

  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汽车采购中,执法或特定工作用车大多是批量采购,可能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但在地方的汽车采购中,很大一部分是领导用车,数量比较分散,经常会出现零星的汽车采购需求。而这些分散的汽车采购量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话,可能引不起投标供应商的积极性,经常会引起废标,同时也会影响其本身的公平、公正。”

  表现之三便是耗费成本。这种成本既包括看得见的物质成本,也包括潜在的人力成本。

  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汽车采购的索利亚认为:“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因为周期比较长,程序比较复杂,在这其中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政府采购中心的人手一般来说都很紧张,如果每一个汽车采购项目都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也不符合实际。”

  在这些汽车政府采购操作人员的眼中,对汽车采购的现状还是颇为无奈的。无论是由于计划的无序性,还是来自采购人的压力,抑或是缘于政府采购中心人员的匮乏,都不是靠一个部门就能解决的。鉴于这些原因,也就难怪法律上明文规定的政府采购首选方式——公开招标在汽车采购中难觅踪影,而其他的采购方式却遍地开花了。



  专家眼中的“实际”

  作为政府采购方面的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俊海认为,现在中国的实际也没有为汽车采购中‘公开招标方式’的使用提供适宜生存的土壤。不过他眼中的实际显然同从事采购操作工作人员的看法大相径庭。

  刘俊海认为,汽车采购中公开招标方式之所以难以蔚然成风是因为整个大环境“有问题”。他说:“我国现在的预算机制还很不够健全、很不严谨,存在很多漏洞。我国各地财政部门在进行下一年预算的时候,往往还难以掌握究竟下一年要购买多少辆车,甚至在有些省份这个月还不知道下个月是否要采购车辆,要采购多少辆车。预算不到位就会出现现在这种数量分散、零星、无计划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当然是不切合‘实际’的。在汽车采购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理想状态是,根据预算采购汽车,根据计划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北京科技大学的曹富国副教授也认为,一些不合法的“实际”阻碍了公开招标的脚步。曹富国说:“不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而采用其他的采购方式,也存在人为规避的嫌疑。在我国的汽车采购中,汽车往往存在指定品牌的现象。而众所周知,公开招标这种采购方式,想指定品牌比较困难,所以经常遭到冷遇。”

  也许,正如专家所言,现在中国的实际没有为汽车采购公开招标提供适宜的土壤。那么,在现在中国的实际之下,政府汽车采购又应当采取何种既切合实际又公平公正的方式呢?

汽车采购方式问题探讨(二)

              各种方式优劣论

  询价


  事实上,询价采购在各地的汽车采购中,所占的比重还是较大的,也发挥了相对重要的作用。在汽车采购中,宁夏与内蒙古两省的政府采购中心采用询价采购方式比较多,并且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规则体系。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尹君宁介绍:“因为我们采购的汽车往往都是小批量的零星采购,而采购的车型市场价一般也是明示的,因此用询价的方式更为便捷,也更为优惠。”

  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的索利亚告诉记者:“内蒙古自治区各个品牌的经销商很多都只有一家,而采购的车型一般也相对固定,所以很多都用网上询价的方式。”

  由此可见,询价的便捷、优惠使其在汽车采购中有用武之地。但是询价也存在着缺点,比如公平性欠缺就是询价的一大硬伤。在询价采购中,确定向哪家供应商询价、询价供应商的范围如何定等都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远不如公开招标公平。

竞争性谈判

  在各地的汽车采购中,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所占比例不大。其主要优点是周期相对于公开招标较短,同时,通过谈判能够选择更胜一筹的供应商。

  当然,它在汽车采购中也存在着一定缺点,一位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认为:“这种采购方式程序相对繁复,若采购量较小的话不能引起供应商的兴趣,容易造成项目难以执行;同时,一些地市级的汽车采购,若该地的经销商较少,这种采购方式也难以奏效。”

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作为一种审批条件较为严格的采购方式,虽然在全国总体范围的汽车采购中使用的相对较少,但在一些省份中还是频频出现的。如在河北、宁夏等省份,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汽车的项目可谓屡见不鲜,那么,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缘由是什么呢?

  河北省政府采购中心的陈玉增说:“其实这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用车的。比如某单位因为特殊工作需要要采购进口的丰田SUV,而这种SUV在石家庄可能只有一家经销商,为了满足采购人工作的需求,我们只能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来保证产品品质与渠道的可靠性。

  当然,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要求还是相当严格的,秉承“公平”精神的汽车采购还是应当慎用这种采购方式的。



汽车采购方式问题探讨(三)

               协议供货为大势

  在政府汽车采购中,公开招标的方式因为种种“水土不服”的缘故,实际上并没有成为汽车采购最主要的采购方式;而询价、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仍不足以成为政府汽车采购的主流方向。从各地了解到的情况表明,反倒是协议供货在汽车采购中应用频率最大。

  看好协议供货

  当被问及未来汽车采购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时,一些地区负责汽车采购的人士都认为协议供货较符合未来汽车采购的发展方向——看好协议供货。

  既然能够取代公开招标的方式,成为主流的汽车采购方式并获得众多采购实践者的好评,协议供货这种方式就必有其过人之处。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刘正光说:“我们从2002年开始采用协议供货的方式了,它的优势是比较灵活、优惠、效率高,能够适应零星采购节约成本的问题。”

  河北省政府采购中心陈玉增也认为:“协议供货的方式主要优点是效率高,简便,能够适应采购中心人手少、任务紧的实际情况,同时,其能在较为公平的基础上快速地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二部副经理肖广勤则认为:“协议供货方式比较稳定,能够保持在一定时间内供求关系的稳固,为采购人提供更为到位、稳固的服务。同时,采用协议供货的采购方式选择供货商时可以使厂家让利幅度较大,能够节约财政性资金。”

  一位长期关注汽车采购的专家则一针见血:“协议供货的方式更适合于我国现在预算编制水平不高、预算执行能力不强的现状,有助于将汽车采购纳入一定的规范体系。”

  协议供货尚待完善

  虽然协议供货受到了众多汽车采购操作者的推崇,但在采访中记者也发现,事实上,作为一种新生的采购方式,协议供货自呱呱落地起便备受争议。这种尚未完善的采购方式尚需要完善。

  指定品牌。“采用协议供货的方式,操作不好的话就是变相地纵容指定品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在采访中,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汽车采购的人士也直言不讳——协议供货很容易使指定品牌现象更加扩大化,因此应当也必须加以规范。

  价格难控。现在各地所实施的协议供货的方式,一般是事先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定好供货商在最低价格基础上给予一定的折扣率,但这种价格并不好控制。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二部副经理肖广勤认为:“现在汽车的市场价格变动很快,不能切实保证厂家能在最低价的基础上给我们折扣。”

  河北省政府采购中心陈玉增也认为:“在协议供货的实际操作中,各种车型的市场价格不好跟踪。采购中心本来就人手少、工作较为繁重,很难有足够的精力去保证车型的提供价低于市场平均价,这样很容易造成采购价格较高,不仅浪费了财政性资金也降低了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信任度。

  周期难定。协议供货的周期究竟应该为多久?现在各地的周期也不尽相同。

  有些地区协议供货的周期为一年,这样可以保持供货商的相对稳定性,但若参与协议供货的供货商出现问题,就必然会影响汽车采购的公平性。

  有些地区周期则更短。以河北为例,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采用的协议供货周期为一个月,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价格更新较快,但也有弊端。据陈玉增介绍:“因为在我们这下个月能够采购的公务车数量还是一个未知数。这样很容易造成竞争的力度不够,经销商参与积极性不高。”

  供货商难选。在协议供货中,选择供货商也是一件无本可依的难事,各地的做法也是各不相同。

  首先,采取何种方式选择供货商无定论。有一些地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供货商,而有些地方则采取竞价的方式。

  其次,以品牌为依据还是以排量为依据选择无定论。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钟琳介绍说:“在选择汽车供货商时,我们是根据不同的排量的汽车来进行的。”而如河北等一些省份则是由采购办选择政府采购较常采用的品牌,以此为依据选择供应商。

  另外,入围与“淘汰率”难定。供应商入围之后是全部选择还是有淘汰率?这一点无统一的规定。

  事实上,除却上述提到这些问题,实际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合同是跟厂家签还是与经销商签,监督由谁来执行等等。这些缺陷说明协议供货作为一种新生的采购方式需要不断完善。



  走上正规 势在必行

  如何对协议供货进行革新,使其真正“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呢?专家给出药方——纳入法制轨道,真正使其规范。

  曹富国认为:“协议供货这种采购方式虽然各地各部门都在采用,但其不在法定的采购方式之列,很难界定其归属,这样就很容易产生漏洞。因此,对于如协议供货这样的具有创新性的方法,我们最迫切地需要做的是使其规范,对其方方面面的细节做好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俊海说:“要规范我们的预算体系,切实地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的法规进行采购工作,将协议供货纳入法制轨道——这是迫在眉睫的。”

  也许,规范才是协议供货的出路。只有当协议供货真正规范,汽车采购才会真正地公开、公平、公正。

观察
         标本兼治才能曙光在前

  也许,相对于采购品类而言,汽车采购在整个政府采购中可以算得上是个异类——指定品牌、很少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五花八门,这也就使汽车采购看起来似乎猫腻多多。而真正要把这个在规范边上逛悠的“浪子”真正地拉入规范的轨道,还需要标本兼治,从根源与执行层面上将其“双规”。

  从根源上看,汽车采购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不是单纯地来自政策或决策层面,而是更深地根植于我国整体的经济环境与袭传的旧观念。比如,作为整个财政支出的初始与最重要环节,我国的预算制度就不够健全、不严密,这便直接导致采用财政性资金的汽车采购面临很多根源上的问题。再比如,我国汽车采购中的领导用车占据了很大的比例,而长期沿袭的“官本位”意识致使相当多采购人存在“公车私用”的思想,因此指定品牌的现象的确存在。“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使上述根源上的东西改变绝非易事,需要我们循序渐进地完善预算体制,转变观念,防止规避公开招标现象的发生。

  同时,从执行层面讲,我们也应当将在现实中生命力旺盛的协议供货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将其纳入规范的法制轨道。只有纳入法制轨道,协议供货才有发扬光大的前途;否则,任协议供货游离于法律之外,可能会更加助长“不规范”的气焰。

  路漫漫其修远兮。面对汽车采购的崎岖长路,我们应当做好心理准备,从“标”与“本”两个层面上治愈汽车采购的种种“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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