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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呼唤立法

作者:石峰光 发布于:2004-11-01 16: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汽车召回在国内还未有制度建立之前,采购人只能依靠汽车厂家自身的责任感。在10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及4个实施细则开始生效之后,不同的政府部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制度实施——进行时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肖广勤谈起召回制度认为,召回制度在我国才刚刚开始实行,在国外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从汽车召回来看的话,是一个进步。短期来讲,召回会有负面影响,特别是各方面引起的技术问题;但从长远来看,这是一种服务的承诺,体现了厂家的诚信。

    江苏省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科科长史文红表示,车辆召回不会影响其在政府采购中的表现。车辆如果涉及到召回的话,采购人自己去采购也会遇到这样的事情,这种矛盾不是通过政府采购就能回避的。

    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认为,没有召回法规以前,这方面为法律空白,而法律空白的背后,就是中国汽车消费者们的隐隐痛楚。据统计,2003年世界汽车工业共有11次规模比较大的召回行动,除了其中部分车型没有在中国销售外,其余多款车的召回均因中国没有召回制度而与消费者“擦肩而过”,涉及的中国车主超过10万人。去年,国产轿车的群发性故障接连不断,均有符合“召回”条件的嫌疑,但是政府没有采取召回行动。由于制度的缺失,也导致了召回的缺失。

    召回立法——将来时

    如果近期点击汽车的关键词,就会发现,一个是“降价”,另一个就是“召回”。一位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称,这不免让人联想到前一阵儿长安奥拓“高调召回”所引发动机不纯的争论,召回本身是一件好事情,但不要为了哗众取宠、引起注意,变成了一种促销手段,广告宣传的手法。有一点点小问题就召回,就会失去原有的意义,把一件好事儿做成“噱头”一样。

    目前,召回制度已经正式生效,但由此引发的“高调召回”等一系列问题,又急需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它同一般的消费者保护法规不同的是,汽车召回制度的核心是保护汽车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因此此项立法就显得更为重要。

    贾新光认为,我国的汽车召回根据的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而国外大多依据相关的汽车安全法规,也就是说法律的效力更大一些。中汽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秘书长张伯顺也认为,“在美国召回进入立法程序的,在汽车召回上,中国同样需要立法。”

    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领导说,在汽车召回办法的基础上,明年召回将要列入立法程序,所以这次汽车召回办法的实施正是为以后的立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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