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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方式需完善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05-01-21 11:29: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体现在政府采购方式上,就是“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在实际操作中,公开招标不能满足采购人时间或其他特殊的要求时,《政府采购法》也规定了其他采购方式,邀请招标就是其中的一种。其适用条件是:(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在采购车辆时,邀请招标方式虽然是对公开招标方式的有益补充,但是业内专家认为,目前邀请招标方式不利于充分竞争,一旦操作不当,极易出现舞弊行为,另外其操作性比较复杂,对专业人员要求高,采购周期相对较长,而且其适用条件规定得比较原则,不够具体,从而导致实际工作中就存在着许多弊端,而要能真正从源头上“规范”和完善邀请招标采购行为,就需要完善这种采购方式。

  细化适用条件

  江苏省东台市财政局崔建才认为,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比较原则,不够具体,特别是其中的“特殊性”、“有限范围”、“比例过大”等限制性的规定,解释的余地和执行的随意性都较大,从而导致实际工作中就存在着许多弊端,如,有的利用“邀请招标”来规避公开招标,有的暗中指定邀请对象等等,严重地扰乱了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甚至于产生了严重的腐败问题,而要能真正从源头上“规范”和完善邀请招标采购行为,就必须要从细化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入手。

  选择合适供应商

  采用邀请招标原因之一是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那么找到并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是完成采购项目、满足采购人需要的重要前提。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一部科长翁乐航透露,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是很重要的,不仅要看供应商是否满足《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还要看其是否能满足采购人的一些特殊要求,尤其是在邀请招标的时候,并且车辆采购本身也有特殊性,更应该慎重选择供应商。

  据广东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计划组陈允透露,针对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财政部2004年8月曾经下文明确规定对供应商进行更公开和严格的选择,以保证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下,更好地完成采购任务。

  在这方面,福建省的做法是,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几家汽车供应商(通常是6家),然后在邀请招标时从这6家供应商中随机抽取至少3家来参与采购项目。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二部副经理肖广勤认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供应商进行比较严格的选择,更容易找到合适的供应商,以便更好地完成采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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