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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开发与WTO原则不相悖

作者:姚福泰 发布于:2005-01-27 11:04: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国家支持自主开发的技术和产品是否与WTO相关原则相悖?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教授、WTO问题专家刘力认为不会。

  WTO的《补贴和反补贴协议》规定:各国政府用于一个行业或一个企业某个专项科技开发的补贴额不得超过其开发成本的75%,或者不得超过竞争前开发成本的50%。对各国政府用于所有行业或所有企业科技开发(也就是非专项性科技开发)的补贴,《补贴和反补贴协议》没有限制。

  中国是《补贴和反补贴协议》的签署国之一。

  按照WTO规则,国家可以为非专项性科技革新和科技开发设立基金,还可以对政府认定的高科技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国家可以为加快自主技术创新提供补贴。

  刘力说:“国家对企业自主开发的支持很重要。”

  在国内汽车行业,大企业都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起步晚得多,规模小得多。虽然如此,但是民营企业从事自主开发的积极性却比国有企业高得多。这里面显然有机制的原因。

  过去,国家对汽车企业自主开发有一些支持,比如为提高国产化率让一些企业享受了优惠政策,但是支持力度不大的问题确实存在。刘力说:“今后,国家不可能直接为企业投入多少资金,也不可能为企业减免很多税。但是,国家应当为解决国内汽车企业规模不大和机制落后的问题做大量的工作。国有企业机制改革和国内汽车企业重组,是提高国内汽车行业自主开发能力的必由之路;没有政府的支持,国有企业机制改革和国内汽车企业重组都是不可能的。”

  政府应当适当提高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生产的整车成为国产车的标准,也就是适当提高对国产车国产化率的要求。刘力强调:“这样做,对国内零部件企业的自主开发会有很大的好处。不过,国家支持企业自主开发,关键在帮助企业营造良好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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